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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贵州省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测绘之家 2022-07-17

前言

2021年6月11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微信公众号发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作为第一个公布的省级测绘资质新规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全国各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陆续出台将拉开序幕。近期,各省测绘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留意本省自然资源厅官网最新通知公告。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精神,科学设计审批程序,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质量,根据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6月25日(星期五)前反馈至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联系人:张金生,联系电话:0851-86831619,邮箱:1026052001@qq.com。


附件: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1日


贵州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贵州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无作业限额限制,乙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要在专业标准规定的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别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六条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受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由属地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乙级测绘资质的审批,由属地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对审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编号,批准后各市(州)按季度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测绘单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系统进行资质申请、办理进度查询,审批机关采取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取得测绘专业高级职称的注册测绘师可计入中级测绘专业人员;


(三)有与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通用标准》《专业标准》规定。


第十条 新单位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单位注册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一条 新注册单位只能申请乙级测绘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符合自然资源部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务合同及依法缴纳近三个月内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但未超过65周岁的技术人员的提供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测绘专业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并提供购买技术装备发票、租赁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上级部门将仪器设备划拨给下级部门的、总公司将仪器设备划拨给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将仪器设备划拨给关联公司的,应出具能够证明仪器设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证明同时应出具发票原件;


(五)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六)健全的测绘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


(七)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与涉密人员签署的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可在测绘资质管理系统自行下载);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第十三条 初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因特殊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纸质证书由省自然资源厅政务中心窗口打印,电子证书可由测绘资质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编号+市(州)编号+顺序号。贵州省的编号为二位数52;市(州)编号为三位数(甲级单位为001;乙级单位为:贵阳市101,六盘水市102,遵义市103,安顺市104,毕节市105,铜仁市106,黔南州107,黔东南州108,黔西南州109);顺序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更新有关信息。


(一)变更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及依法缴纳近3个月内社会保险的材料(退休但未超过65周岁的技术人员的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测绘专业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二)变更技术装备需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的购买发票、租赁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上级部门将仪器设备划拨给下级部门的、总公司将仪器设备划拨给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将仪器设备划拨给关联公司的,应出具能够证明仪器设备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的有效证明同时应出具发票原件)。


第二十条 乙级晋升甲级或甲级测绘资质新增专业类别的单位,除了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符合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业绩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继承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二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一)补领证书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在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测绘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单位需提交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申请书;

2.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3.法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按要求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报送年报、测绘项目备案、汇交测绘成果,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单位填报数据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单位填报数据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相关数据的单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填报数据义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息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第三十一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将承揽的项目转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测绘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中连续两年质量不合格的,处降低相应专业类别测绘资质等级直至取消相应专业类别测绘资质。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不合格,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伪造、变造测绘成果集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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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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