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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丢了,十年前的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南通政法
2024-12-13
十年前的货款未结清
而送货单又丢了仅有五次提及该欠款的通话录音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



01案情简介


2014年,被告黄某因工地需要,找原告许某订购了一车黑模板,许某按约送货后,黄某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黄某通过他人转账、公司打款等方式陆续向许某支付了8万余元,还欠9万元没有支付。

十年间,许某曾多次向黄某催要剩余款项,但黄某均推脱称过段时间还款。今年春节,许某带上送货单再次找黄某要账时,不慎将送货单丢失,后报警处理未果,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02法院审理


庭审中,许某以其与黄某的五段录音佐证欠款事实。录音中,黄某并未否认欠款事实,而是推脱过段时间再付款。但双方就欠款数额意见不一,许某在录音中表述为“八九万、八万多、九万元”。黄某则通过微信和电话表示,自己只记得欠七万元左右,而且当初是为了公司的项目才购买了许某的货,应该找公司要钱。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许某并未提供买卖合同或者送货单,但是根据其提交的通话录音,再结合自制的账本及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通话录音中虽曾多次提及欠款,但关于欠款具体数额的说法却并不一致,且许某未能就具体的欠款金额进行举证。故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的陈述,法院确认黄某尚欠许某货款7万元。黄某认为并非其结欠许某款项而是公司,对此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且与通话录音内容相悖,故法院对黄某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

买卖交易需“留痕”


在买卖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无论交易金额大小,每个人都应养成证据意识。本案中因为原告丢失了最具证明力的送货单,因此无法认定确切的欠款数额,好在其保留了通话录音,使得被告不得不承认结欠货款的事实。

法官提醒,日常买卖交易中要做到未雨绸缪,及时固定保留证据,如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避免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大额交易行为,一定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结算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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