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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继续教育平台做好2017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7-08-03 济南人社 济南人社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常态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规,自即日起启用“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http://jxjy.jnhrss.gov.cn以下简称“市继续教育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参加范围

我市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自2017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自聘用当年起参加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按原渠道参加继续教育。

公务员和列入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今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学习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每年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我市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学习周期,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

公需科目:

2017年度我市公需科目培训主题为“聚焦十大千亿产业,助力泉城双创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十三五“新结构经济学”发展与金融创新》、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释放人才红利》、

《实施<中国制造2025>的强基工程》、

《来自量子世界的新技术》、

《大数据的技术与应用》、

《大数据、智慧城市与智慧交通》、

《创业人生》、

《一起学创业》、

《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策略》、

《旅游、文化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经验》、

《我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现状、前景及案例分析》等课程。

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登录市继续教育平台,选择相应的公需科目进行课程学习,学习时间达到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的,视为本年度公需科目合格,成绩记入本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公需科目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专业科目:

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实施。卫生技术、会计、出版等系列按原渠道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其他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今年暂不考核专业科目成绩,拟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提供近五年参加继续教育各种有效证明的原件,待全市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出台后统一规范。

学时审验须提交材料

2017年度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应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打印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专业科目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行业未明确规定的提供近五年参加继续教育各种有效证明的原件,与职称评审材料一并上报审验。

学时审验步骤及分工

1

用人单位须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进行初审,完成本年度公需科目学习的,单位审验并加盖公章。

2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所属人事代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3

高、中、初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拟报省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强化管理

做好继续教育平台数据采集

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汇总填报《用人单位管理员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于8月3日前将电子版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各地、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突出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继续教育组织工作,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将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打造成一项真正的惠民工程。

2

用人单位应指定系统管理员,按照《注册流程说明》(见附件3)完成注册,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用人单位可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批量导入人员信息,也可由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注册。办理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继续教育。

3

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注册流程说明》(见附件3)完成注册,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行业及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类专业科目学习,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

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点

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技处(科)联系电话

2

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处室联系电话

市继续教育平台技术支持电话:400-8068-255。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下载网址  

1. 用人单位信息导入表          

2. 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导入表 

3. 注册流程说明

4 .县区人社管理员操作手册

5. 主管部门管理员操作手册

6. 用人单位管理员操作手册

7. 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手册



点击“阅读原文”

编辑:邹娅

责编:毛可超 郑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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