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江苏印发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检查方案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检查方案》的通知
苏自然资调发〔2019〕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检查方案》已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检查方案
为确保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省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检查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9〕4号)、《江苏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苏国土资调发〔2018〕2号)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省级成果检查是“三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全省国土调查成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
(一)主要目标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调办)统一组织,遵循实事求是、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成果检查规范和标准,对各市提交的复核合格的调查成果进行内业全面检查和外业抽查,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可靠。
(二)主要任务
省三调办组织专业队伍,对经市级复核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进行检查,检查图斑的地类、边界、属性标注等信息与实地现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检查专项调查成果的正确性,检查调查数据库成果的质量。
检查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检查(含相关专项用地调查成果检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同时,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省级检查方案另行制定。
二、技术方法与流程
(一)技术方法
充分运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和国土调查云等技术手段,采用人机交互检查的方式,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相结合,内业检查、“互联网+”在线检查和外业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技术方法,检查“三调”成果数据与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和实地现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检查数据库成果的质量。
1.内业检查。利用高分辨率遥感正射影像图、实地举证照片,与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相关土地利用数据叠加套合,全面对比检查调查地类与影像及照片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利用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对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
2.外业检查。采用“互联网+”云计算、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通过外业人员现场定位,数据、照片(视频)实时传输和动态调度,开展在线举证;组织检查人员在实地进行外业抽查。
(二)工作流程
检查工作流程包括:准备工作、资料检查、内业检查、整改、内业复查、“互联网+”在线检查和外业抽查等(流程图见附件)。
三、工作内容与方法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检查
省三调办接收到市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调办)报送的调查成果后,经资料检查符合要求的,进入内业检查阶段,即:结合内业调查信息提取结果,采用人机交互方式,对县级调查成果的图斑进行分类内业检查,对照遥感影像、举证照片,逐图斑检查地类、边界、属性标注等信息是否与实地现状一致,并逐一记录检查结果;针对数据库进行数据库质量检查,并逐一记录检查结果。
根据耕地细化调查图斑的分布和位置,检查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和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等细化标注的正确性;对照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检查湿地调查范围是否全面,地类认定是否准确;检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斑是否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并对错误图斑信息逐一记录。
内业检查不合格的,将错误信息退回地方进行全面整改,重新提交成果进行检查。具体步骤和工作内容如下:
1.资料检查。市三调办报送的县级调查成果应齐全完整、有效,对成果提交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反馈市三调办进行补充完善。县级调查成果应符合《转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调发〔2019〕3号)要求,并提供完整的县级自检报告、县级整改报告及市级检查报告。其中,县级自检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内外业检查记录表、内外业检查结果;县级整改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内业整改情况、外业整改情况;市级检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内外业检查记录表、内外业检查结果。
2.内业检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遥感影像(地方报备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的,以地方提供影像为准)、举证照片以及地方提交的材料,检查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三调办)提交的一个乡镇的调查成果(简称内业预检),内业预检不合格,成果退回地方进行全面整改后重新提交成果。检查合格后,继续逐图斑组织开展本县(市、区)其余乡镇的图斑检查(简称内业详查)。
内业检查主要内容:一是地类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地方采用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的,以地方报备影像为准),检查图斑地类和属性标注的正确性;对遥感影像无法准确判断的图斑,要求地方实地拍照,逐一检查图斑地类和属性标注与举证照片的一致性,并记录错误图斑信息。二是边界检查。检查图斑边界勾画精度与遥感影像(地方报备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的,以地方提供影像为准)的符合性,并记录错误图斑信息。三是数据库检查。针对数据版本正确性、数据完整性、逻辑一致性、拓扑正确性、属性数据准确性、汇总数据正确性、数据库更新正确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并记录错误图斑信息。
对未将内业预检、内业详查的结果整改到位,即认定为县级调查成果整体质量不合格。只要设区市存在不合格县(市、区),即判定该设区市调查成果质量评价不合格。
3.地方整改。将内业预检、内业详查发现的全部错误信息一并退回,市三调办组织县(市、区)进行全面整改,3~5天内重新提交检查,并记录在案。地方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补充举证说明。
4.内外业复查。对地方整改成果,对照前期检查结果进行针对性内业复查、“互联网+”在线检查或外业抽查。
5.成果复核。对内业检查、内业复查等关键环节进行成果复核,复核检查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单位予以纠正。
(二)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外业抽查时,同步检查权属调查资料的齐整性,对照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实土地权属信息上图的正确性。对发现的错误,反馈市三调办进行修改,并及时提交修改完善后的结果。
四、主要成果
(一)内业检查成果
1.矢量成果;
2.图件成果;
3.检查记录表。
(二)“互联网+”在线检查成果
1.“互联网+”在线举证成果;
2.“互联网+”在线检查记录表。
(三)外业抽查成果
1.外业抽查举证成果;
2.外业抽查记录表;
(四)检查结果报告
1.内业检查结果报告;
2.“互联网+”在线检查结果报告;
3.外业抽查结果报告。
五、组织实施
省级检查工作由省三调办组织实施。省三调办负责省级检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工作。
(一)职责分工及要求
1.省三调办
(1)省三调办统一制定省级成果检查及质量评定的有关规定,规范成果检查的程序和方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检查任务承担单位(简称检查单位),明确检查任务,开展技术培训,统一检查要求等。
(2)省三调办接收市三调办报送的地方调查成果资料,当场检查成果资料齐整性,并出具资料提交清单。
(3)省三调办负责将地方报送成果分发到检查单位,检查单位独立开展具体检查工作,并按时向省三调办报送检查结果。
(4)省三调办以整改通知形式,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市三调办,由市三调办组织县(市、区)尽快开展整改完善工作。
(5)省三调办组织检查单位对整改成果进行内业复查、“互联网+”在线检查或外业抽查。
(6)省三调办负责对检查工作进行成果复核。
2.市三调办
(1)市三调办负责向省三调办报送经市级复核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
(2)市三调办负责组织县(市、区)级三调办,对提交检查的成果资料不齐全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于24小时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3)市三调办按照省三调办整改通知,组织县(市、区)完成重新调查或补正调查、数据整改以及市级复核,并将整改后成果在3~5天内报送省三调办。
(4)市三调办对全部不一致图斑,内业审核100%;对省级检查反馈的疑问图斑进行100%外业复核;对城镇村庄调查成果,内业抽检50~70%。
(5)市三调办组织县(市、区)级三调办,配合省三调办开展“互联网+”在线检查和外业抽查工作。
各市三调办可参照国家级检查方案、省级检查方案,制定市级复核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调查成果的检查工作。
(二)进度安排
县级成果经市三调办检查合格后,即可上报省三调办开展检查。市三调办要按照“完成一县,报送一县”的原则,及时组织上报县级调查成果。省三调办在接收调查成果后3天内完成内业检查工作,并按照“完成一个,反馈一个”的原则,对省级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县(市、区)为单位,一次性反馈地方。地方在收到省三调办反馈结果后的3~5天内,完成重新调查或补正调查、数据整改及市级复核,并由市三调办上报整改成果。省三调办在接到市三调办上报整改成果的3天内,完成内业复查工作、 “互联网+”在线检查或外业抽查工作。
201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地按照影像下发先后次序,由市三调办分批次提交市级复核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2019年5月31目前,完成全部省级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
2020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统一时点增量更新数据的省级检查工作。
六、责任追究
对市级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省三调办将视情况约谈市三调办负责同志,并在全省通报成果不合格的县(市、区)。
省三调办将公开承担“三调”检查任务的单位及法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三调”检查过程中,加强对检查单位的过程管控和日常监督,及时掌握各任务承担单位的情况。强化检查管理,发现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检查责任,进行虚假检查影响调查成果质量的,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书等相关规定的最高量级,从严从重予以惩处,并在全省通报。
“三调”检查工作中,对存在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伪造、篡改调查成果,编造虚假数据,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等行为的,将依据《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对责任单位有关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省级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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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勘测联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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