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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医顾陈斌 | 互联网医疗的法律规制

2017-11-08 顾陈斌 网络法实务圈


文 / 顾陈斌 | 微医(挂号网)法律顾问

感谢 | 吴恩惠律师 的文字整理


题记:2017年10月14日,来自全国一线互联网公司的二十位嘉宾,在「网络法实务圈」组织的首届「西湖论剑 网络法实务大会」上,为来自全国各地的300余位现场网络法同仁和观看直播的逾13000人次朋友,呈现了一整天的知识干货盛宴。在此,我们对嘉宾演讲稿进行了适当的整理,希望这样无私分享的内容能够为更多朋友所认知,帮助大家解决网络法领域最为前尚和实务的法律问题。以下为演讲实录: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b0501hzu5na&width=500&height=375&auto=0


各位网络法实务圈的同学们,大家早上好!我是顾陈斌,来自微医(挂号网)。我们互联网法务圈的同学都是开放共享的,据我观察,不仅是开放的共享的,而且是最帅的最年轻最漂亮的,对不对?接下来为自己鼓掌。


非常感谢阿来律师和他的垦丁网络法团队,我也非常荣幸能够受邀来到这个论坛分享一下自己关于互联网行业的一些感知和经验。阿来律师和他的团队精心策划与组织了这次会议,也使得我们互联网法务圈的同学能够这么深入地紧密地连接在一起。


(图:顾陈斌演讲现场)


这两年是互联网+行业深入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正在经历互联网+的一个改变,那么在这个改变的过程中,冲突与融合同在,机遇与风险同担。当然法律法规与监管,始终关系着行业的发展,那么借助这个机会,今天我也分享一下互联网+医疗行业的法律适用与认识。


大家都知道互联网医疗这几年处于一个投资的热潮,而互联网医疗不像传统信息和电商行业。一般的信息与电商行业,消费者他的诉求很容易通过网络能够精确地表达出来,被电商服务者理解和满足。但是呢,互联网医疗却不是这样的,患者的诉求通过网络的实现不是那么容易。这里面需要借助很多,比如说这个医生他的职业经验,如何对于一个症状信息的全面把握,以及患者在网络上对自己诉求的准确表达,这里边不仅涉及到我们现有的技术问题,还涉及到监管法律法规。比如说互联网诊疗的诊疗范围,互联网诊疗的一个流程,它的一个标准程序是怎么样的?互联网平台,这个责任划分又是一个怎么样的?


那么我们今天的话,就先介绍一下互联网医疗的一个概念,什么是互联网医疗?这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学界对这个概念有很多的说法,像网络医疗、远程医疗、远程诊疗,各种认识不一样,当然法律法规的话也还没有对这个做一个明确的定义。记得前几年,微医的廖总说在跟卫计委的领导一起参加一个行业会议,会议上面领导说国家目前不支持网络医疗,然后会后廖总就拿出来国家卫计委2014年发布的《关于支持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领导看了后才知道。



这几年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了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概念上已经超越原来国家卫计委的这个51号文。这个文件里面就是说,医疗机构通过信息技术为医疗机构外的患者提供医疗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那么现在的话,这几年互联网医疗的整个发展变化远远超过了这个概念,内涵外延上面都超过了。


现在我们互联网医疗可以做很多的事情,目前担心的主要是认证的问题、电子处方、医药配送等等,所以这里面就是整个内涵,外延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什么是互联网医疗?这个概念我们怎么来定义的?我认为使用互联网医疗的概念比较能够精确的传达共享、开放、创新的一个互联网思维。同时,它的定义表述为以互联网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为用户提供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总称。但这个定义,我认为还并不完全准确的表达互联网医疗的概念,因为互联网医疗是一个新生事物,新生事物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借用前几天马云在云栖大会上的一段话,他说任何能够被清楚表达的、定义的事物都不是未来,所以我们是有未来的啊。


关于这个概念,有一本书---《互联网医药法律问题研究》,这是我今年参与编写的,一本关于互联网医疗方面的书,也是国内目前首部关于互联网医药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汇编,有兴趣大家也可以看一下,那么从互联网的概念,我们再看一下互联网平台的法律特征。


目前在国内,互联网医疗平台有很多,比如说像平安好医生、微医、阿里健康等等,受制于目前我们国家的医疗执业许可制度,不同的平台它适应监管和自身的业务模式,它的组织形式也都不一样。你比如说平安好医生,它是通过自建医生团队的形式,像本身它自己是一家大型的医院,通过雇佣的医生提供线上治疗服务;像阿里健康它是通过签约医疗合作医院获得资质做的医疗服务。像微医都是通过审批获得乌镇互联网医院的牌照,然后以微医平台 46 32590 46 15231 0 0 1585 0 0:00:20 0:00:09 0:00:11 3354通过技术连接整合线上医疗资源开展线上的医疗服务;像春雨医生它是通过公司的形式,开设一个移动应用端,它在移动端提供线上的健康咨询服务,这些不同的商业模式,有的是单一的,它是医疗机构,有的是医疗机构与医疗健康平台,有的只是一个健康平台——公司形式的健康平台。那么对于这样的互联网医疗平台,它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产生了医疗责任,平台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呢?



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就是在《侵权责任法》,因为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废止了,现在就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里第七章是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就是说产生医疗事故,是由医生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那么平台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平台和医疗机构之间的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目前国家还没有规定。我们要理清楚平台地主体法律地位,首先就是要落实主体责任。这个我认为,可以借鉴一下网约车的管理和立法规定,网约车行业前几年也是野蛮增长,到了去年2016年的时候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授予了网约车服务平台这个法律地位。那么我觉得首先从总体上规范互联网医疗平台,对于那些符合互联网医疗条件的平台,我们可以授予其运营资质,对其平台的运营的责任义务进行规定,对它的主体提出技术门槛要求。


那么平台是不是要获得医疗牌照呢?这个我觉得未必,因为在平台上提供实际诊疗服务的是医疗机构和它的医生,平台只是提供平台的相关服务,它负责技术整合等。所以对平台运营中的责任义务应该提出要求,比如说像那个入驻医生的条件,平台的审核义务,它的医疗数据、患者隐私的保护,它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这些方面来进行规制,这是我觉得对网约车(管理)的一个经验和见解。这也是我在这本书里面提到过一个观点,那么作为这个互联网医疗他是不是具有这个法律风险,当然有。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风险的交易对吧?作为我们法务部相信大家都了解,那么这个互联网医疗具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


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看。我这里只介绍三点,第一个就是平台医生的审核机制。曾经在检察日报上读到一篇报道,说是有一位患者叫宋某,他在海边去游玩,回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后脖子后背上产生了小红疹,然后就在春雨医生上提起了咨询,半小时之后,成都某个医院的张大夫免费提供了这个医疗服务,他做出了湿疹性皮炎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后来因为这个诊断行为产生了纠纷争议。所以说这个平台的医生它的一个执业经验,他是否曾经发生过医疗事故,这个相应的规范应该对此进行规定,这是一块。


第二个,就是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的合规性。我们知道现有的法律法规有电子处方应用管理规范,有法规对之进行规定,那么在实际运用中,技术在运用中是不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要求。主要看两点非常关键:第一个就是电子签名,那么第二个就是时间戳。这个以前我看到垦丁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在他的书里面也提到过关于那个电子签名法的一些介绍。


关于这两点的话,如果我们去完善这个技术上的不足,我想我们可以运用目前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的话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这个电子签名法关于这个可靠签名的一个要求,他因为是分布式的一个计算方式,不可篡改性,时间上它也能客观的记录当时的一个时间,所以今年年初的时候美国亚利桑那州已经通过立法来确立,就是区块链签名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后也是可以作为法庭的一个证据来使用,那这个我觉得可以对此做一个见解。


第三个就是互联网药品的一个法律规范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在互联网上经营药品一定要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证,那么获得这个交易证之后呢,只能销售OTC非处方药,处方药要一定要凭处方才能销售,但是目前很多平台实际上是走在合规的一个边缘,这一点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一个法律风险。其次,在药品超出配送环节也是需要值得注意的,这个环节容易产生一些纠纷,比如药品质量产生问题导致纠纷,这个也需要我们注意和关注,需要确保配送环节不出现质量问题。当然现在配送,很多不同的药品对配送环节的需求也不一样,有些比如说像冷链啊,处理一些保温的,需要一定的温度才能运送的药品,一旦出现了上面的问题的话,就容易引起质量纠纷,这是一块。



最后呢,我想分享一下,互联网医疗行业是一个大的行业,非常有前景,就像某位投资人说的它是互联网投资领域里面最后的一块处女地,前景非常乐观,但是呢风险也依然很大,它受国家监管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也是最大的。通过互联网改造医疗行业,提升医疗行业的整个效率,依然十分艰巨,不仅需要技术的创新,技术的与时俱进,也需要法律法规和监管的与时俱进,需要我们监管部门不断地与时俱进,提升这个监管以契合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我们现在是处在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时代,拥抱变化拥抱创新,就能立足于时代。在这个互联网产业的一个融合过程中,恰恰我觉得赋予了我们法律人的一个价值,这是时代给我们的机遇,所以需要大家在座的所有法务群体的共同努力和不断发声、不断地去推动、去说服,提升行业的法律意识和规范,为大家创造一个更良好的创新的环境。


谢谢大家! 


(网络法实务大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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