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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诗古|「入湖權」的由來: 明初鄱陽湖區的湖池「閘辦」與漁戶「承課」(1)

2017-07-12 刘诗古 党史国史研究通讯



本文作者已经授权,原文发表于《历史人类学学刊》2016年第14卷第1期,作者:刘诗古,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博士,香港中文大学历史人类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明清经济社会史、中国当代史。


摘要:通過閱讀譜牒發現,現今生活在鄱陽湖周邊的漁民群體,並非原來生活在鄡陽平原的土著後裔,而是在不同時期陸續遷入的移民。現今留存下來的漁民家譜文本都試圖表達,他們的祖先來的比別人更早,並都有一個重要的祖先在明初「閘辦」了湖池,正式向官府登記納課。這套表達雖然存在細節上的矛盾,但各族關於祖先定居歷史的故事並非毫無意義,如族譜中都提及的祖先在明初「閘辦」湖池的故事就反映了明初湖區的重要制度變化。明初通過設立河泊所,國家力量開始介入到湖區的管理,如丈量湖池、編立青冊、徵收漁課以及管理漁戶制度,從而基本奠定了明清乃至民國時期湖池、河港的產權佔有格局。然而,在明初河泊所初設時,漁戶對於「閘辦」和「納課」之事,並不主動積極,為了規避漁課,有些漁民選擇了逃亡。沿湖漁民村落人口的增長,使得入湖捕魚日益成為了一種競爭資源。在圍繞湖池水面的產權糾紛處理過程中,沿湖漁民通過祖先定居歷史的追溯,並結合明初王朝對湖池水域的「閘辦」徵課冊籍,用以證明祖先在明初就獲得了特定水域的「入湖權」。

關鍵詞:明初、鄱陽湖、定居史、入湖權、閘辦


  

  一、資料與問題

  

  鄱陽湖位於江西省北部、長江南岸,是目前中國最大的淡水湖泊。整個湖區跨三個地級市,即南昌、九江和上饒,沿湖有南昌、進賢、新建、永修、湖口、星子、都昌、鄱陽、餘干等九縣。鄱陽湖也是季節性顯著的湖泊之一,「春夏水漲,則一望汪洋;冬秋水涸,則各分界限」[1]。在湖的「淼水」季節,水體侵入湖岸,形成大量的湖港支汊,浩淼無邊,面積約可達3,841平方公里[2]。在「枯水」季,水體隨江入海,露出大量面積不等且界限分明的湖池、深潭和草洲,呈現河網交錯的平原景觀。傳統時期,由於缺乏可資利用的土地和山林,沿湖村民多以捕魚為生,生產所需的肥料和生活所需的薪柴,也只能依靠湖水退後露出的草洲供給,由此形成了一套不同於陸地的社會經濟制度。

  

  在舊鄡陽平原,漢高帝曾設立過鄡陽縣。由此推測,兩漢時期的鄡陽平原可能生活着一定數量的人口。至南北朝、隋唐時期,平原逐漸向沼澤化演變,當地居民陸續遷離,劉宋二年(421)鄡陽縣撤銷。[3]遺憾的是,由於這個演變過程是漸進的,且經歷了相對漫長的時間,加上遺留下來的歷史文獻少,我們已經無法對鄡陽平原向沼澤湖泊化發展的詳細過程進行描述,更難以對這種自然變化所引發的人群變遷作細緻的分析。儘管如此,我們的疑惑依然存在,即在這場自然變遷中,原生活在鄡陽平原的人群,到底去了哪裡?或許這是一個永遠無法求證的問題,卻可以成為我們進入鄱陽湖研究的切入點。此外,筆者也有興趣了解那些生活在鄱陽湖周邊的漁民是從哪裡來的?他們又是如何講述自己的祖先歷史?

  

  帶着上述問題,筆者曾多次到鄱陽湖地區進行田野調查,相繼完成了鄱陽湖東部三縣(鄱陽、餘干和都昌)的實地考察和資料搜集工作。上述各縣檔案館都不同程度地保存了1949年以後各政府部門為了處理湖港、草洲糾紛而形成的協議書和調查報告。這些檔案中的文件提供了豐富的歷史資訊,指引着我們有針對性地走訪了沿湖的二十多個村莊,搜集到了大量明清契約、執照、訴訟文書及漁課冊[4],以及散見於各村落的族譜和碑刻資料。之所以選取上述這些村莊作為我們主要的田野考察對象,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慮。

  

  其一,這些村莊都位於現今鄱陽湖的沿岸,且大都擁有部分湖池的捕撈權和草洲使用權,人口眾多,主要靠捕魚為生,兼從草洲中採草肥田,從事農業生產,帶有典型的湖區社會特徵;其二,明清以來,這些村莊的村民(或漁或農)一直與鄱陽湖及其周邊的人群互動密切。由於水無「硬」界,又是季節性漲落,清晰的排他性產權無法得到確定,以致大部分「湖產」(湖池和草洲)處於類「公共領域」中。沿湖的各家族為了爭奪湖池捕撈權和草洲使用權,曾經發生過不計其數的糾紛和械鬥,甚至釀成人命大案,爭訟多年不休。

  

  在實地調查過程中,筆者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在明清時期,並不是所有在湖邊居住的人都可以擁有「入湖權」。「入湖權」主要指的是沿湖居民可以進入特定湖池水域進行漁業捕撈的權利,是漁民最重要的權利之一。科大衛(DavidFaure)教授在對中國華南宗族和村落的研究中提出「入住權」[5]概念,並提到「入住權」並不是每個住在同一個村落中的人都擁有的,因為這些權力是祖先傳下來的。這些關於祖先定居的歷史,對於村落的組織而言至關重要,後人正是通過追溯祖先的歷史來決定誰有「入住權」以及證明「入住權」的合法性。[6]這一論述啟發了筆者對鄱陽湖沿岸居民關於誰可以有「入湖權」和「入湖權」由來的思考。在沿湖地區,一定疆域範圍內居住的人,對於不同類型的自然資源的享用權利並非均等的。相比「入住權」,「入湖權」的範疇更為具體,只是其中一項進入特定湖池水域捕魚的權利。「入湖權」有兩個層次的含義,一個是通過向王朝登記和承課而獲得的湖池水域完整產權,一個是通過市場交易(如買賣、租佃等)而獲得的入湖捕撈的使用權。此外,「入湖權」也是維繫湖區漁場准入的關鍵機制之一,體現了一種排他的漁場成員資格。由此,「入湖權」並不能進行完全自由的市場轉讓,而是受到了許多湖區社會規則的限制。

  

  在鄱陽湖區,此類事關「入湖權」的故事很多,其中有一個令人印象深刻。鄱陽湖的東北角有一個四面環水的長山島,島上住着楊氏家族,長年以捕魚為生,卻沒有自己家門口湖面的「入湖權」,而是一貫向長山對岸都昌萬戶里的洪、于二姓承租焦潭湖捕魚。在1953年的調查中,據長山漁民楊冉生、楊金生口述:「長山與王伯塹是共同向萬戶里洪、于承租焦潭湖等捕魚,租字內證明鵝黃湖、萬物池,對沙咀湖的問題只注明以石牌、沙咀港口為界,沒有沙咀湖在內」。[7]這表明,長山楊氏老漁民也承認這一說法。問題是,長山既然是湖中小島,楊氏又世代以打魚為生,以上各湖就在家門口,可謂佔盡了地利優勢,但為什麼楊氏漁民卻沒有這些湖的初始「入湖權」,而只能向其他家族承租湖面捕魚?此外,需要進一步追問的是,都昌縣萬戶里洪、于二姓的初始「入湖權」又是從何而來呢?

  

  其實,在明清鄱陽湖歷次的「湖產」或「捕撈權」糾紛中,無論是在官方訟爭還是民間調解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會涉及到這些「湖產」的來歷以及「管業」憑證問題。在湖池「業權」糾紛中,民間社會流傳的「祖先傳下來的」說法並不具有說服力,往往需要有各類「管業」憑證的支持。這類「管業」憑證大致有三類:族譜、民間文書、納稅執照或賦役冊。其中族譜是關於祖先及家族歷史的專門記載文本[8],而民間文書包括了買賣契約、訟爭案牘及其他字據等,執照和賦役冊都是業主向官方納稅的憑證。需要注意的是,「管業」憑證也存在時間上的限度,並不能無限向前追溯延伸。那些擁有「入湖權」的漁民一再強調自己的祖先比別人來的更早,即認為「優先佔有」是他們對湖池水面「有分」的關鍵原因。

  

  在法學領域,關於某個自然物的「產權」起源問題有兩種經典理論——「優先佔有」(FirstPossession)和「勞動產權論」。前者認為,人類對自然物的權力源自於在他人之前先佔有它,即第一個佔有這個自然物的人可以優先於他人擁有它的產權。後者的代表人物是約翰·洛克(JohnLocke),提出人類起初處於普遍的無財產狀態,只擁有自己的身體以及勞動,必須通過對自然物施加勞動才能獲得其產權。[9]實際上,「優先佔有」理論關涉到「時間與產權」這一重要命題,並隱含着「先到者優先佔有」的理念。然而,「產權」並不能在時間上無限期地向前延伸,而是起源於過去某些決定性的時間點,如「君主許可」或「優先佔有」。同時,「產權」也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這就是說「產權」並不是永久性的權力,而是一種同時受着眾多規則約束的權力,特別對於那些「排他性」不強的公共資源。[10]

  

  不過,有學者已經指出:「我們不能期望發現產權形成前的狀態;實際上,不可能賦意義予產權形成前的狀態。為了研究產權的演變,我們必須從某些權利已經到位的這樣一個世界入手……在給定某些權利已經存在的條件下,就有可能去探索這種權利在經濟條件和法律約束中的變化。」[11]雖然這一認識充滿了經濟學關於產權問題的理論假設,但對於本文的討論仍然有着積極的啟發意義。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已注意到「入湖權」或「捕魚權」的獲得與該地的移民歷史有密切關係。[12]這一現象並不僅僅存在於中國,也同樣出現在歐洲人發現美洲、新西蘭等新大陸之後,來自歐洲的新移民與土著印第安人、毛利人圍繞「捕魚權」問題引發了一系列衝突。[13]由於現今的「鄱陽湖」是個兩宋之際才形成的年輕湖泊,距今不過千年的時間,讓我們有可能嘗試探討人群的定居歷史與湖池產權形成之間的聯繫,以及明初的湖池「閘辦」對於湖區漁民獲得初始「入湖權」的重要制度意義。[14]

  

  二、族譜敘事中的祖先定居史

  

  在鄱陽湖地區,族譜的保存情況都不太理想,清代的譜牒已經難得一見,最早的只發現有民國時期的族譜,以1949年之後新修的族譜為多。據當地的老人回憶,過去的老譜基本上都在文革中被當作「四舊」燒毀了。此外,當地修新譜、燒老譜的習俗,也是造成老譜消失的重要因素。所幸的是,在族譜之外,筆者還搜集到一些其他類型的民間史料,如墓誌銘、漁課冊等,可以與族譜資料形成一定程度上的互補。當然,本文並不能對查閱過的湖區族譜進行一一的詳細討論,只能選取其中若干個漁民家族的族譜進行重點分析,如鄱陽縣的蓮湖朱氏,都昌縣西源曹家和北山鄒氏,以及餘干縣的袁、王二姓。這些漁民家族都生活在鄱陽湖沿岸,過去主要以捕魚為業,而且還保存有數量不等的明清漁民歷史文書。

  

  1、鄱陽蓮湖朱氏

  

  蓮湖鄉,位於鄱陽縣城西南隅,屬於濱湖圩區,地勢中部高四周低。在明嘉靖《江西通志》「鄱陽縣」下載有「蓮荷山,在府城西彭蠡湖中,望之如荷葉浮在水上」。[15]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則載有「蓮荷山,南十餘里曰表恩山,山濱彭蠡湖,每春水漲則山在湖中」。[16]在鄱陽縣的土話中,「蓮湖」即「蓮荷」之諧音,而「表恩山」也就是今天蓮湖鄉的「表恩村」所在地。此外據《波陽縣地名志》記載,唐代以前,宋氏曾在今蓮湖「宋山嘴」聚居,唐末村廢。[17]據當地人介紹,如今蓮湖鄉雖各姓雜處,但朱家人口最多,建村歷史最長。查閱《波陽縣地名志》,蓮湖朱家共有人口9,620人,主要分佈在蓮湖朱家、山背朱家、朱家大隊、箬潭朱家和大山五個自然村。[18]在1985年後,如以年均10‰的人口增長率計算,今天蓮湖朱氏的人口約為11,738人。[19]從人口規模而言,蓮湖朱氏應該是當地的「大族」之一。

  

  據明天啟四年(1624)朱一桂〈朱氏重修譜序〉記載,「介公二世禹二公,諱譽,由金陵烏衣巷遷饒之鄱陽蓮湖始祖也」。[20]由此可知,蓮湖朱氏尊奉「禹二公」為始祖,其世居地是金陵烏衣巷。[21]這是目前所見蓮湖朱氏自己最早的譜序,其他更早的譜序都是借自婺源的茶院《朱氏宗譜》。儘管「由唐以迄,今茲數百載,其間相繼修譜者,代不乏人」,然而「自天啟纂修以後,此舉曠然,時值大清康熙戊寅朱子含章,懼其世遠人遐,致罹蘇子三世不修譜之譏,於是概然以修譜為己任」。[22]這些表述提示,在明天啟之後,修譜之事暫被擱置多年,直到康熙戊寅年(1698),朱含章才重提纂修族譜的事宜。

  

  在所有康熙年間的譜序中,都幾乎毫無例外地提到了朱含章。有意思的是,在確定朱氏始祖遷入蓮湖的時間問題上,朱含章的作用也不容忽視。據朱閔汶反映,正是「因(含章)出系牒以示,余猶知徙居鄱者,蓋自唐仁和間朱公禹二始」。[23]至此,關於蓮湖朱氏始遷祖譽公的故事似乎已經逐漸清晰。此外,朱閔汶還透露了另一個資訊,即纂修於明天啟四年(1624)的舊譜,是婺源茶院朱氏和饒州朱氏合在一起統修的譜。在此次的統譜過程中,徽、饒朱氏確定了祖先的共同起源問題,即「介公生子二,長禹一,家黃墩,為新安之祖;次禹二家蓮湖,為鄱陽之祖」。[24]至此,婺源朱氏和蓮湖朱氏同出於介公,而後分徙黃墩與蓮湖的表述沿用至今。值得注意的是,統譜自序稱:「余又按先牒與雲帆先生世譜序,皆以介公為始祖,異日修譜者,當以此為式,然其間或有採摘之未備,世次之未明,後之來者,其遺缺則當刻心搜採而附益之,則子孫深有賴云。」[25]這顯示,《朱氏宗譜》有個不斷被添加和建構的過程。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的蓮湖《朱氏源流》中,把禹二公的遷徙資訊直接添加在上段引文之前,從而實現了禹二公亦同出於介公的譜系「嫁接」,也實現了蓮湖朱氏與婺源朱氏家族的關聯。這種現象普遍存在,涇縣的張香都朱氏也宣稱祖先出自婺源茶院朱氏。[26]

  

  在一個姓氏「宗族化」過程中,最大的困難在於譜系源流的考訂和重建。上文表明,明末清初蓮湖朱氏正在經歷着迅速的「宗族化」過程。這個過程中,朱含章的作用尤為關鍵。經過清初朱含章等人的族譜纂修,蓮湖朱氏的始祖被定為「介公二世禹二公」,並與婺源黃墩茶院名人朱熹的始祖建立了親密關係。如此,蓮湖朱氏不僅構建了與名人朱熹同宗的敘事,且二者的祖先還是同出金陵烏衣巷的兄弟。一個蓮湖朱氏祖先由來的故事趨於完善。但是,「始遷祖」只是祖先定居歷史的開始,比「遷居」更為重要的是「置業」。只有在遷居地置辦了固定的產業,才可以真正稱得上「定居」,否則依然沒有完成定居的過程。因此,在多數族譜的歷史敘事文本中,「置業祖」甚至比「始遷祖」更為重要和關鍵。

  

  在蓮湖朱氏的「置業」歷史中,朱烈四(又名朱仕隆)是一個最為關鍵的人物。在民國《朱氏宗譜》中收錄了明永樂十五年(1417)冬月朱烈四寫的一份自敘和兩紙分關書:

  

  立分關人朱烈四,同弟烈五、烈八,夫分關之立何昉乎,葢禮以定分,書以紀事,利後嗣也。故上有史冊之編,下有契劵之設,皆所以紀事定分,勢雖不同,其義一也。今予兄弟三人見及乎此,因請族尊、鄰右、公親,將承受祖父並自置田地、山塘、湖港、屋基、墳山、園塹各項產業,審度斟酌,品配均勻,至公無私,當面派定鬮分,以付二弟烈五、烈八管理。愧余涼德,乏嗣承祧,難堪鼎足,分析願作二難……凡所在產業,土名、坐落、界址、疆理,下而價資,上而課稅,逐一詳誌條號、來歷開後,貽我嗣親,庶鴻業悠遠而有據,燕謀盡善以無危,所謂紀事定分,俾各蒙業而安,以承天庥,世世子孫無相侵奪,是予之志也。[27]

  

  這次分關發生在朱烈四與其兩個弟弟烈五、烈八之間,不同於一般家庭的父子分家。從「愧余涼德,乏嗣承祧,難堪鼎足」可知,朱烈四並無子嗣,難以繼承宗祧,於是邀集族尊、鄰右和公親人等,將承受祖父以及自置的產業分給烈五、烈八管理。至明永樂年間,朱烈四繼承祖父或自置的產業就有田地、山塘、湖港、屋基、墳山和園塹等,且產業的土名、坐落、界址和疆理都有詳細的記載,並向政府登記和課稅。由此推測,起碼最遲在朱烈四祖父的手上,即在元末明初蓮湖朱氏已經有了自己的固定產業,完成了在蓮湖的定居。

  

  2、都昌北山鄒氏與西源曹家

  

  都昌縣位於鄱陽湖的北岸,東界鄱陽縣,南界鄱陽、餘干、南昌、新建四縣,隸屬於九江市管轄。鄒氏與曹家,分別位於今都昌縣北山鄉鄒家咀村和西源鄉沙塘墈上村。其中北山鄉位於都昌縣城邊上,西瀕鄱陽湖,南接都昌鎮。鄒家咀村,原名「馬船嘴」,坐落於磯山湖尾部的崗咀上,海拔僅17米,是北山鄉的最低點。[28]西源鄉則位於都昌縣的東南部,其東、南瀕臨鄱陽湖,西接周溪鎮。[29]沙塘墈上村以「沙塘湖」得名,地形上屬於湖墈。

  

  鄒家咀村鄒氏現今保存有四個不同版本的《鄒氏宗譜》,依時間先後分別為清康熙末期[30]、民國丙寅年(1926)、民國丙戌年(1946)和2008年。其中兩本民國版的宗譜內容基本類似,內容主要為「縣市西街南鄒馬船嘴望仙派伯一公世系」,時間則相隔20年。據說,鄒氏譜牒的修纂,「始修於大宋之天福公,繼修於大元之明鑒公,續修於大明之東武公,又接修於國朝之祥甫公」。[31]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宋季遼金兵災,衍派失諱,無怪其然,但推其世數以接明時之傳,舊譜所載固有明徵」。[32]在宋代遼金兵災的混亂時期,鄒氏族人的「衍派失諱」,以致後來只能用推測世代的方法把宋明譜系勾連起來。但是,纂修者又怕人們不相信這一說法,於是用「舊譜所載固有明徵」以表明「世數」的推測並非沒有根據的。

  

  在《鄒氏大成宗譜》的多個譜序中,都有這樣一段類似文字來描述鄒氏的由來:

  

  鄒氏始遷於東魯萊州,繼徙於南陵,復擢洪州都督,薦公之胤職饒州刺史者,肇基於湖口都村。迨至宋季之時,有曰德新公者,生子四人。長曰文甫,次曰文博,三曰文康,四曰文美,號東、南、西、北之房,由是而有四鄒名焉。然甫、康之裔居湖口,博、美之裔居星、都,雖彼此異地,實同一體分遷。[33]

  

  這個故事提供了三點資訊:其一是鄒氏來自東魯萊州,幾經遷徙才在湖口都村安定下來;其二是到了宋代,有個德新公,生子四,曰文甫、文博、文康、文美;其三是甫、康的後裔多居湖口,而博、美的後裔則分遷到了星子、都昌,但雖分居各地,實屬一家。在世系中,雖然文博公及其二子的生卒年不詳,但仍保留有簡短的說明。「文博,乃南鄒始祖,塟劍山西源」,其長子孝行「由湖口蓮花寺遷居都昌五都荷塘,又分七都塹頭」,其幼子孝宣「字世昌,乃都昌一都縣市西街、馬船嘴、望仙、南康、星子等處之始祖也」。[34]這告訴我們,文博是南鄒的始祖,其幼子孝宣則是縣市西街、馬船嘴、望仙等地鄒氏的始祖。

  

  然而,在鄒氏宗派分遷總圖錄中,又存在另外一套「遷徙」表述。由湖口蓮花寺南遷都昌五都荷塘的卻是孝行的長子之純,孝宣的長孫若定始由五都荷塘遷居一都赤石莊[35],而後釗公再從一都赤石莊遷縣市西街。[36]很明顯,世系中的資訊與分遷總圖的表述存在衝突,這種錯亂很可能是在統譜過程中發生的,即需要把各支派關於自己祖先的故事整合為一個邏輯連貫且統一的宗族表述,但是這種後世的譜系重構不免有前後衝突甚至矛盾的地方。從宗譜本身看,鄒家咀鄒氏出自文博、孝宣這一支派,似乎是眾多矛盾表述中的唯一共識。

  

  然而,在鄒家咀進行田野的過程中,筆者問及鄒氏祖先問題,村裡的老人一致提到了「道三公」。問題是,村民口中的「道三公」是誰?為何會被現今的鄒氏奉為最為重要的祖先?在民國版《鄒氏宗譜》中,「縣市西街南鄒馬船嘴望仙派伯一公世系」屬於其中的卷七。雖然該譜的「譜頭」和「譜序」缺失,但「世系」依然給我們提供了豐富的資訊。前文提及的康熙末期族譜,內容主要是文甫公派下族人資訊,其中並無「道三」的任何記載。但是,在民國版《鄒氏宗譜》卷七的第一頁,即有關於「道三」的詳細記載。茲摘錄如下:

  

  道三,(淑)五之長子,即祥三,字仲祥,號南明,生於洪武年間,人材舉人,任湖廣靖州之州事,事詳縣志……我祖祥公宦楚時,居官廉直,不憚權勢,因愛民遭人謗歸里,於洪武三十二年閘辦磯池一所,連內湖、洲汊共登課米,板籍所載,買者賣者漸,永遠不許遺易,歷數百年。至近祖明週、明進、明遡、明迪、明千公,為小洲地與豪宦爭搆,亦不得而侵奪之。迨及元末屢經變亂,清朝定鼎,又經丈量查核,照舊納課,是贊、孟等得以上沭皇恩,叩籍祖德,以諸昆弟守成之也。嗟我祖業艱難,因誌之以示,後來可弗慎與。(裔孫德贊、德孟同拜撰)[37]

  

  這段陳述提供了以下三點關鍵資訊:其一,道三又名祥三,生於洪武年間,以人材舉仕湖廣靖州知州;其二,洪武三十二年(1399),祥三因「遭人謗歸里」閘辦了「磯池」一所,連同其中的內湖、洲汊一同入冊登課,雖經朝代變更,照舊納課;其三,到了近祖明週、明進、明遡等公時,鄒氏曾因小洲地與豪宦發生過爭訟,從而阻止了草洲被他姓侵佔。同治《都昌縣志》記載,「鄒祥三,明洪武四年辛亥,以人材徵,擢知靖州」。[38]寥寥幾字,似乎可以與《鄒氏宗譜》中的內容匹配,而且還提供了鄒祥三出任靖州知州的時間,即洪武四年(1371)。同年的《南康府志》亦載:「鄒祥三,都昌人,以人才舉仕靖州知州。」[39]這些敘事顯示,鄒祥三應該出生於元代後期,而主要生活在明初,並「閘辦」了湖池課業。

  

  在更早的《都昌縣志》或《南康府志》中,都沒有「鄒祥三」的記載。這就說明,「鄒祥三」是在清代同治年間才吸納到地方志系統。但是,關於鄒家咀重要祖先「鄒祥三」的故事,在清初就已被德贊、德孟所寫的「道三公傳」記述清楚。據族譜記載,上引「道三公傳」中的「近祖」明週、明進、明遡、明迪、明千公都生在明嘉靖、隆慶年間,是道三的第六代孫。其中明進、明迪、明千出自祥三長孫永濟派下,明週、明遡則出自祥三次孫永洙派下。值得提及的是,撰寫道三公傳的德贊、德孟分別生於萬曆癸丑年(1613)和萬曆丙辰年(1616),主要生活在明末清初。除了「道三公傳」之外,這兩個人曾於清順治甲午年(1654)共同撰寫了〈南鄒縣市派下續修宗譜溯源序〉[40]。這些對此後鄒氏家族的祖先敘事影響深遠。

  

  與鄒家咀鄒氏不同的是,西源沙塘曹家族譜的保存情況並不理想。目前筆者所能見到的,只有1989年和2009年重修的《曹氏沙塘宗譜》,難覓老譜的蹤跡。值得慶倖的是,與鄒氏一樣,曹家也留存了大量的明清契約和訴訟文書,涉及了曹家與周邊各族之間的湖池、草洲的交易、流轉和糾紛問題。筆者可通過上述資料,配合《嘉靖二十一年都昌縣漁課冊》的記載,嘗試對曹氏家族的定居歷史和「入湖權」由來問題展開討論。

  

  在清康熙六年(1667)的兩份譜序中,都不約而同地提及到曹氏祖先由來和湖產登課的內容。在祖先由來問題上,兩份譜序內容基本一致,認為丙一公是周溪、沙塘等地曹氏的始遷祖。第一份譜序稱:「我祖丙一公,係長房恩公之後,上舍郎曹幾四世之下孝愷之孫,千十五公之子,自中堡長平徙居周溪,傳至曾孫榮三公諱萬,避元兵進遷沙塘,適當先朝草昧,抄報湖課貳佰石,以遺子孫,迄今世享其利。」[41]簡言之,丙一公從中堡長平遷居到周溪,為了躲避元代兵亂,其曾孫榮三繼而遷居到沙塘。對於清康熙的序而言,「先朝草昧」指的是明朝開創之初,榮三就抄報了湖課貳佰石。當然,我們尚不清楚「湖課貳佰石」代表着多大範圍的湖產,但可以確定的是這份湖產是允許曹氏子孫繼承,並從中世代獲利的。在2009年《曹氏沙塘宗譜》中,對於曹氏祖先之遷徙,有如下表述:

  

  自薦公由南陵(鹿)嶺而彭澤以後,其子賀公又由彭澤徙居都昌清化鄉之龜山,十四孫丙一公,由中堡長平阪(今名都昌北炎牌壟)遷徙卜居在距長平阪80里周溪街之東、虯門之北、強山之西北、南界鄱湖的六都沙塘棗樹下(今名都昌西源沙塘墈上村)。越一傳而為三八公,諱靖。二傳而為允一公,諱平。秩至三傳而為榮三公,諱萬。萬公抄報湖產,納課米四百石,厥後卜世繁衍。[42]

  

  這段曹氏祖先由來的敘述與先前的表述最大差異在於,丙一公開始由中堡長平直接遷居六都沙塘,而不是先徙居周溪,而後再轉遷沙塘。這可能與曹氏族內各支派的勢力消長有關,即周溪曹氏逐漸失去了族譜修纂的主導力,而沙塘墈上曹家在其中的勢力不斷壯大。實際上,2009年的宗譜就是在沙塘墈上曹氏主導下重修的,這表明宗譜文本的形成背後有着特定人群的推動,由此在不同時期關於祖先的表述也會發生變化。

  

  3、餘干縣康山袁、王二姓

  

  餘干縣位於鄱陽湖的南部,隸屬於上饒市管轄。在1966年以前,康郎山原是縣北鄱陽湖中的一個小島,而後隨着康山大堤的建成,康郎山始與陸地相連。元末,朱元璋與陳友諒大戰於鄱陽湖,其中一個重要的戰場就是康郎山。下文討論的袁、王二姓就是康郎山上的大姓,也即今天的「康山鄉」。其中袁姓居住在康郎山的東北部,臨近鄱陽湖,是今鄉政府、村委會的駐地,稱「袁家村」。而王姓居住於康郎山的中部,離袁家不遠,稱「康山王家」。據《餘干縣地名志》記載,「明永樂二年(1404),袁姓從豐城縣遷此」[43],而王姓則於「元至正年間,王雲章由九龍瓜佘王家遷此」。[44]然而,正如上文已經指出的那樣,《地名志》中存在很多的矛盾之處。於是,我們有必要對袁、王二姓的宗譜進行更為細緻的討論。

  

  康山鄉政府附近有一塊不大的空地,除了幾株稀疏的古樟樹之外,還有一座1988年袁氏子孫新修的袁氏始祖墓,墓碑上寫有「明故始遷祖考妣之墓」字樣。這告訴我們,與《地名志》編纂者一樣,袁氏子孫也把祖先始遷康山的時間定在明代。想來這肯定不是憑空的捏造,而是必定有所依據,而這一根據正是來自《袁氏族譜》。在譜序中,對於康山袁氏的由來和遷居時間,有着如下的記載:

  

  吾族之源流始自進仲,公生居豐邑之荷塘,迨傳德遠公,有四方之志,由荷塘遷居本邑之管櫪,然佑啟後人之心彌深且摯,又偕其子友明復徙康山而家焉,此德遠公實為吾族肇基之祖也。今曆四百餘年,得以人煙接壤,生齒繁盛。[45]

  

  按此記述,康山袁氏的肇基之祖是「德遠公」,因「攜子友明來游餘干,喜邑北康山山水之勝」[46],先從豐城荷塘遷居到餘干管櫪,而後復遷居康山。另外,從「今曆四百餘年」可以推斷,袁氏遷居康山的時間當在明初。然而,時隔26年之後的道光九年(1829),袁氏再次重修族譜,對於德遠遷居康山的時間,已精確到了「迄今四百二十有六年」[47],以此推算在明永樂二年(1404)。這一說法被後世族譜纂修者一直沿用至今。

  

  一般情況下,大部分家族都不可能把老譜完整保存下來,但是老的譜序卻會在新修族譜中流傳下來。遺憾的是,康山袁氏沒有老譜保存下來,僅有2005年新修族譜留存。對此,纂修者在譜序中做了說明,袁氏族譜之前有過13次修纂,但在文革和破四舊中,家譜遭到了破壞,僅有一部分老譜殘存下來,成為了2005年新修族譜的依據。[48]上文提到,康山袁氏的肇基祖是「德遠公」。然而,「德遠,字犬卿,行八四,由荷塘遷居餘干管櫪袁家壠,娶王氏,歿俱葬金釵股,生子一,友明。」經查袁氏世系,德遠乃進仲的長子,而進仲之父名志高,志高又是鼐的兒子,鼐則是荷塘袁氏始祖賢的第三個兒子,德遠乃是賢的第四代孫。經過譜系世代可推測,德遠擕子友明遷居康山的時間大概在南宋後期。

  

  康山鄉當地有個中學教師叫王茂平,他是「康山王家」人。他對袁氏於「明永樂二年」遷居康山的說法也存有疑問,於是就開始搜羅資料進行考證,並親自跑到康山袁氏的祖籍地——豐城荷塘,找到了《荷塘袁氏十修宗譜》,且把影本帶回了康山。該譜保存了元明時期的譜序,並且有荷塘袁氏早期的世系,上引康山袁氏新修族譜的世系內容就是據此修成的。在《荷塘袁氏十修宗譜》中,德遠有兩個妻子,其子友明是第一任妻子李氏所生,遷居康山后復娶了王氏為妻。這似乎說明,德遠遷居康山的時候,王氏就已在康山生活了。

  

  相比袁氏,康山王家的宗譜保存情況更糟,甚至現今已無族譜可尋。有村民反映,王氏本來還有族譜存放在一個村民家中,然而該村民多年來一直在外務工,並且拒絕把族譜拿出來示人,甚至現今連族人也沒法看到。於是,王茂平等人只得借用鄱陽樂亭、三廟前和雙港等地王姓宗譜的譜頭,打算重新嫁接、編纂康山王氏族譜。然而,值得慶倖的是,在王茂平家中,收藏了在當地出土的多塊墓碑,其中就有康山王氏始遷祖「正之」的墓誌銘。筆者通過對墓誌撰寫者和墓誌主人生卒年的分析,斷定這是一塊南宋末期的墓誌。[49]

  

  茲將墓誌碑文〈宋故王公正之壙記〉摘錄如下:

  

  公姓王,諱大中,字正之,大父旻,考珪,世為饒州餘干福應人。公遷於洪崖,今為洪崖康山人。公凝狀端凝,辭色溫粹,疇昔聞公自謂,幼侍伯兄,從明遠徐先生游,始來洪崖,見一鄉善士,必尊敬之,惟其逮事前輩尊宿,耳目習熟,故家典刑,故動與理闇合也。公始遷地以棠梨名,俄有睥睨其傍者,公委而去之,如棄敝屣,人咸稱其見義,而作康山榷酤,額隸於官,比年授之匪人,名存實泯,有司曾不識一錢,貳令採之與議,下文冊以畀公,公即其地而居焉,機為經畫,額解以時,居康山自此始也……公生於開禧丙寅九月甲辰,卒於景定甲子四月壬申,享年五十有八。[50]

  

  上述資料提供了三點重要資訊:其一,王正之原為餘干福應人,因跟隨明遠徐先生遊歷,才來到洪崖,而後又作康山「榷沽」[51],於是就地而居成為了康山王氏的始祖;其二,從王正之的生卒年可知,王氏遷居康山應該在開禧丙寅年至景定甲子年之間,即1206至1264年間。考慮到此時王正之已任「榷沽」之職,想必肯定不在20歲以前,也就是說遷居時間可以進一步壓縮在1226至1264年之間,即南宋後期。儘管王氏沒有族譜資料可資參考,但這塊墓誌碑文卻為我們的分析提供了豐富的資訊,甚至比之族譜更為直接和可靠。

  

  在上文討論的五個家族,無一不是在唐宋時期幾經遷徙,然後在鄱陽湖沿岸定居生活。從族譜的敘事文本看,每個家族的祖先歷史故事都在明末清初經歷了一次大規模的「重塑」。此一時期,正是各族進行「宗族化」建設的關鍵階段,由此大體奠定了各族祖先由來的固定表述。值得注意的是,在族譜敘事中,五個家族都將祖先始遷鄱湖居住的時間追至唐宋時期,而祖先的真正「置業」定居則大都出現在元末明初時期,有了田地、湖港等的置辦與納稅。在實地的調查中,每當問及漁民「入湖權」的由來時,人們都會說到「自己的祖先比其他人的來的更早」。如果說,元末明初伴隨明王朝戶籍、課稅制度的建立,促使人們入籍承課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那麼祖先定居時間向唐宋時期上延也是情理之事。

  

  綜上所述,這五個家族的譜牒無一不是宣稱自己的祖先在唐宋時期幾經遷徙,然後才在鄱陽湖沿岸居住下來。然而,上述譜牒中留存的大量明末清初的「譜序」似乎表明,每個家族關於祖先歷史的敘事都在那時經歷了一次「重塑」,由此大體奠定了各族祖先由來故事的固定表述。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從族譜文本看,五個家族都將自己的祖先始遷鄱陽湖居住的時間追溯至唐宋時期,但是接下來的分析將表明他們真正的「置業」定居則大都出現在元末明初時期,出現了田地、湖港等的置辦與納稅記錄。在實地的田野調查中,每當問及漁民「入湖權」的由來時,人們都會提到「自己的祖先比其他人的來的更早」,所以才有入湖的權利,而其他後面遷來湖邊居住的人就沒有入湖取魚的權利,而人們能拿出的關鍵憑證之一就是這類族譜中記錄的祖先由來故事。

  

  三、漁民文獻中的「入湖權」由來

  

  在上文關於祖先定居歷史的討論中,已經部分提及了各家族置辦湖池的故事。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是,沿湖各家族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又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了湖池的「入湖權」?在民國《朱氏宗譜》中,收存了明永樂十五年(1417)朱仕隆(又名烈四)的自敘和分鬮書,得以讓我們了解朱氏家族早期置辦湖池的歷史。上文提及,朱仕隆立這個分鬮書,是因為「天胡不湣,奪我嗣源,實辜一生之望」[52],於是「將承受祖父,並自置田地、山塘、湖港、屋基、墳山、園塹各項產業,審度斟酌,品配均勻,至公無私,當面派定鬮分,以付二弟烈五、烈八管理」。[52]這告訴我們,朱仕隆不僅繼承了部分祖業,還自己置辦了許多產業,但是由於沒有子嗣,只得把名下的產業分付給兩個弟弟管理。同時,這份鬮書也透露出一個重要資訊,即在明永樂年間甚至更早,蓮湖朱氏就已經獲得了部分湖池的「入湖權」。

  

  在朱仕隆的自敘中,對分鬮書中的「湖港」來歷作了說明:

  

  予也不才,承祖宗之蔭庇,賴父師之誨迪。幸逢聖天子龍飛,鼎新革故。愧不能經綸掀揭,稍以末品微能,捫心量度,承佃本都陶姓中村港,即五湖潭、上下書湖、蓮湖塘、濠湖、山下魚池、大汊湖、上姜湖、坦東漿、蚌殼湖、太溪湖,腹內溶家港、崩蕩池、斜溪尾、大小□□共一由。其業上至芙蓉潭,下至漏子港,南鄰康山袁仁,北接官河,西界棠陰。課鑄鐵冊,不惟用度,耗奢即進京,訴詞定版。蒙部批示,鄱民承佃鄱湖湖港,准即承課,方得照驗定冊,迢遙櫛沐,不啻數次。自念犁鋤胼胝,賴弟致力之勞,承佃湖港,惟我焦心甚瘁。天胡不湣,奪我嗣源,實辜一生之望。雖然鼎立之勢既裂,二難之美猶芳繼述,將來者代不乏人。今者湖港本皆一體,分授即屬兩家。爰是請同族長、里約、鄰居、眷戚人等,將湖池品搭,鬮分定業。惟存上、下書湖並蚌殼湖,均同收利,以為春秋祭祀之資。其港、罾、埠派明,每年輪流管業。所有本港腳網,在後子孫繁盛,聽許增加,惟腳網許加,子侄亦得以利其利矣。猶慮本家課米,實係解京錢糧,若夫外來各色網業,入收課銀,公存積聚,以為輪遞,經催用度。其港厲禁,逮冬,出入相同,逐井取利,勿爽祖訓。[54]

  

  這裡有三個資訊值得我們注意。其一,朱氏擁有的「湖港」是朱仕隆向「本都陶姓」承佃而來。其業四至清楚,範圍廣闊,幾乎佔據了今天鄱陽湖東岸的大片水域。然而,我們不甚明白的是,蓮湖朱氏是怎樣把承佃陶姓的湖港變成自己「鑄冊」的「私業」?從自敘看,這中間似乎經歷了爭訟案;其二,從「南鄰康山袁仁」可知,袁仁生活的時代應該與朱烈四在同一時期,這可以佐證下文關於康山袁氏的分析。而「北接官河」和「蒙部批示」則透露出明初國家力量在鄱陽湖區的存在,只有在官方批准「承課」後,方能進入官方的賦冊,正式獲得「入湖權」。此外,除了沿湖各家族承佃的私有湖池之外,還有一類「官河」的存在;其三,朱仕隆把「湖產」之中的「上、下書湖並蚌殼湖」定為「族有公產」,作為春、秋兩季家族祭祀之用。其餘的湖池則邀集族長、鄰人「品搭」立鬮分配給烈二、烈八管業。此外,入湖捕魚之罾、埠也一併派明,其後子孫輪流管業。外來捕魚的網業,收取課租。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引文中出現「一由」應該指的是「易知由單」,一種至遲在明代正德年間才出現在已知文獻中的催人納稅通知書,但其最早起源歷史限於資料不足至今無法確定。[55]

  

  在康熙十一年(1672),族人朱遇時寫有〈七九甲積聚祀堂由〉一文,稱「我族仕隆公,派行烈四,閘辦湖港,後代子孫亦得以利其利,所有外來網業徵收課銀,理合積聚生放,興創祠堂,以妥先靈,以盡蒸嘗之禮。」[56]由此可知,蓮湖朱氏獲得「入湖權」自明初朱仕隆開始,而後子孫以此為利。至明崇禎七年(1634),朱氏後裔又置辦了外壋港(又名外段港)。然而,「本家七九甲所置外段港,經營節典,復後找價,總立串契,佃價不為不多,恐歷年之久,張宅聽唆生端,故筆之於楮,嗣後來知創始根由,典佃數目留傳不朽之證」。[57]這告訴我們,外段港置辦過程經歷了複雜的承佃過程,找後復找,價契成串,從而導致佃價趨高。

  

  外段港,原係張複榮承佃管業,至明末時朱氏才以三兩五兩的價格典了三五年,後崇禎四年(1631)朱氏與張光彩發生爭訟,經官判定朱氏仍管五年。崇禎十一年(1638),張光彩因前訟欠債,於是將外壋港五分之一分佃與朱氏管業。崇禎十二年(1639),朱氏又從張光彩處佃了五分之一分。至順治四年(1647),朱氏又從張光彩處再佃了五分之半分。至此,朱氏一共從張光彩處佃了二分半。而後,賀國治也把自己外壋港的五分內的半分佃給了蓮湖朱氏。[58]以上是七九甲朱氏租佃外壋港的過程,其中佃過之後張氏還有多次的「找價」。朱遇時通過這個置辦產業過程的記述,希圖告誡子孫祖先置業的艱難,要他們「恪守遺規,有網者聽其自便,無網者毋許另租」。至此,我們做如下概括,蓮湖朱氏自明初仕隆公開始置辦「湖產」,後又不斷從他姓置業,而「湖產」經分家析產後由子孫族眾相承為業。

  

  在嘉慶年間,鄱陽蓮湖朱氏與餘干康山袁家為了草洲權屬問題爭訟,歷時十餘年之久。限於篇幅,本文不對此過程展開討論,將另辟一文專門分析。值得提及的是,在康山鄉王家村收藏的契約中,有一份道光四年(1824)五月二十五日蓮湖朱氏立下的「永出佃湖」字:

  

  立永出佃字人朱達瑞、朱海南、朱喜榮、朱集源、朱慎權等,身祖朱仕隆所遺蚌殼泥湖以及分內浮水等湖,歷來餘邑王、吳二姓在身等該湖,因湖連界,幫課取魚,年清年租,原無字據。今王、吳二姓自度無據,恐主佃日久,增加佃價,不能相容,自願重出錢文求永佃……身等見王、吳二姓網藝加多,意實不願,奈戚友力勸,從中着二姓書立永佃字據,付身收執。以行息錢抵每年佃租,面議製錢三佰千文,當付身等收訖。[59]

  

  這份「出佃字」可以佐證上引族譜中的資訊,蚌殼等湖確係朱仕隆所遺無疑。不知某時起,蓮湖朱氏開始將此湖租佃給康山王、吳二姓取魚,並從中收取魚租,一年一清。對於這一租佃關係,朱氏早先並沒有書寫任何契據給王、吳二姓,而王、吳二姓擔憂「主佃日久」,朱氏會提高佃價,於是自願出錢要求朱氏將此湖「永佃」給他們,以所交「押金」的利息作為每年的租金。這提示我們,明清鄱陽湖地區存在着一個發達的湖面「租佃」市場,王、吳二姓在獲得了蚌殼湖的「永佃權」之後,實際上就獲得了該湖部分的「水面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水面權」似乎並不是模糊不清的,而是清晰有序的。

  

  都昌縣鄒家咀鄒氏家族除了保留有豐富的譜牒資料 56 50388 56 28421 0 0 9187 0 0:00:05 0:00:03 0:00:02 9188,還保存了一批明清時期的漁課冊和契約文書。限於主題和篇幅,本文對這批資料不做詳細的說明,待以後專文討論。尤為重要的是,其中有一本《嘉靖二十一年都昌縣漁課冊》,這是我們了解明代都昌縣「湖港草洲」權屬關係的關鍵史料。[60]在上文提到的鄒氏祖先定居歷史中,「鄒祥三」是個不可忽視的人物。據載,「(鄒祥三)於洪武三十二年閘辦磯池一所,連內湖、洲汊共登課米,板籍所載,買者賣者漸,永遠不許遺易,歷數百年」。[61]由此可知,鄒氏家族獲得磯池的「入湖權」始於明洪武三十二年鄒祥三的「閘辦」和「登課」。

  

  在《嘉靖二十一年都昌縣漁課冊》「縣市一處」項下,第一個「庫甲」的「頭戶」就是鄒祥三,下附有四個貼戶繳納「挑販課米」。其內容如下:

  

  一戶鄒祥三,市二圖人。原額閘辦磯池一所,上至龍王廟,西南至大磯山及腹內灣汊潭,下至石榴嘴,共課米三十七石,又並鄒祥三大網罾課米陸石肆斗,嘉靖元年加安義縣玖姓漁戶課米壹石貳斗,共該課米肆拾□□柒斗。[62]

  

  如果說上文所引宗譜資料不足以說明鄒氏「湖池」的由來,那麼這份嘉靖年間的漁課冊則有力地證實了鄒祥三在洪武年間獲得了「磯池」及其腹內灣汊潭的「入湖權」。「磯池」,位於都昌縣城西南的鄱陽湖邊,是一片居於大、小磯山之間的寬闊水域,長期由鄒氏家族管業捕魚。在《客座贅語》中,顧起元指出:「民間辦治官物曰『閘辦』。」[63]結合沿湖各族族譜,明初這一由民間人群向王朝「閘辦」湖池的行為,是各族「入湖權」最重要的來源之一。

  

  在都昌曹氏宗譜的世系中,除了榮三「抄報水產」外,還有其子均佐「抄閘湖池」的記載。據載,均佐「萬次子,生於元至順三年,歿於洪武十四年,葬李家塹。抄閘湖池佛僧港、雲池、水尾古港、毫池沙堰,俱坐分界強山之西,課米廿七石有零」。[64]這表明,曹氏家族的湖產是由榮三和均佐相繼「閘辦」而來,並向王朝繳納稅課。在《嘉靖二十一年都昌縣漁課冊》「柴棚壹處」項下,對於六都曹家的湖產和課米有如下記載:

  

  一戶曹亨,戶丁曹泮,陸都人。原額辦水名東西盤湖、夾砂坽、石牌湖、楊家汊、蔣家塘、沙窩老鼠埉、彭公坎、鵝項石頭坽、腹內江家湖、楊家塘、楊樹港、蛟龍潭、團湖、五湖坽、碗堽坽、史饒河一邊,課米柒石;外佃水名均池、水尾、力士、新坽、棠蔭、周溪、柴棚、虯門等港,上至力士、新坽,下至饒河口,東至鶯子河,北至本都水源山腳為界。曹泮得受四分,該課米壹佰壹拾肆石貳斗捌升。曹恢戶丁曹慶得受壹分,該課米貳拾捌石伍斗柒升。曹均佐,戶丁曹祿,原額閘辦水名砂塘、竹子湖、毫池沙堰、南曆長沙池、洪富新塘、鄧埠塘、墓明塘、黃家灘、佛生港、史饒河一邊,該課米貳拾壹石。外佃均池、水尾、力士、新坽、棠蔭、周溪、柴棚、虯門等港,得受貳分,該課米伍拾柒石壹斗肆升。告鳴司府,查照舊額錢糧,屢年河伯所自運解納。嘉靖元年加安義縣九姓漁戶課米陸石三斗肆升,俱曹亨、曹均佐柒分朋納。[65]

  

  這段材料顯示,曹家共有三個承課「戶頭」,即曹亨、曹恢和曹均佐,並依次有「戶丁」曹泮、曹慶和曹祿三人。其中曹亨、曹均佐前文已有討論,在譜牒中是父子關係。曹恢、曹泮和曹慶未見載於宗譜,這或是名、字與號的混亂,已讓我們無從追溯。然而,關於曹祿其人,宗譜中有記載,「琛長子,生於正統丙寅年,歿塟獨山墳,娶段氏,葬老墳山,生子一達,繼娶李氏,葬夫同處,生子二」。[66]根據世系往上追溯,可以發現曹祿乃是曹均佐的第五代裔孫,主要生活在明正統至成化年間。由此,我們有理由認為,其他兩個戶丁曹泮、曹慶也應該與曹祿屬於同一時期的人。另外,承課的「水名」也存在兩種類型,一種是「原額閘辦」,另一種則是「外佃」而來。在「原額閘辦」的水名中,曹亨、曹均佐二人除了史饒河之外,其他均無重復的水名。然而,曹亨、曹均佐二人「外佃」湖池基本相同,只是每個戶丁在其中的「分」不同,因而每個「戶丁」承擔的課米數額也有差異。

  

  在上引材料中,曹氏湖產有三個「承課」戶丁,這應該是「祖宗置產,分家析產」後的局面。另外,結合前文對於《嘉靖二十一年都昌縣漁米課冊》內容的分析,可以判斷這主要反映的是「成化二十三年」政府重新清理漁課之後的「承課」狀態。在「承課」數額上,與宗譜記載的「貳佰石」稍有差異,曹氏三個「承課」戶丁,加上九姓漁戶和五名「貼戶」,總共貳佰肆拾陸石柒斗捌升。雖然《嘉靖二十一年都昌縣漁米課冊》可以佐證1989年《曹氏沙塘宗譜》中關於曹亨、曹均佐「閘辦」湖港的記載,但是對於他們「閘辦」湖港的時間卻有着潛在的衝突。在族譜的記述中,曹亨「閘辦」湖港的時間該在元代中後期。這明顯與河泊所在元末明初大量設立不相吻合。徐斌的研究指出,在元代湖廣地區就有了河泊所的設立。同時,他的研究也表明,湖廣地區的河泊所大部分還是創設於洪武初年。[67]

  

  在一份明弘治年間南康府發給曹琦、曹繁的訴訟完結執照中,提到:

  

  故祖曹亨、曹均佐,洪武年閘辦本府楊林河伯所虯門、周溪、柴棚港,並淺水東西盤湖等池,共辦課米二百廿八石,魚油翎鰾外,東至鶯子口,南至棠蔭,西至饒河口,北止山腳水源。[68]

  

  這不僅再次佐證了曹氏湖港是曹亨、曹均佐所「閘辦」的事實,而且提供了二人「閘辦」湖港的兩點關鍵資訊。其一是,「閘辦」的時間是洪武年間;其二則是,曹氏的湖港是向楊林河泊所「閘辦」承課的。楊林河泊所,「舊在縣治東南一里通貨坊側,明元年河泊陳善卿建,明萬曆間知府田琯移置匡廬驛東,國朝雍正九年裁」。[69]然而,另據明正德《南康府志》記載,「在府西南半里,吳元年河泊官陳善卿建」。[70]如此,事情似乎逐漸清楚,楊林河泊所初設於明洪武元年(1368)的前一年,即吳元年(1367),曹亨、曹均佐二人應該在此之後才能「閘辦」承課,也就是上文提及的「洪武年間」。反之,這也可以說明,1989年《曹氏沙塘宗譜》中關於曹亨生卒年的記載有誤。另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曹亨的生卒年資訊無誤,只是湖池並不是曹亨本人「閘辦」,而是其子孫在明初繼續沿用了他的「戶名」向官府「閘辦」納課,而事實上「曹亨」這個戶名也一直沿用到了清代。

  

  相比其他湖邊大姓,康山袁、王二姓的湖港、草洲由來並無直接的記載。但是,袁、王二姓都保留了大量明清以來形成的契約訴訟文書、納稅執照和草洲底冊等文件,以備在糾紛發生時可以用此來證明自己的捕撈範圍和草洲權屬。在一份名為《洪武所賜東大長河冊跡》中,提到「南昌府南昌縣河泊所因遇見調停魚課事,本所課戶餘干縣張旭安、吳高四、袁仁、褚友信稱東大河……」[71],這表明康山袁仁是南昌縣河泊所轄下「東大河」的承課戶之一。結合前文在討論朱氏湖產時,在永樂十五年(1417)朱仕隆的分鬮書中出現了「南鄰康山袁仁」的佐證,可以猜測袁仁也可能是明代初期的人。另外,在袁氏保存下來的契約中,「袁仁」作為戶名一直使用在明清時期袁家的交易文書中。由此判斷,袁仁的身份應該和前文論及的朱仕隆、鄒祥三及曹亨一樣,都被視為各族明初向官府「閘辦」湖池的開業之祖。

  

  從康山王家保存的契約文書中,筆者發現有兩個「戶名」一直從明末使用到清光緒末年,分別是「王興憲」和「王元亮」。在崇禎十七年(1644)的一份合同中,業戶王天二有祖閘「張良汊」,一向交納國課,但後來因「魚利鮮少虛賠,國課難當,告退不納」,結果頭戶戶丁羅志將王氏告到官府。官方判定「張良汊」系王姓的祖業,不能因魚利少就不納課,要求王姓照舊管業。[72]然而,在合同的落款處,立合同人除了羅志外,還有「業戶王興憲」。依此推測有兩種可能,一是王天二是「王興憲」的別名,二是「王天二」是戶名,而王興憲是戶丁。此外,王家還保存了一百多份道光十一年(1831)至光緒二十五年(1899)間的納稅執照。戶名「王興憲」主要向饒州府完納「蔴鐵銀」,而「王元亮」則主要向南昌府趙家圍河泊所交納「地丁漁課銀」,僅有個別年份向饒州府交納「蔴鐵銀」。[73]在目前筆者所能見到的資料中,戶名「王元亮」最早出現在一份康熙二十五年「張揆立杜賣湖契」中。[74]遺憾的是,由於王氏族譜的缺失,我們無法獲得更多的個人資訊,對他們的討論只能擱置。

  

  前文提到,在明清時期,並不是所有湖邊的人都可以擁有「入湖權」。回到前文提及的例子,鄱陽縣長山島楊氏漁民沒有家門口焦潭湖的初始「入湖權」,而只能向都昌縣洪、于兩個家族承租湖面捕魚的現象。當地漁民認為,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長山楊氏來的晚,故此對該水面沒有「分」。在長山島的實地調查中,我們找到了《楊氏宗譜》,且譜中族人的生卒年資訊相對完備。然而,遺憾的是,楊氏僅存民國二十六年(1937)重修的老譜,新譜則是1996年修的,且宗譜並不全,老譜僅有卷首一卷,新譜則殘缺了中間多卷。據1937年《楊氏宗譜》記載,在北宋時期,楊氏祖先由福建建甯的蒲城遷居江西信州的弋陽金盤坽,而又因靖康元年的「金亂」,先祖「允莊公」遷到都昌的九山源,後竹峰公又從九山源遷到竺笪山。[75]對於楊氏祖先如何從竺笪山遷居到長山,族譜卻有着不一致的表述。

  

  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的譜序中,「竺笪文宗巳而又遷鄱陽長山」。[76]這告訴我們,從竺笪始遷長山的是文宗,至於是什麼時間遷移過去的,則沒有更多的資訊。在民國六年(1917)《重修長山宗譜序》中,有這樣一段文字:

  

  惟我祖罕一公由都邑竺笪山遷居鄱邑雙港,生二子,長文煥,幼文宗。文煥公世居雙港。文宗公旋由雙港遷居蓮河,生子三,長祿肆,次祿卿,幼祿更。祿卿公世居蓮河,祿肆、祿更公又由蓮河遷居長山。夫長山雖處鄱濱,實則山僻之所。我祖之遷居是處,亦不過茅屋數椽,與諸小姓卜鄰而居,以謀鳩安而已。[77]

  

  與康熙譜序稍有不同的是,始遷長山的似乎並非文宗本人,而是文宗的長子祿四和幼子祿更,且也不是直接從都昌竺笪遷去的,而是先遷到鄱陽的雙港,後轉遷蓮河,再遷居長山的。至民國時期,楊氏族人對於祖先的來歷,似乎已經在過程表述上趨於完整,只是尚缺遷居時間一項內容。對照長山楊氏的世系表,「罕一公,生於元至正癸已年(1353),歿於明永樂己亥年(1419)」,而「文宗公,生於明洪武乙丑年(1385),歿於正統丙寅年(1446)」。[78]始遷長山的祿四、祿更,則分別出生於永樂乙酉年(1405)和永樂辛卯年(1411),二者去世於天順年間。[79]僅從祖譜文本看,楊氏遷居長山的時間應該在明永樂至天順之間。

  

  在1937年長山《楊氏宗譜》記載中,解放前楊氏僅擁有長山周邊的部分草洲和小湖面。[80]然而,在1996年的《楊氏宗譜》中,在「世業」一項下,「解放後黨和政府……本着耕者有其田、漁者有湖泊之原則,和近為何方劃歸何方之精神,給予了(長山)山洲現湖」,長山楊氏的捕撈範圍擴展至焦潭湖、大小鵝湖、干板湖、漢池湖、饒河港及康山港等水域。[81]這表明,至1950年代,中國共產黨政權開始打破明清以來形成的鄱陽湖水面權結構,進而對鄱陽湖水面權屬進行了重新的劃分,而長山楊氏則是這一產權變革的獲益者。

  

  四、明初的湖池「閘辦」與漁戶「承課」

  

  從族譜敘事文本看,那些擁有「入湖權」的家族都是自稱較早遷居鄱陽湖沿岸的人群。這些人對於自己祖先定居歷史的敘述反映出「祖先遷居時間」和「明初閘辦承課」對於「入湖權」的獲得具有關鍵性的意義。前者對應「先來者優先佔有」的產權起源論,後者則隱含着「向國家登記和納稅」在產權確立問題上的重要性。二者共同構成了鄱陽湖區人群宣稱和守衛「入湖權」的合法性基礎,今天湖區遵行的「原有歷史習慣」原則延續了這一傳統。下文筆者將結合在湖區新近發現的漁民歷史文書對明初的湖池「閘辦」和漁戶「承課」進行討論。

  

  在我們新近發現的明清鄱陽湖區文書中,有一份《嘉靖七年高安縣來蘇鄒氏漁民文書》,記載了明洪武至永樂年間鄱陽湖地區漁課制度建立以及部分湖港、長河的「閘辦」、「承課」情況。[82]該文書出自瑞州府高安縣來蘇村鄒氏家族,可能是目前學界發現的較早關於明初漁課制度建立情況的歷史記錄。這份文書共有15條記錄,內容主要集中在洪武時期,永樂年間的記錄只有一條。在這些記錄中,各條之間雖有聯繫,卻各具獨立性,並不足以構成一個邏輯統一的故事鏈條,也沒有按照時間先後順序排列,似乎是從其他地方摘錄而來。

  

  按照原始文獻的排列順序,筆者對這15條史料進行了編號,但為了便於討論不得不對這一順序進行調整,即依照文本自身記述的時間順序進行分析,以便能觀察到明初漁課制度的建立過程以及發展變化。但是,筆者仍在每段文獻之前保留了初始的排列序號。因為這份材料對於明初鄱陽湖區漁課制度確立的重要價值,筆者下文將對此進行一一解讀。

  

  七、太祖高皇帝設立魚課,湖港浮辦、冬潭,魚油、翎毛、翎羽。春季正、二、三月,夏季四、五、六月,秋季七、八、九月,係是各處網戶勤勞辦課,便是浮辦。冬季十月、十一月、十二月系是停禁,照依水程欄塞。魚油,網業課戶或有大魚,腹內魚鰾,亦令還官。打網漁戶,稍泊在岸,拾有雜色飛鳥翎毛,即是還官。停禁網戶,照依入額冊內船網取魚辦課,不許紊亂。及有軍官、民官、豪勢之家,欺害漁戶,阻壞國課,照依南昌府通判、吳江縣例,永遠是漁戶不許出,非漁戶不許入,在後違「者」舊制者,照依吳江縣例淩遲處死,不許紊亂。官湖、官港,民湖、民港,該納冬潭課米,停禁欄塞,不許紊亂。有入額冊,官內為證,官湖、官港、官山不許典賣。

  

  九、洪武初年天下魚利不通,人民不肯承認課米,係各處河泊所紊亂不一。

  

  明初朱元璋設立的魚課制度,主要有兩類:其一是在湖港捕魚的稅,分為浮辦和冬潭兩種;其二是上供物料,包括魚油、翎毛和翎羽等。浮辦課係指春、夏、秋三季網戶捕魚需繳納的稅課,而冬潭課則指冬季水退攔塞河道捕魚需繳納的稅課。漁戶如果遇有大魚,拾到飛鳥羽毛,都需把魚鰾和翎毛上交給河泊所,以完成上貢任務。同時,明初還規定,冬潭停禁期間,網戶捕魚、納課要按照漁課冊登記的船、網行事,不得紊亂秩序。明王朝實行嚴格的戶籍制度,民、軍、匠世代沿襲,不能隨意改變戶籍。明初對漁戶也進行了嚴格的身份限制,「永遠是漁戶不許出,非漁戶不許入」,藉此保障國家稅收的穩定。儘管明初已經開始有了河泊所和漁課的初步設立,但因各處河泊所尚不完善,人民並不肯積極承認課米。

  

  值得注意的是,明初的鄱陽湖區存在着兩種性質的湖池水面,一種是官湖、官港,另一種則為民湖、民港。至於何類湖池水面為「官」,何類為「民」,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法,只能留待後面再行討論。但可以肯定的是,官湖、官港不允許進行典賣。

  

  二、洪武二年十一月初一日,本司申呈窵遠,具令各色網業戶承認管辦冬潭,分出湖一段,冬潭憑由課鈔伍佰零肆拾貫,梅溪網戶朱友三等承認管分,自送所。

  

  三、洪武二年十一月初一日,俱各色網業在泥湖停禁,信冬共報船網,承認網戶人等,各照米排[牌]收冬潭課米。四山、赤石、都昌、筠池,昌邑、楊林二所管分,係江東一段。鄱陽縣中正月洪水泛渺,共成一片,鄱陽湖闊,各所戶近漁戶造入青冊,各照地方冊內大小船戶取魚辦課,不許紊亂。

  

  這兩條記載的時間一致,都發生在洪武二年(1369)十一月初一日。從第一段史料的結尾「自送所」推斷前面的「本司」指的應是河泊所。因地方窎遠,徵收不便,河泊所要求各種不同的網業漁戶自認冬潭課送河泊所繳納。梅溪位於鄱陽湖南端的餘干縣瑞洪鎮,而朱友三之名也見於康山袁氏保存的《洪武所賜東大長河冊跡》中。進入十一月,鄱陽湖水位已經退至低點,各類網戶都已沒有大水面可以捕魚,而冬潭也進入了停禁期。冬潭開港捕魚之前,船、網要在河泊所進行登記,而後網戶、漁戶按照「米牌」收冬潭課。除了「米牌」之外,各漁戶還要造入地方「青冊」,並按照冊內登記的內容取魚辦課。明初在鄱陽湖區設立了八個河泊所,每個河泊所都有自己的管分範圍。由此可知,洪武二年(1369)明王朝已經在鄱陽湖區注意到了冬潭停禁的作業方式,並開始要求網戶、漁戶登記入冊辦課,魚課則需自送所。

  

  一、洪武拾年,昌邑河泊所計開長河數處,共該課米七千五十六石二斗五合。歲課米漁戶浮辦春、夏、秋季,除冬季停禁,趂辦冬潭,湖長埠二十五里零八尺,長埠三十五里,闊五里零七尺,泥湖長二十五里,排栓長五里,闊一里。歲該冬潭米三百三十五石六斗一升五合,並冬潭課鈔米二千五百五十二貫,系長埠、泥湖、派栓、洋道池數內,洪陂停禁,管分長河王可信等。

  

  八、洪武十一年例,出各官吏、漁戶、軍官、民官,俱各前着官閘辦,□□號山領着,及山伴去處,茅柴、茅草與漁戶家兌換米穀膳用。灣汊小港漁戶,外有兌米水田產業,勤勞取魚辦課,不管及小民食用,是實艱難,只有地納鈔、魚油、翎毛,違者悔遲莫悮。

  

  洪武十年(1377),昌邑河泊所開出長河數處,共計課米七千余石,包括了浮辦和冬潭。此外,河泊所還調查了長埠、泥湖、排栓等水面的長、闊,掌握了這些湖池的大小和範圍,並登記了管分長河漁戶的姓名等資訊。洪武十一年(1378)規定,各官吏、漁戶、軍官和民官都應該到河泊所向官府「閘辦」湖池。那些住在山上的人可以用茅柴、茅草與漁民交換米谷食用。在湖邊灣汊小港生活或捕魚的人,也有額外的水田產業,除了勤勞取魚辦課之外,一般的小民取些家魚食用,並不需要繳納課稅,只要納鈔、魚油和翎毛即可,因為這些人的生活太艱苦了。

  

  四、洪武十四年,差出致仕千戶翁等官八員,五月閘辦鄱陽湖闊,楊林、昌邑、趙家圍、「康山」鄔子、柴棚五所,俱在腹內,洪水退出,湖港闊狹各處,河泊所造有在冊。都昌縣大網二部,共米二百一十五石。餘干縣三十五都洪陂一段,閘辦出大網四部,漁戶王可信、吳琛支等供認,每中大網一部,用五百丈計八百尋,每中大網一部,承認米八十石。一月,洪水退出,湖港埠岸,陂雷阡廿一船,漁戶方計二、朱友三、(王可)信等認雷阡網,一船用十條正用阡竹淺水阡雷,洪水退出,每網承認課米肆石,洪陂一處,共認課米四百零四石。

  

  六、洪武十四年,柴棚河泊所漁戶鄒毛仔,系瑞州府高安縣一都,閘辦春、夏、秋季浮辦課米,鷺鷥船七支,課米柒拾石。漁戶易尚,系吉安府吉水縣卅都,閘辦春、夏、秋季浮辦課米,鷺鷥船柒支,課米七十石。柴棚所該年課甲依時催收送所,家居窵遠,遇山拾柴,逢水取魚,五所湖內湖港,不許阻擋。

  

  十、洪武十四年,閘辦已定,方降偹印管事,設立各處衙門,自今以後不許紊亂,先前招他承認湖港,又不承認網課。

  

  十一、洪武十四年,閘辦已定,無知頑民,虧有魚利,□□部妄告,爭添課米,及其察勘俱是。

  

  十二、洪武十四年,閘辦通湖船網,造入青冊,把告之人,官吏刑決,照依舊例(制)永遠□□□□□□□□等業,取魚辦課,不許紊亂,是漁戶不許出,非漁戶不許入。

  

  十三、洪武十四年,差出致仕千戶翁□官八員,□軍十名,將港湖丈量長、闊、狹,案[按]季升興課米,冬潭魚油、翎毛等料,額定入冊,內課米照原額業戶船網取魚辦課,是漁戶不許出,非漁戶不許入,不敢紊亂朝制,違者莫怨。

  

  十五、洪武十四年已定額冊,內有船網、湖港,取魚辦課,不許紊亂、妄告侵欺,阻壞國課,永遠為照,用者。

  

  洪武十四年(1381)的記錄最多,共有七條,幾乎佔了一半。概括而言,這七條史料主要反映出以下三點資訊:其一,洪武十四年派出致仕千戶翁等人進行鄱陽湖的「閘辦」工作,不僅需要丈量湖港的長、闊、狹,還要將漁戶、湖港、船網及所納課米登記在河泊所的課冊上,以此作為日後管業、取魚、辦課的依據,並一再重申「是漁戶不許出,非漁戶不許入」的原則;其二,至洪武十四年,湖港「閘辦」工作已經大體完成,官府方才派下備印管事設立衙門,但從中可以看出漁民從承認湖港再到承認網課仍經歷了一個過程。有漁民因魚利虧欠,不願繼續承辦湖池課米,或與地方官討價還價要求減免,河泊所要求細察實情;其三,洪武十四年,高安縣漁戶鄒毛仔和吉水縣易尚向柴棚所閘辦了浮辦課米一百四十石,限定二者各用七支鷺鷥船在春、夏、秋渺水季節在五所湖內之湖港捕魚。但因高安、吉水二縣之漁戶,離鄱陽湖非常遙遠,允許他們有「遇山拾柴、逢水取魚」的權利,其他漁戶不得阻擋。

  

  從洪武二年(1369)開始,河泊所就在試圖要求各類漁戶、網戶向官方承認管分的湖池,從冬潭、長河到灣汊小港,以及漁船、網具,逐一進行登記造冊。這一湖池「閘辦」和漁戶「承課」的過程,明王朝歷經了明初十幾年的時間,才基本完成於洪武十四年。在此過程中,國家通過對湖池的丈量和登記,以及對漁戶、船網的造冊,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湖區的漁課管理制度。然而,明初的「閘辦」和「承課」似乎只是一種對以前湖區水面使用關係的確認,從有些漁戶不願積極承認課米判斷,這些漁戶可能早已在鄱陽湖捕魚,但一直未向政府交稅。此外,「是漁戶不許出,非漁戶不許入」不僅僅是對將來秩序的約束,更是對在「閘辦」和「承課」過程中漁戶的警告,因為很多漁戶為了逃避稅課,並不願意在河泊所進行登記。

  

  五、洪武十八年十月初一日,昌邑申呈湖坽、長埠、排栓、洋道湖池窵遠,管辦不全,俱各色網戶派認辦泥湖、派[排]栓,管分長河埠、赤石,在數內分出湖坽,梅溪漁戶承認(管)分,冬潭憑由鈔遞申送所,領給委米牌,催收冬潭鈔三十五貫五百文,每網一部認米鈔二十五貫八百文。

  

  十四、永樂年間例,永樂十七年差出監生汪,各所增添新升課米,太祖舊例洪武十四年及永樂十六年照業取魚,課增添升,課米停住,計戶領替外,不許侵佔。今後各處漁戶,照依欽差、致仕千戶翁奏朝廷,造定銅板青冊。

  

  洪武十八年(1385)這條記錄,與前面討論之序號為一、二、三的內容相似。昌邑河泊所位於新建縣昌邑鄉,在鄱陽湖的西南部,因與湖坽、長埠等湖池相距遙遠,管理起來並不方便。於是要求各色網戶承認辦理泥湖、排栓等湖池湖課,憑易知由單親自送所交納。此外,前面的文獻業也已提到,除了湖池水面要登記辦課之外,各種捕魚網業也要承辦課米若干。

  

  永樂十七年(1419),官府派出監生汪前往各河泊所查看課米的增添、新升情況。按照太祖的舊例,應按照洪武十四年(1381)「閘辦」已定以及永樂十六年(1418)的登記,照業取魚納課。除了這些年新增課米或課戶發生頂替的情況之外,那些課米沒有增加的漁戶,應照舊例不許侵佔,依照先前致仕千戶「閘辦」湖池時造定的青冊,進行管業和納課。

  

  綜合上述材料可知,明初朱元璋設立的漁課制度,不僅包括了對漁戶、湖池、船網的登記造冊,而且還制定了嚴格的漁戶戶籍制度,以及明確的徵納課稅系統。明代的漁課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湖池捕魚所需繳納的浮辦、冬潭,以及船網課米,另一種則是上供物料,如魚油、魚鰾、翎毛等。王朝的制度設計是要對鄱陽湖區的漁戶、湖池和船網進行逐一的丈量和登記,可在實際的操作層面這一想法並不容易得到落實,根本無法進行真正意義上的湖池丈量。對於那些在湖區捕魚的漁民而言,對於入冊和納課之事並不十分積極,河泊所一再催促並不斷責令漁戶承認管分湖池之課米,甚至要求官吏、軍官、民官也要承納課米。

  

  明王朝及河泊所雖派出致仕千戶人等前往湖區進行湖池的丈量和登記,但可以想見這一工作只是在小部分區域進行,限於人力和技術,無法在整個鄱陽湖區進行丈量。由此,河泊所對漁民、湖池和船網的登記和造冊,更多的需要依賴於漁戶的自報和承認,也就是「閘辦」。但是,漁戶一開始只願承認湖池課,並不積極承認網課。明代政府歷經十幾年的努力,在洪武十四年(1381)才得以基本完成漁戶、湖池和船網的登記和造冊,建立起專門的管事衙門。

  

  五、結語

  

  通過閱讀譜牒發現,今天生活在鄱陽湖周邊的漁民,並非原來生活在鄡陽平原的土著,而是在不同時期陸續遷入的移民。在清初,沿湖漁民普遍開始纂修譜牒,並對自己的祖先定居歷史有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敘事文本,並沿用至今。在本文討論的五個族譜中,鄱陽蓮湖朱氏、都昌鄒家咀鄒氏和西源墈上曹家,以及餘干縣康山袁、王二姓都把祖先定居歷史追溯到了唐宋時期,但真正置辦湖池產業的時間都在元末明初。在時間上,各族對於祖先定居歷史的表述可以與鄱陽湖的形成歷史相互契合。這些族譜文本共同的特徵都試圖表達,我們的祖先來的比別人更早,並都有一個重要的祖先在明初「閘辦」了湖池,向官府登記納課。這套表述雖然矛盾百出,有很強的構建色彩,但各族關於祖先定居歷史的故事並非毫無意義,如族譜中都提及的明初湖池「閘辦」故事就可以與明中後期的其他文獻相匹配。

  

  有研究表明,家族遷入時間的先後對於資源佔有及許多權益是有潛在優勢。[83]可以說,上述早期遷入的人受限於湖邊的自然條件,田地、山林不足,有些人不得不下到湖中討生活,較早在鄱陽湖地區進行漁業生產活動,並逐漸形成了一定的捕撈區域和使用習慣。宋元時期,由於漁民人口有限、湖面廣闊和漁業資源相對豐富,湖面紛爭亦少,王朝也沒有建立正式的漁課制度。這些生活在湖邊靠捕魚為生的漁民,或者偶爾下湖捕魚的農民,雖然我們已經無法了解他們當時的生活狀態,但他們那時應該尚不需要定期向國家交納稅課。明初通過設立河泊所,國家力量開始逐漸介入到湖區的管理,如丈量湖池、漁戶登記、編立青冊和徵收漁課等,而這些漁戶之前形成的習慣也以向官府承納「湖課」的方式正式在明初獲得了官方確認,從而奠定了明、清乃至民國時期鄱陽湖區湖池水面產權的基本格局。

  

  在明初河泊所初設時,漁戶對於「閘辦」和「納課」之事,並不主動積極,加上湖池水面的丈量和漁民、船網的登記並非一件簡單的行政事務,明王朝歷經了十幾年的時間才在鄱陽湖區基本完成漁戶、湖池和船網的登記和造冊,建立起一套專門的漁課制度。在明初人口數量與自然資源並沒有形成緊張關係的湖區社會裡,「入湖權」並非一種漁民爭相競爭的資源,甚至有些漁民為了規避漁課,選擇了逃亡。從很多漁民的口述中,可以體會到捕魚都不是一件輕快的活計,而是異常辛苦和勞累的工作,不僅收入微薄,且因常年在水上作業,有着許多不可預測的風險。有些漁民家庭為了防止水上不可預測的風險,也出於增加漁業捕撈勞動力的考量,沿湖漁民村落的人口增長迅速,入湖捕魚日益成為了一種競爭性資源。

  

  明王朝「是漁戶不得出,非漁戶不得入」的規定,建立了鄱陽湖區第一道入湖捕魚的身份准入門檻。這在制度上限制了沿湖居住的民戶並不能隨意入湖捕魚,漁民有其特定的漁戶身份,但在實際生活中也存在身份的轉換路徑。伴隨水面捕撈糾紛的出現,漁民圍繞湖池水面的產權展開了長時間的博弈。在此過程中,沿湖漁民通過祖先定居歷史的追溯,並結合明初王朝對湖池水域的「閘辦」徵課冊籍,用以證明祖先早就有了特定水域的「入湖權」。這些記述顯示,鄱陽湖雖屬公共自然資源,但卻並非一個完全開放的空間,而是一個「准入」受到限制的資源單位。除了「身份」限制之外,第二個重要的「准入」限制是「入湖權」。這種權利的獲得不僅部分來自祖先的「優先佔有」和「先來先得」,並且還要有制度(湖池「閘辦」和漁戶「承課」)上的合法化。在這個意義上,明洪武年間不僅是湖區漁課制度建立的關鍵時點,也是湖池水面產權系統確立的肇始,大量的「化外之湖」和「化外之民」在湖池的丈量、登記、「閘辦」以及造冊「承課」的過程中成為了「王土」和「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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