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测绘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定于2021年7月至12月底,对目前我省已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开展审核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工作(以下简称“复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方式
(一)申请范围:凡我省持有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除外)的测绘单位均需进行复审换证,复审换证期间,原测绘资质证书仍然有效。
(二)申请方式:测绘单位原则上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zz.ch.mnr.gov.cn)提交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在11月30日前未提交复审换证申请的,或者提交复审换证申请后因测绘单位原因造成在12月31日前未完成复审换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复审换证的权利。
二、审查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
(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
三、工作安排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除外),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规定统筹进行受理、审查、决定,并按照《申请测绘资质主要信息公开表(试行)》的格式将申请单位主要申请信息公开。复审换证工作于2021年底前全部完成。
为避免集中换证,本次复审换证工作采用分批受理、集中审查形式开展。
(一)学习培训。2021年7月,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人员,通过自然资源部和省厅组织的有关培训等,深入学习新测绘资质管理有关政策,同时做好对测绘单位的宣传、培训、解读工作。
(二)分批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安排如下:2021年8月1日-8月16日,沧州市、秦皇岛市、衡水市区域内的测绘单位;2021年8月17日-9月6日,石家庄市、保定市、唐山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山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测绘单位;2021年9月7日-9月30日,邯郸市、邢台市、张家口市区域内的测绘单位;2021年10月1日-10月31日,承德市、廊坊市、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的测绘单位;2021年11月1日-11月30日,未申请复审换证的测绘单位及前期复审换证未通过再次申请的测绘单位。
(二)集中审查。主要通过系统在线审查方式,分批次集中组织审查。
(三)公告发证。12月31日前,分批次公告审查结果。审查通过的,直接换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查未通过的,出具相应的复审换证审查结果通知单。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各单位需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材料需规范、清晰、齐全。
1.测绘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
3.申请表上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近三个月社保缴纳材料,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材料和劳务合同,享受“老人老办法”政策的人员在该单位的历年社保连续缴纳材料;
4.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以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5.技术装备的所有权材料及实物照片(能反映装备型号、编号等关键信息);
6.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7.单位测绘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9.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材料(测绘项目合同主要页、验收材料等)。
(二)复审换证期间,原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甲级资质申请;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提交复审换证乙级资质申请;原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符合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甲级标准的,可直接提交甲级资质申请;申请多个证书的单位,应先申请复审换证甲级资质或申请甲级资质,经批准甲级资质后再申请复审换证乙级资质。
(三)新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分别单独发放测绘资质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自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算。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严格标准,主动服务。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测绘资质管理政策的实施,做好宣传、培训和解读。本次复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山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并组织好本辖区内所有测绘资质持证单位按照分批受理时间参加复审换证,指导帮助测绘单位完成好复审换证工作。
(二)高度重视,按时申报,真实有效。各测绘资质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本单位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上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省厅做好必要的实地审查或原件核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三)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请自行查询下载。《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网址:http://gi.mnr.gov.cn/202106/t20210608_2648784.html),《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6号)(网址:http://gi.mnr.gov.cn/202106/t20210628_2659961.html)。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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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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