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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和推荐就职是否只能二者择其一?

2017-08-10 济南人社

经济补偿

推荐就职

        某公关公司媒介专员小吴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 他觉得自己现在从事这个职位的工作比较顺手, 希望能够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因此, 他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个月, 就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请求。



  但直到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才给他下发了不予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 这份通知中,公司告知小吴, 由于公司业务转型, 他的职位即将取消, 所以不再续签, 但同时给予小吴两个选择:

1

         一是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

        二是推荐就业, 即公司将他推荐到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公司中去,从事相近岗位工作,获得不低于现任职务工资的劳动报酬, 但该公司不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这两个选择,小吴只能择其一。



  接到这份通知,小吴很为难。他想选择推荐就业, 这样能够节约求职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但这却意味着拿不到经济补偿, 会不会得不偿失呢? 于是, 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询问自己该如何选择。



  了解了他的情况和公司的安排后, 监察员告诉他, 即使小吴选择了推荐就业, 他也不会丧失领取经济补偿的资格。 因为, 如果该公司是推荐小吴去其他单位,那么属于主动终止劳动合同, 此时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不可推卸; 如果该公司是安排小吴去其他单位, 那么,即使小吴当时没有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这属于“非劳动者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当小吴在新用人单位离职需要计算经济补偿时,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也是连续计算在内的, 他仍然可以主张上一份劳动合同终止时没有拿到的经济补偿。



  监察员来到小吴所在公司,向管理人员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最终, 经过协商, 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 并为小吴出具了去另一家公司的推荐信。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编辑:邹娅

责编:毛可超 郑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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