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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研报告 | 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特点、现状及对策分析

启研学社 社科大数据 2022-12-31



启研学社由知名学者担任学术顾问,高校师生与企研数据科学团队联合组建,以大数据资源及相关技术助力中国学术与智库研究为宗旨的研究组织。团队当前的主要目标是挖掘经济社会大数据资源在学术和智库领域的应用价值,开展学术大数据治理研究,以及探索大数据分析技术融入中国经济社会研究的可行进路。




金融机构的退出


是指停止办理金融业务,吊销金融营业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的资格。广义上可以理解为金融机构不再经营金融业务,包括机构注吊销营业执照、更改经营范围、破产重组、改制合并、行政关闭等众多形式,而狭义上的退出则仅指金融机构结束其整个生命周期,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为。

几则消息

上月23日,银保监会一纸批复,我国历史上第二起银行破产事件终成定局,不少人纷纷表示活久见,银行居然也会倒闭。

事实上,我国历史上早发生过多起金融机构倒闭、破产事件:1995年中银信托成为我国首家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 ;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成为第一家被关闭的银行;199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首开金融机构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程序的先例;2003年, 大连证券成为第一家被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证券公司。

近期另一件大事则是p2p机构的整顿。根据银保监会相关消息,全国p2p网贷机构已在11月中旬全部清零。这个带给很多人财富梦想,也给过无数人噩梦,曾经红极一时的金融业创新产物就这样轰然倒塌,留下一地鸡毛。


金融机构的退出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巨大,一方面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基础行业,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其危害将会外溢至其他行业,造成风险扩大的负外部效应;另一方面,问题金融机构的及时退出可以有效避免风险聚集与积累,同时也有助于金融业自身的发展升级。
基于此,本文将根据企研金融机构专题数据库(详细建库思路请见文章:专题数据丨金融机构专题数据库),研究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主要形式,并从区域分布、生命周期等现状研究我国金融机构的退出现象,最后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主要形式


金融机构的退出,就主被动性质来看,可以划分成自愿退出与强制性退出。
自愿退出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行终止其金融业务,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行为。主要形式可分为兼并收购、注销两种形式。

实例


中信实业银行成功收购扬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江都市办事处,开创了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收购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先河;


注销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形式,银行、保险营业网点的关闭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

强制退出则是指金融监管部门发布行政命令关闭金融机构的行为,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做出裁定宣告金融机构破产的行为。撤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由,强制吊销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并通过行政程序对金融机构进行行政清算的过程的总称。强制退出主要形式包括停业整顿撤销破产重组改制四种形式。

实例


停业整顿:我国信托业历经多次整顿,信托公司数量由最高峰的千余家缩减至68家;


撤销:全国首例县级金融机构被行政撤销的事件发生在2007年6月,当时大泉湾信用社在内的哈密市4家农村信用社因特大经济案件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无法支付到期债务,银监会经国务院批准,宣布对其依法予以撤销。


破产重组: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以及今年包商银行破产重组事件。


改制: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已经完成的城市信用社改制成商业银行。



二、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主要特点


(1)行政管制色彩鲜明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退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 69条和第70条,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解散;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也需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这表明无论商业银行基于自愿还是因为被撤销而导致的市场退出,都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许可。这一点,我国其他领域同样遵循这一模式。

2001年印发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金融机构退出进行了更为广泛和详细的规定:

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

2016年印发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则规定:

证券公司若在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正常的经营条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2019年印发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网贷转型为小贷公司提供了退出路径与制度依据。
除金融机构的其他市场主体,根据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一般企业在退出之时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建立起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


(2)分支机构退出占比最高

银行、保险是我国数量最多的两类金融机构,其营业网点遍布大江南北。不过,随着社会科学的进步,线上服务替代线下服务的趋势越来越明朗,银行、保险类金融分支机构的退出数量也就越来越多。从数据来看,当前我国历史退出金融机构总数为32.64万,而其中分支机构的退出就达到了13.43万,占比高达41.16%。
下图为从2000年开始,我国历年分支机构与全部金融机构退出数量及退出率的变化图,根据下图可以观察到两个现象。
第一,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数量呈现出2000-2007年增加,随后几年略有下滑,于2014年达到低点后,近年来又呈现出增加的态势。2007年之前的上升与2014年后的上升的原因不一,前者原因可能在于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管制加强,不断整治金融业乱象;后者则可能是由于信息技术、金融创新对金融行业的冲击造成的。
第二,分支机构是我国金融机构主要退出的机构类型。具体来看,分支机构退出数量占全部退出机构的比例总体呈上升态势,其占比从2000年的15.87%上升到2017年最高点的68.32%,其后虽略有下滑,但仍是主要的退出机构。


(3)银保监、证监会的退出各成体系

银保监体系下的金融机构相较证监体系下的金融机构要更为稳定。整体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退出,如前文所述,主要为分支机构的退出,或者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证监体系下的金融机构则在并购领域要更为频繁,其运作也更为市场化,例如国泰证券合并君安证券(1999年)、东方证券托管北方证券(2005年)、海通证券收购大福证券(2009年)、中信证券收购里昂证券(2012年)、国金证券收购粤海证券(2014年)、中金证券收购中投证券(2017年)、中信收购广州证券(2019年)、天风证券收购恒泰证券(2020年)、申银证券于1996年、2015年先后合并万国证券和宏源证券等等。


三、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现状


(1)类型分布:以信用社、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

信用社的退出除自身自然退出外,改制组建城商行与农商行是其退出数量位居各类金融机构首位的主要原因。自2001年张家港农商银行挂牌成立,成为全国首家在农信社基础上改制组建的农商银行以来,我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农信社的改制工作。相比农信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早在2012年就已全部完成。截止到今年6月,我国信用社(含网点)存续数量已不到两万家 。
银行、保险公司的退出如前文所述,主要集中在营业网点,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银行业、保险业还将不断瘦身。


(2)区域分布:山东、广东、江苏三省退出数量最多,湖南、湖北、重庆三省退出比例最高

截止到2020年6月,山东省以退出3.2万家金融机构位居全国首位,广东省则以0.3万家之差排名第二,江苏省则凭借着退出2.0万家居于第三位。可以看到,我国GDP前三大省份广东、江苏、山东无论是在新设金融数量上,还是在金融机构的退出上均领先其他省份,这在一定角度上说明了鲁粤苏三省的经济代谢能力较为旺盛。
再看金融机构退出率(历史总退出数/历史总机构数),截止到2020年6月,全国金融机构的退出率为40.16%,其中排名前三名的省份分别为湖南省(50.98%)、湖北省(49.22%)、重庆市(48.47%),远超全国平均水平。


(3)寿命分布:银行、信用社存活时间最长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的平均寿命分别为3.7年、2.5年、7到9年,而我国金融机构的平均寿命则为9.86年,长于一般企业的平均寿命。下图绘制了我国退出数量大于200家的分类型金融机构的平均寿命情况,可以看到,银行、信用社的平均寿命领先于其他金融机构,且高于整体水平,这也验证了前文原银监体系下的金融机构相较更为稳定的特点。



四、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政策建议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其发展健康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对于某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强制退出的金融机构,过早介入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过晚介入则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针对我国金融机构退出的现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构建金融机构全生命周期评价体系,使监管有的放矢。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指标体系,对各类金融机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规划、评价、预警,从源头上控制金融机构退出可能带来的风险。例如在金融机构的选址上要更为科学、合理,以满足更多人的金融服务为准绳进行设立,避免后期无效率的退出事件发生。
第二,优化金融监管生态,使监管有依可循。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过程中需要统一步调,紧紧把控安全这个原则不放手。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科技金融机构,其本质核心始终是金融,充当资金融通的媒介功能不改,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也是其不变的三个原则。
第三,适当放开行政管制,使监管轻装简行。我国政府每年都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来救助问题金融机构,还要为问题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买单,这不仅降低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也导致国家信用风险积累,还不利于提高国民的风险意识。金融机构的退出本质上属于市场行为,不论是对于自然退出还是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政府都应该逐步放权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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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威武哥(叶武威)

审核 | 不吃葱(施丹燕)、团团(许晨媛)

排版编辑丨青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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