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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公众号零零代 事情始末:2019年4月,观同学与受害人相识并交流至6月,6月13日,在一次聊天过程中,两人聊到关于“约会”的内容,观同学表示受害人可以和自己“约”,且有提到“宾馆”,经仲裁组认定与观同学承认,该言论具有性暗示和边界试探、打擦边球之意。在受害人明确拒绝后,观同学在同一段对话内,又继续询问了三次,受害者依次表达拒绝后,双方聊天暂时结束,并于半小时后恢复。两天后,在一次聊天中,观同学询问受害人自己之前的行为是否让她感到不适,因为他感觉到自己可能误判了两人的关系和受害者的态度。受害者表示自己的确有点不开心。接下来的交流中,观同学解释了自己对二人关系的误判,并第一次道歉,但语言傲慢,有责备受害者之意。受害者也表示了自己以前作为性骚扰和性暴力受害人,试图维权却不给理解留下的阴影,认为自己的揭露和反抗无意义。随即删掉了观同学的联系方式。观同学在随后的一周内,有过向受害者正式与非正式道歉的行为各一次。12月初,受害人向Philosophia管理层(观同学和受害人都在Philosophia的群)举报观同学对自己进行性骚扰。受害人和观同学分别向公众号Philosophia的管理员们提交证据后,Philosophia管理员认定观同学存在性骚扰行为。观同学试图通过Philosophia管理员向受害人道歉,遭到受害人拒绝,后者表达了自己不愿再和观同学联系的意愿。12月初至今,观同学的态度较为反复,从最开始被举报后的愧疚,变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问题,甚至在私人群内责备受害者,再到后期的自我反省;同时观同学曾在私人群内聊天时,转发未打码聊天记录,致使记录被外泄公开,对受害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二次伤害。记录泄露后,小野春风(小野春风表示以后如果有类似案件,欢迎找他)介入此事以调查聊天记录的泄露者,后小野春风在与观同学、受害者协商同意后,邀请另外两名女性主义/哲学方向的博士组成仲裁组,仲裁组在比较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定第一段内容中,观同学的行为为性骚扰。观同学与仲裁组进行辩驳,随后philosophia管理层与观同学进行交流调解,最终帮观同学捋通逻辑,观同学因此同意公开道歉。此外,出于对保护受害者免受二次伤害的考虑,观同学与仲裁组协商后,也最终放弃了公开审判,以及放出证据论证过程及其他材料的要求。接着,观同学将完整版本的聊天记录发给小野春风,并由小野春风撰写概述,最终经过协商修改,本版本概述由三方确认并放出。受害人因为观同学的举动受到了极大的精神伤害:6月-8月:持续的噩梦;梦到自己被/即将被侵犯:固定的在凌晨4:40左右惊醒,需要平复很久才能再次入睡;自我怀疑;害怕一个人出门;对女性主义运动和有关群体的失望;较为强烈的自杀倾向。9月-11月:场景的不断复现且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生活;苦于证据不足不敢轻易举报;11月寻求心理治疗。12月至今:观同学造成了二次伤害:精神状态差;恐惧,持续的颤抖;收到新消息提示即会出现应激反应;自残及自杀倾向。最后,裁决组认定观同学的行为构成网络性骚扰,并最终经观同学、受害人、仲裁组协商同意,由观同学在知乎与公众号上公开道歉。以下内容为小野春风的判词: 由于证据上没有出入,即:双方没有提出相冲突的证据,那么我们要做的是根据证据判定性骚扰是否发生了。首先,我们要定义网络性骚扰。Taylor et al. (2019) 运用的对年轻人受到网络性骚扰的调查中,定义了网络性骚扰行为包括“不受欢迎的性评论、玩笑或态度”、“扩散不受欢迎的性流言”、“负面地称呼受害者为同性恋”、“试图让受害人谈论性”、“询问受害人的性相关信息”、“当受害人不想时,让受害人做出一些性方面的反应”等。渥太华大学(2019)给出的网络性骚扰的解释包括:“性发言或勾引”、“试图获得性行为”、“不被接受的性行为”、“性强迫”。Barak(2005)认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性别羞辱言论、性发言、黄色笑话和类似行为都被算作网络性骚扰。根据以上综述,我们首先要建立 ①“观同学的言论带有性意味”。如果这一前提建立,那么“同意(consent)”相当关键,如果我们可以建立 ②“受害人不同意也不愿接收观同学的性言论和勾引”,那么性骚扰就成立。 我认为,观同学的言论中的性意味非常明显,包括: “难道宾馆不才是约会的最佳场所吗”、“我不正在约你吗”、“等我有钱了就飞过去约你”、“你要是有钱来【观同学所在城市】和我约”、“但是第一次就一定要给真人”。 不仅日常网络中文中的“约”带有性暗示,观同学在给裁决小组的辩护中,自己也承认自己言论中的性意味: “关于“约”,当时的情况是她先讲到自己想要约会,我后面的“约”也指的是约会(不过我承认我内心有打擦边球的意思)” 中文中的“约”和“宾馆”放在一起指“约炮”,也就是明确邀请发生性关系;而“第一次”和“真人”根据上下文也明确表达了了观同学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再加上观同学自己的确认,我判断:①“观同学的言论带有性意味”成立。接下来需要判断的就是②“受害人不同意也不愿接收观同学的性言论和勾引”是否成立。从观同学提供的聊天记录看,受害人明确表示了对观同学的性发言的反对,以下为几个例子: “(你)约的到我算我输”(回应“难道宾馆不才是约会的最佳场所吗”、“我不正在约你吗”)“等你有钱了,你也约不到我”(回应“等我有钱了就飞过去约你”时)“不约”(对观同学“你要是有钱来【观同学所在城市】和我约”的回应)我认为,这些言论明确地拒绝了观同学的性邀请,也表达了对观同学性发言的厌恶。即便观同学在自己的辩护中也承认了受害人对观同学的性邀请和性发言表达了拒绝: “六月份的那十天左右,一直保持高频率聊天,也有开车行为,但是当我最后进行试探行为的时候却被拒绝了。。。加上那天晚上我心情不好,我对她这种又不回应我,又一直找我聊天的态度很不满,觉得既然她没这方面意思,那就干脆断了好了。” 因此,②“受害人不同意也不愿接收观同学的性言论和勾引”成立。 我判定,观同学对受害人的性骚扰成立。 以下为观同学的道歉内容:19年六月,我在与受害人聊天的过程中,进行了带有性暗示意味的约会邀请,此举并不受受害者欢迎,但在受害者第一次提出明确拒绝后,我没有立刻停下,而是又在同一段对话中试探了三次,最终试探变为冒犯,也因此造成了受害者的回溯性心理创伤。在这段关系中,我在受害者曾告诉自己她有过精神疾病后,没有真正引起重视,也没有在交流与边界行为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对方的精神状态、观察她的反应,我没有约束好规范好自己的行为,以至于对受害者造成第一次伤害。后来,我询问受害者自己的行为是否给她造成不适,在收到肯定的回答后,我仍旧没有考虑到对方的感受,以极其傲慢和不尊重的口吻解释自己之前误会了两人的关系,甚至责备受害者没有与自己保持距离。进而给受害者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二次伤害。十二月初受害人举报今,我未能吸取教训,在私人群内指控受害人自身的行为也有问题才导致自己误会、恶意揣测受害者动机,反复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甚至在私人聊天中转发未打码的受害者聊天记录,致使受害者信息外泄并被人公开,给受害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第三次伤害。在和受害人直接或间接的交往过程中,我没有照顾好对方的感受和想法,以致对方受到伤害,对此我负有全部责任,在此也郑重向受害者道歉。对不起,我的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很大困扰,是我错了。接下来,我将尝试对自己进行一次更深的反思与批判。十二月事发以来,philosophia管理层的两位男性女权主义者与我有过电话交流,他们告诉我,成为一个男性女权主义者不仅意味着政治立场上的态度,也意味着自身的行为与道德准则,意味着我们在与女性的交往过程中,更应当注意自己的生理性别所带来的攻击性与侵犯。我曾经试图以“女权即平权,男性并非全知全能,没办法也不应该时时刻刻照顾女性想法,这样是把女性特殊化,是一种善意的性别歧视”为由为自己辩护。但这这种想法其实也有很大问题:诚然,两性应当是平等的,但在现在这种男女仍然很不平等的大环境下,微观权力的不对等体现在每个人身上,那么男性,特别是自我认同为女权主义者的男性,不是应该尽可能地承担起更多责任与义务,用自身的注意与对对方的关心,尽可能地中和掉那种不平等么?当我在进行边界试探行为时,没有很好地感知到对方的状态和态度,继续试探,最终试探变成了冒犯,也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这一点我负有很大责任。我或许可以辩解说被认定为网络性骚扰的那一段行为中,自己并没有特别强的主观恶意,而是出于对二人关系的误判才那么做的;又或者说自己的行为放在日常生活标准中,根本没有问题,不会被认定为性骚扰。但这种想法是很危险的,性骚扰和前几天大热的pua一样,是一个文化性的问题,它们就潜藏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被“合理化”。“男性进攻女性臣服”、“男性主导女性顺从”——所谓“日常生活”的标准本就是畸形的,它本就脱胎于一个畸形的性别秩序,同时又使性压迫与性歧视继续以一种“正常”的姿态存续,并被掩盖、遮蔽。我必须得直面自己的内心,我对受害者的伤害并不是来源于某一段的具体对话,而是从六月份开始,我没能限制好自身的行为,开始变得傲慢、狂躁、轻浮、自负、带有攻击性和侵略性,而这更像是一种难以觉察到的性压迫。最后,再次向受害者致歉,我做了很错误的事,给您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我在此郑重跟您说一声对不起。同时也真的很感谢您能够站出来的勇气。也向所有帮助这件事解决的朋友们致谢,这阶段给大家添了很多的麻烦,真的很感谢你们无私的帮助。也向所有对我失望,或是信任我的朋友们致歉,我没有做好我的身份认同所要求我做的事,我希望以后能够做得更好,希望有一天能够真的以身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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