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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拒养离婚父亲,二审维持原判
女儿则认为自己年幼时父亲没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自己成年后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
沈某与缪某于1989年3月结婚,育有一女小缪。后沈某与缪某于2001年9月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沈某于1998年11月在山东济南打工发生事故导致头部受伤残疾,缪某已代为领取沈某的有关赔偿费。小缪由缪某抚育成人,沈某放弃家庭共同财产,由缪某一次性给付沈某后续医疗、护理费4.5万元。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早年因事故导致头部残疾,现年老体弱,生活来源较少,应认定其生活困难。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将父母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作为其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与前提,也不能以生活拮据为由不支付赡养费,小缪系沈某的独生女,应承担赡养义务。结合沈某实际需求、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小缪每月给付沈某生活费700元。
(来源:法治日报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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