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终止后继续“傍名牌”,法院判决1.5倍惩罚性赔偿
谋取不当利益如此行为
法院怎么判?
案情回顾
知名品牌纸业公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灯公司)系一家从事生活用纸生产、销售的企业,经核准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注册了第2000758号“
2017年12月,经张某军争取,双灯公司与张某军妻子张某钰经营的某包装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某包装厂代工生产“
2018年7月,双灯公司向某包装厂发送《合同终止通知函》,告知自该函送达之日起终止《委托加工合同》及《商标临时授权使用书》。
2022年双灯公司发现张某军及其公司仍在其生产、销售的卫生纸上使用“
张某军辩称,双灯公司单方终止合作,但有部分货款未付清,为减少损失,其将一些退货原纸裁剪后装入代工时留存包装对外销售。虽构成侵权,但违法情节较轻且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双灯公司主张赔偿过高。
张某钰、某包装厂、如皋某贸易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张某军、张某钰系夫妻关系,张某钰系某包装厂的经营者,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家庭共同经营。某包装厂曾与双灯公司开展长期合作,在被双灯公司停止代加工及商标授权许可后,张某军实际控制某包装厂生产、销售“
双灯公司、张某军、张某钰、某包装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综合考量双方的合作关系、侵权恶意程度及情节、张某军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因素,在张某军等侵权获利的基础上酌情确定适用1.5倍的惩罚性倍数,最终改判张某军、张某钰、如皋某贸易公司及某包装厂共同赔偿双灯公司经济损失56.27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民事赔偿通常以补偿性赔偿为主旨在填平与弥补,达到法益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和实现法益平衡。但在知识产权等领域,对于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从事的侵权行为,单纯靠补偿性赔偿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对不法行为的有效责难,于是相关法律设置了有别于补偿性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恶意侵权者确定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额,在补偿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害的同时,还兼具惩罚和阻却不法行为的民事制裁功能,其最终目的是强化法律威慑力、有效激励创新。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两项判断因素:一是主观状态出于故意,二是客观不法行为需有情节严重性。
本案中,张某军等曾与双灯公司存在代工合作关系,明知双灯公司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为谋取不法利益大量生产、销售带有“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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