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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分装后未贴信息标签,职业打假人要求“假一赔十”,法院判了

南通政法
2024-12-13
网购的食品分装包装上未标明产品详细信息,买家以此为由告到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能够得到支持吗?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今年3月,徐某通过微信在某食品经营部处以每斤158元的价格购买了10斤风干牛肉,共支付1580元。购买前,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卖家按照徐某要求,将风干牛肉分成10份包装,用经营部通用方便袋分开装,同时将牛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产品信息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告知了徐某。



徐某收到货后,以每份商品方便袋包装未标明商品详细信息为由,认为某食品经营部售卖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并提出赔偿,在遭到拒绝后,其将某食品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假一赔十”。


法院审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经营部提交了出售风干牛肉的原包装信息、检验报告、进货台账等材料,可以证明其出售的风干牛肉系合格产品,并无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经营部在风干牛肉原包装标签上已标明该商品的详细产品信息并向原告进行了展示和告知,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虽然在通用方便袋上未有相应的食品标签,在告知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经营部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确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是否支持“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应当分情况确定。


一方面,针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制裁不法生产者、经营者,进而维护食品安全。另一方面,基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的需要,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保护。销售者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导致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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