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多公斤渔网是试用还是买卖?法院:买卖关系成立,应支付货款
“这个渔网就是你送给我试用的,怎么能找我要钱?”
“两条渔网是给你试用还说得过去,后面600多公斤怎么可能是试用!”
近日,如东法院栟茶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争论不休。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某公司送了两条渔网给陈某使用。2022年9月,某公司又发了600多公斤渔网给陈某,总价值为9504元,陈某的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但收到渔网后,陈某一直不予支付货款,并声称该货物是某公司交与其试用的。无奈之下,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关系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买卖合同。结合原、被告双方交易往来的惯例,原告将货物送给被告后,通过微信将载有重量、单价、总价的单据发给被告以确认货物的数量、价款,双方按此方式多次交易。本案中,原告先是将两条渔网交予被告使用,再不久将600多公斤渔网送交被告,被告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次日,原告将单据通过微信发送被告。之后,被告始终未对货物的单价,总价款等提出异议,并在原告催要货款过程中主动提出开发票事宜,故可视为双方在交易价格、货物数量、规格等方面达成一致。
另外,诉讼中,陈某未提交其他证明存在试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据此,法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买卖合同予以处理,对原告关于货款的主张予以支持。法官说法
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小额买卖大都存在不签订书面的合同,仅通过口头的约定、电话、微信进行交易的情况。《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官提醒
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定要妥善保存好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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