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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贪心房东“一房二卖”院判其赔偿房价涨幅差价

2017-09-22 常熟房屋供求世界


贪心房东为求高价而将自己的拆迁房“一房二卖”,不料买家起诉到法院后,房东反被判承担赔偿房价涨幅差价,得不偿失。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案件。

2016年3月份,陶某与李某签订了拆迁房买卖合同,约定陶某出价100万元购买李某的一套拆迁房。签订合同时,拆迁房尚未交付也还不能办证。双方约定由陶某支付5万元定金,到8月份交房时再支付90万元,留余款5万元到办证时付清。2016年9月份,李某仍未能交房,陶某经过打听,该房屋完全可以交房。陶某随即找到李某要求交房,李某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交房,并告知房屋需要自己住不卖了。经过长时间沟通无望。陶某在年底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李某无奈之下在法庭说出实情,房屋早在2016年7月份就已经以1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并且已经交房。审理中,经现场查验,该房屋的确已经出售给了他人,并且已经装修完毕入住。因李某“一房二卖”,他人已经交房入住,陶某无法获得该房屋,便转而要求李某进行赔偿,经过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该房屋在审理时的市场价格已经达到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李某未经陶某同意,擅自将涉案房屋加价出售,并办理过户手续。故李某构成违约,造成其与陶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李某单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陶某的购房定金。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陶某有权主张相应赔偿。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返还陶某的5万元定金,并支付陶某房屋涨幅差价50万元。后李某不服,上诉至苏州中院,经中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赔偿陶某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官说法:

近两年来,随着房价大幅上涨,于是,“一房二卖”的违约现象不断涌现。为保护正常交易秩序,加重违约者的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均确立了对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则。因此,提醒广大的房屋卖卖合同的立约双方,尤其是房屋出售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诚信履约,否则,必将承担重代价。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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