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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磐:性暴力报道是社会变革的一部分 | 媒笔记

深度营 深度训练营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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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思磐:性暴力报道是社会变革的一部分
✍🏻 整理:苏航
李思磐

社会学博士,资深调查记者和专栏作家,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驻校研究学者,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长期从事女权主义传播实践,创办新媒体女性(女泉)与非虚构报道平台“水瓶纪元”,曾与财新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合作报道与包容性传播培训。

相对于其他调查记者,我可能是深度报道领域当中最早把教育和职场的性侵害作为报道主题的。中国调查报道的黄金时代是2003年到2008年,这个时期基本上不大有妇女权利的议题被报道。我算是在调查新闻领域最早做性暴力报道的。在这个领域,我也是一个立法倡导者。基于这样一些经验,我想跟大家聊一聊。

我们做这些报道的时代离现在差不多有10年了。现在社交媒体中妇女权利和性别暴力成为非常热门的领域,实际上报道面对的问题发生了一些变化。所以我今天会讲两个部分:一是纸媒还有议程设置作用的时候的一些报道案例;二是社交媒体时代面对的挑战,比如"李星星案"就是目前社交媒体环境下发生的一个典型个案。

世界卫生组织对性暴力的定义是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强迫发生任何形态的性骚扰和性侵害。实际上,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相对来讲比我们目前国内法律的定义更宽泛一些。国际刑事法院也有一些相关定义。那么,当我们讲到性暴力,它到底包括哪一些?我们今天要讲的,主要是权力关系里面的性侵害。

补充:世界卫生组织对性暴力的官方定义是无论当事人双方是何种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在家里和工作中)任何人通过强迫手段使另一方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性行为、企图发生性行为、令人厌恶的性暗示或性骚扰、买卖行为或其他另行说明的行为。

在性骚扰与性侵害中,国外的立法更多是把它放在性别平等相关法律里面,尤其是指职场和就业的平等环境。对于国内来讲,我个人感觉,跟国外一样,18到24岁其实是性侵害犯罪比较容易发生的年龄段,因为这个年龄段的人,确确实实有着各方面的脆弱性。

你们看到的每一个报道都有改变社会的潜力。我今天讲的两个案例,一个是社交媒体时代之前的宋山木案,一个是混合媒体时代的厦门大学博导案。我重点要讲的是,新闻报道在这个事件推动一些政策跟司法变革的过程里面,它可能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以下是李思磐老师的分享:

我们经常讲,在社交媒体时代,或者说在新一轮新闻治理里,调查新闻逐渐在消失。其实就算是在黄金时代,调查新闻也是有很多问题的,因为我们新闻机构的性别文化是有问题的。

2009年发生了邓玉娇案。案件发生在一个准色情场所,邓玉娇不是性工作者,她就是一个服务员,她对骚扰她的基层干部进行反抗,误杀了对方。当时主导舆论的基本上都是男性意见领袖,他们用一种非常传统的框架看待这个事件,没有针对妇女工作环境里面性暴力的日常存在,更多是把她当成一个“烈女”。

当时媒体对于妇女的权利仍然不是那么重视,他们认为性别平等这个议题不是公共性的,而是家庭层面、私人领域的事。当时报道的这些事件里面不是没有女性,而是比较强调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冲突的情境。他们关心的是“高墙跟鸡蛋”,觉得弱势的妇女是值得支持的,但并不关心这种弱势源自于性别。关心弱势的妇女,不关心妇女的弱势。

那么宋山木案是怎样的一个事?当时的报道基本上是这样的框架:被害人和加害者是不是情人关系?是否足够洁身自爱?记者会突出“被害人是一个美女”。

其实我进入报道的时候,这个话题已经发酵得很厉害了。刚刚进入报道的时候,事实是非常混乱的,需要在混乱里面整理出我们自己探究事实的路径。我提出的问题是,宋山木事件是单个的偶然事件吗?显然不是,因为在我还没有开始调查前,就已经有其他受害者出来发声了,也有其他的一些线索出现了。

山木集团这个企业特别“有文化”。它的网站里面有很多“报道”,让我沉浸在互联网调查的趣味中——给我提供了很多细节,让我可以和受访者提及的信息相互核验。

我报道的框架,确实受到女权主义、后结构主义的影响。福柯提出过“微观权力理论”,是说权力关系是无所不在的。不仅公领域的权力需要约束,监管者跟专制者在日常生活场合也可能滥用权力。另外“社会性别理论”里面讲到,压迫是相互交缠的,性的压迫或者性别的压迫,很多时候都和其他的不平等相互支持。所以父权制是可以跟很多东西结合的。这是报道的理论背景,但是光有理论背景不够,理论在任何一个田野里都是需要去验证,需要有证据。我们找证据时用了各种方式,找到了在不同地方的几个投诉者,还有很多对这个企业比较了解的爆料人。

山木集团的官网里有很多内容,是可以跟那些匿名爆料者讲到的情况相互验证的。其中包括宋山木自己设计了员工穿的衣服,分校和总部员工穿的衣服是不一样的(总部的员工不需要穿里面有领子的衬衫,需要更加强调性感)、肉色丝袜和黑色丝袜的区别、对总部员工一个月 23 天的健身管理、体重惩罚,严苛的身体形象控制。除去这些比较奇葩的地方,还有企业内部对宋山木个人崇拜的仪式,还有他对企业内部“新闻”的管理等等,也就是控制员工能够接收的信息,以及外界看到的形象。当然,最重要的是他的企业文化和反人性化的管理模式以及思想控制的方式——这个时候我们就看到了一种微权力了,它所谓的“礼仪”体系,其实是一种组织控制的方式。

另外,非常意外的是,在跟所有受害者谈的时候,我发现宋山木是性功能障碍者。这其实有一个伦理问题,到底要不要把这个东西写出来?因为即便是罪犯也有隐私权。后来思考一下,觉得还是挺重要的,因为有性功能障碍才能够解释他为什么强奸需要用器具。这个是比较核心的信息,在请教了医疗专业人士之后,就把它写出来了。

我们之所以很难去对强奸进行报道,是因为这是一个隐私空间,通常没有什么别的人证。但在利用权势性侵的案例中,环境里面的权力跟等级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是非常重要的。我老会有这种感觉,这个故事太完美了,它简直就不像是真的,是不是被人忽悠到坑里了?但是我那时候看到一个朋友在开心网抱怨一个跟山木集团很像的企业。她的抱怨让我感觉她也有类似经历,于是我就给她打了一个电话,跟她说了我的发现和担忧。然后她说,这没有什么不真实的,我们那儿就是这个样子。

所以这确实是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下性侵不是反常,而是常态,而且是一个生产性的机制,就是用性的关系来操控女性。很多企业里面都有这样的状况,在某些贪官污吏身上,我们也经常会看到这种情况。比如说很多贪官都有情妇,他就是有一些事需要人去办,他一定是要那个自愿或者是被强迫与他有性接触的女性去办,才会觉得放心。他们用文化的压力让女性可以为他们所用。这就是我们现在经常会讲的,性侵害不是性,而是权力。性侵害是社会建构的一种统治手段。通过报道,通过看到那些证据,我理解了性别宰制理论。麦金农(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家Catharine A. MacKinnon)说性骚扰是把性和物质的不平等相互强加;劳动对于马克思主义,就如同性对女性主义,它的核心是控制,通过控制劳动或者控制性造成等级化的关系。

在报道宋山木案的过程中,我第一次在国内真正完整地看到了这个外国理论提及的机制,在中国实际上是怎么运作的。女性主义有很多关于性侵害的论述,核心的问题就是“什么叫做同意”。这也是我们今天仍然要面对的问题。强奸或者性骚扰,其实它都是权力控制,而不是性。当前的立法,客观化了男性的经验,而把很多东西视为当然。比如说受害者穿成那样,或者说你同意了跟他去那个房子,那你是不是有问题?因为我们默认男性会在性的驱使下做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把他的过错和不合理客观化了,说这就是生理的一部分。所以女性主义认为应该让女性来定义强暴,而不是相反。无论是如何定义同意的问题,还是如何定义自己是不是受到侵害的问题。

山木王朝的稿子交给编辑时,编辑说都已经一个礼拜过去了,什么该报的都报掉了——然而,看完稿子,她说,我们写了完全不同的一个故事。从此之后,的框架就成为一些媒体讲述全国性案子的参考,这是很大的进步。这个案子也算是职场性侵害领域比较标志性的。

厦门大学博导案开始于厦门大学一个辍学的女博士写的一篇帖子,帖子里没有什么事实,大多是控诉性的语言。当时媒体已经互联网化,萝卜快了不洗泥,不仅透露了投诉者真名,到最后报道就是“A说了什么,B又说了什么”,这种“平衡报道”是不利于投诉方的。微博舆论也是不支持受害者的,典型的公知言论包括女性公知基本上都认为是女学生有问题。最后,有人动员了 100 多个考古的学生,写了一封公开信,讲唯一露面的投诉者有问题,而导师是个好人。

我实在是觉得他们100多个人欺负一个人太过分了,就写了一篇长篇的评论。当时媒体报道没有帮助到投诉人,而考古学生公开信再来这么一出,差不多要反转事实了。当事人很无助,走投无路,看到我的评论,辗转联系上我,希望我能帮助她们。当时我已经不在报社了。

我们和当事人约到一个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透露给其他人的城市,我见到了这两个人,那么至少这两个人是存在的,我可以跟她们面对面交流,大概能够确定她们是比较可信的。我们并没有在报道中暴露她们的身份信息,但是我们要掌握这些信息。头一天我和律师刚刚跟她们聊完,第二天学校纪委就赶到了。跟纪委聊完之后,她们其实有点犹豫了,因为她们希望代价比较小地交由纪委来处理,直到后来到了一个时间点,她们觉得纪委也并没有太实质性地处理这件事——但为了等她们想清楚,这个稿子还过了一段时间才发。

我最后用对话体的方式来做这个报道。这是因为投诉者还在匿名状态,甚至骚扰者因为骚扰太多人,根本不知道谁在投诉自己,因此,为了保护投诉者,不能非常客观地把投诉者的情况写出来。还有,普通的报道题材要求有一点机械的平衡,而这种情况一旦有平衡报道的话,尤其是在各种匿名的状态下会显得特别虚假。在当时的态势之下,投诉者是非常脆弱的;我认为她们自己主观的经验最能够说明性骚扰发生的情况,新闻要帮助他们用客观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经验。但是我们要确认不是瞎编的,或者像对话体呈现的那样,完全单一信源而没有其他佐证的。我收集了一些照片、聊天记录、短信截图这一类的证据,但为了保护投诉人,没有公开发布它们。我们采取的方法,是让发布这组稿子的网易原创新闻和深度频道负责人看到这些证据,作出一个判断,最后他们决定发稿。稿子末尾做了一个说明,讲清楚我们隐去了哪些细节(譬如当事人的年级和事情发生的年份),我们手里有哪些证据,出于什么原因没有发布。

我们一边发布了这组访谈和一些关于进展的稿件,一边进行了社群的知情和动员,动员了很多的学生和学者,最后翻译了不同国家和大学的相关制度文件,草拟了一个给厦大的建议信,一个给教育部的建议信,又引起了一波新的讨论。到了 10 月,教育部就公布了第一个把禁止性骚扰写到教育部规范的文件,也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师德红七条”。厦门大学比教育部反应更慢,他们希望最好减轻一点处罚,因为如果这个老师不在了,他们在南海考古这一块就“没人”了。厦门大学的反应,其实是被东方卫视的“东方直播室”节目给炸出来的,教育部都已经发声了,但是厦大的处理还没有出来。然后一直对自己保护得很好的第三位投诉者站出来了,她提供了非常有力的新证据,那些骚扰短信内容直接出现在电视屏幕上,厦大最终没办法躲在后面了。

接触到这么多的个案,其实都是权力关系下的性侵害,关键是工作和教育的环境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男性主导的等级制。现在我们看到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条款,已经把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责任加进去了,这经过了一个长期的倡导过程。我们做了很长时间,都是希望单位能够承担起防治性骚扰的责任。职场环境、教育环境其实是非常多样的,而性骚扰的发生与环境脉络是紧密关联的。只有单位有控制和管理这个环境的能力,因此要求单位负起责任是如此的重要。

我们可以讨论一下争议案例,比如李星星事件。我作为一个退役的老记者其实不太希望出现争议案例,我觉得在今天社交媒体有很多操控力量的环境下,每一个争议的个案都进一步消解了新闻的权威,或者说消解了新闻机构设置议程的能力和公信力。但是,这些争议也带来了一种对性别平等特别关注的新形态出现。以前公众和意见领袖对性别不关注,对性别平等不关注,对性侵害的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现在大家对性别议题比较关注,然而另一议题却有些淡出公众视野了,譬如我们讨论汤兰兰案的时候,很多讨论者就不太重视案子的一些程序性的问题。

回到李星星事件,在当时的报道中,有媒体基本上是站在李星星的角度提供了一些事实,而另外一家媒体的报道提供的是一些相冲突的状况。这两篇报道作品对于事实是各持一端的。这里可以看出,记者寻找证据、重建事实的过程是非常困难的,社交媒体争议了那么长时间,谁也不信谁。

在社交媒体时代,新闻面对的不确定性就是社交媒体的受众反应,这可能要逼着新闻专业主义做一些修正,也有人说应该进行立法。我们今天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在社交媒体时代,博主或者突然出现的爆料号是可以直接接触公众的。在李星星事件里面就是这样,被性侵者的“姐姐”那个账号成为了最权威的“媒体、新闻机构”。

社交媒体的传播确实会消解很多新闻机构的作用,以前希望通过新闻机构获得信息、获得事实,现在不需要了,受众可以直接从社交媒体上获取一些事实性的信息。但是,我们会发现在今天我们还是很需要新闻。因为我们在社交媒体上经常会发现各种相互冲突的信息,和非常芜杂的、无法形成结构的证据。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社交媒体很容易出现信息操控,性别议题在有心人的操控之下,也可能成为治理和审查的工具。新的受众群体总是比较重视意见的,所以他们很容易被带节奏,因为复杂的事实是很难通过这样的一种轻和短的传播讲得清楚,但是意见是很容易通过简化而吸引注意力的。

另外,社交媒体现在的结构是女性化和年轻化的,这是社交媒体带来的转变,我们既往的事实核实的法则跟法律证据的标准,确确实实是朝对于受害人更有利的方式、更有利的方向被推动了。女权成为一个主流的议题当然是一件好事,但也带来了一些非常微妙的生态,譬如说我从来没有想到过女权议题里面竟然会有那么多女性被攻击。所有社交媒体上舆论极化、敌意环境、仇恨言论的东西也都可能出现在女权的讨论当中。

还有媒体跟受众关系的改变。我想举一个例子,在江南布衣事件中,有一些前线记者是那么年轻,甚至连基本的事实核实都做不了,基本上成了被微博热搜带动的新闻生产。社交媒体的热点决定了用户理解新闻的角度,但记者本身也是用户,因此我们一定要更加审慎。做新闻报道,要不断去筛选重要的事实。但是当我们今天有意无意地把社交媒体的热搜当成重要性的表现的时候,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我们还是要重新回到新闻的客观性,包括独立,非党派,观点与事实分开,事实验证的法则,记者尽量不要表达自己的情感跟态度,价值中立,尽量全面跟平衡地报道各方的立场等等。客观性这个东西意味着一个反思的尺度,是要意识到自己不客观,才可能实现某种意义和程度上的客观性。我们不可能是早期那种天真的实证主义的想法,我们没有人是真正意义上的理性,人都会受到自己的社会和社会位置的影响。另外,当我们在一个非常不均等的状况下均等地去报道,用所谓客观性的原则去报道双方意见的时候,我们就强化了既有的权力结构。所以西方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规约中,后来把“客观”改成了“诚实、公正而勇敢”,这是一个修正。我觉得这个改变很重要,我们也可以用这个去理解现在需要解决的新闻麻烦。

我想跟大家分享我认为非常重要的一句话,是我非常喜欢的新闻学者迈克尔·舒德森说的,我们总是强调新闻的客观性,但是调查性报道它有自己的传统,它没有写作指南,它需要的是成熟的主观性。成熟的主观性是需要很多的阅历,需要阅读跟经历的积累。回到今天的性别问题,如果你只能理解性别不平等的话,那你可能谈不上有成熟的主观性,你需要理解更多的东西,理解性别不平等运作的这个世界,还有哪些东西是与它相关。

回到调查报道,我们到底要做什么呢?们要更详细地呈现事件的全景,要挖掘一些隐匿的公共信息,解释某一个领域、某一个事件它的背景运作的机制,还要帮助提升公共讨论的品质。为了提升公共讨论的品质,我们要自己去发现那个最重要的框架;问责跟倡导的取向是说,我们要知道责任在哪,可以从哪里改变。记者主导的求证的过程,不是刻板或机械地去记录信息源的不同观点,而是记者要从混乱的证据跟事实中摸索出秩序。

我想说,新闻仍然很重要,性别平等仍然是在进行的事业,我们仍然要去完善性暴力的报道,包括对司法改革的倡导和对文化的倡导,每一篇稿子都可能给这个社会带来改变、制造改革。比如现在是没有针对男性的强奸的定义的,权力关系中的性侵害惩治仍然是有问题的;残障,尤其是精神残障儿童之类的,他们自我保护的能力有限的问题,等等。所以这些都是改革的方向。媒体可以形塑公众对于犯罪的理解。当然如果做的不好,可能也会强化很多定型的观念。所以,每一篇好的报道,都可以影响整个行业。

很难概括而论怎么样做好一个性侵害的报道,但是每一个报道都是一个特殊的个案,所以大家应该去尝试,因为这些可以带来改变的报道,都是需要我们自己去做很多的创造。今天其实是在后Me Too的时代,看起来社交媒体上关于性侵害讨论非常多,但是很多的讨论其实也强化了对强奸的迷思。

Q: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线索,这个线索出现之后,记者一看觉得可能是假的,但是它很火,这时候怎么办?我有很长一段时间处于倦怠期,觉得现在市面上这些特别火的东西没有新闻价值。胡鑫宇事件以及李星星事件确实遇到同样的问题,虽然很难确定核心事实是不是真的,但因为这事很火,只要大家关心就是有公共价值吗?

A:它上热搜就满足了新闻价值。其实我觉得胡鑫宇跟李星星都可以报道的。但是确确实实记者很容易有被网暴的风险,而且很可能两头不讨好。目前这个问题,我觉得比如说小孩在学校里面失踪,和一个自称未成年人的当事人自称被性侵了,这种情况还是得报道。因为它关乎公众利益,你可以不报道霍尊是个渣男,但是你得报道一个疑似性侵的案子。

Q:当时我可能对性侵这个事情产生了退却。当时我不太明白的是,鲍毓明他和公权力有什么关系?其次就是这个事情太大了,可能还是有点打退堂鼓的感觉。如果要重新处理的话,应该用什么方式更好地来处理这种选题?

A:如果我当时是编辑的话,可能会换掉你文章里面的一些字句。因为我觉得文章呈现证据的方式没有很大问题,但是有一些地方,一些局部的问题,可能会引起读者的一些不满意,譬如说前言。即便我们自己有很大的把握,对那种判断意味的东西也要谨慎,因为也要考虑到可能涉及到性侵,事实不太容易还原,如果判断太强烈了,第一可能(对当事人)会有伤害,第二其实也会伤害报社的公信力,第三,里面对一个专家还是一个律师的访谈,包括对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之类的一些说法,我觉得这个应该是 off record,不应该直接报道——因为这不仅是关系到新闻伦理,还有他们的职业伦理。所以我可能会删掉其中的一些部分,但仍然会把有些网友不愿意看到的鲍毓明提供的一些证据呈现出来。因为我想这是新闻机构存在的意义,你不是取悦于网民,其实你要有自己的责任,而且新闻业存在了这么长的时间,有一些规矩是不能坏的。客观性这个规矩还是不能坏的,如果你有证据,而你隐藏了其中的一部分,这是不行的。

Q:被性侵的女性受害者,无论是跟记者还是跟警察重复自己被性侵的过程,其实是对自己身体和心理的进一步加害。那作为记者与他们沟通时,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A:这一类的报道里面其实涉及大量的情感工作。譬如宋山木案里面,这些女孩子其实都才20出头,我跟她们聊天的时候,我都是用“您”来称呼。我跟当事人不会太亲近,我觉得擅自表现过多的同情其实对别人也是一种伤害。就是说,我是尊重你的,我们是一起合作工作的关系。如果你没有表达出“你需要我”的情感表达,就保持这样的一种友善的合作关系就比较好了。

但是事实上到了做完报道之后,我也做了很多事,譬如说我跟警察联系,我告诉他们其实我在采访的过程里面接触到的一些受害者,她们表达的意思,是愿意做证人的。这个案子后来也跟律师有一些合作,这当然都是在稿子发了之后再进行的工作。还有的事件中,有的人因为发声了,影响了个人生活,个人生活上遭受了很大的挫折,比如说男朋友就因此跟她分手了。那么这种情况不能说我这个报道已经做完了,我跟你没有关系了。对于她们来讲,我是一个年长者,就算没有什么大的帮助,我也会一直陪着她度过一些艰难的时间。

其实也不仅仅是在性侵这个案子里面,对于特别脆弱的受访者来讲,我们的工作可能不仅仅是一杆子买卖,你还要付出一些情感劳动。

Q:相关当事人最初是怎么样发声的?是受害者自己去寻找媒体?或者说社交媒体平台上有一些信息传播,然后记者去寻找这个线索?比如说现在有一个受害者,他想要去寻求媒体的帮助,他具体应该怎么做?

A:你想想就是我们普通人,如果有事想找个律师或者想找个房产中介,可能会遇到好的,也可能会遇到坏的。其实受害者找媒体帮助,也是风险比较大的。比如说山木王朝里面这一个受害者,她的律师帮助她找了媒体,但是这些媒体最初的报道其实让她挺难过的。因为这些媒体一夜之间都集中于这个女生家乡的学校,去问她的老师同学。这对于她来讲是非常大的隐私的暴露。所以要说当事人怎么去寻求媒体的帮助,我觉得可能唯一的比较靠谱的做法,就是去找相关的媒体有哪个记者做过还不错的报道。

*文中图片来源于受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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