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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自由(五)谁的积极自由权利?谁的消极自由权利?

2017-01-23 柯华庆 刘荣 共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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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自由

文 |  柯华庆 刘荣


题  词

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罗尔斯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至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孔    子

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容许其他任何主体的侵犯,同时每个人的基本自由能力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保障。

                                   ——柯华庆

目  录

引言

第一章 自由:能力、权利与内心

1.1.有限自由意志论

1.2.自由的三重含义

1.2.1.自由能力

1.2.2.自由权利

1.2.3.自由内心

1.2.4.自由能力与自由权利的关系

1.3. 积极自由权利与消极自由权利

1.3.1.哲学探讨

1.3.2.现实实现

1.4.共同自由权利

第二章 自由的主体性与社会性

2.1.社会问题的主体思维

2.2.自由能力的三主体模型

2.3.谁的积极自由权利?谁的消极自由权利? 

2.4.合作的社会

第三章 科斯式自由观

3.1.三个时代的自由观

3.2.社会性即外部性

3.3.科斯式自由观与庇古式自由观

第四章 共同自由原理

4.1.共同富裕是共同自由的基础

4.2.自由能力制衡原理

4.3.制度侵权理论和偶然性

4.4.自然与社会平衡原理

4.5.中庸原理

第五章 实现共同自由之路

5.1.共同自由是一种价值

5.2.知行合于效

5.3.民主与自由权利

5.4.宪政与自由权利

5.5.法治与共同自由

第六章 共同自由教义的应用:劳资关系

后记




正  文

2.3.2 谁的积极自由权利

消极自由是免于约束的自由,对于自由能力较弱的弱者来说只具有形式上的自由,不一定有实质自由(实际享有的自由)。消极自由是实质自由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对于弱者来说,仅仅有消极自由还不够,还需要积极自由。正如杜威所言,积极自由要求“有效控制实现目标所必须的资源,具备满足欲望的手段;在头脑中有能力采取主动、进行思考,这些都是自由选择、谨慎判断、树立长远目标所必需的。”然而消极自由“只是摆脱了直接的外部阻碍,行动者的自由不过是形式,是空洞的。如果行动者没有个人技能,不能使用实现自我的工具,他就不得不遵循他人的指示和想法。如果行动者没有决断和发明的能力,他就不会谨慎考虑,或者他只会从周围环境所给出的暗示中草率地做出选择,从而让某些阶层的利益观念钻进了自己的头脑。”原初竞争状态下失败的弱者的权利很少,例如他可能没有选举权,他可能一贫如洗,他可能送不起孩子读书。那么,他应该向谁去要求这些权利?表面上看实现弱者积极自由的主体指向的都是政府。然而,不管政府是君主制、寡头制还是民主制,积极自由实际上需要强者来实现。君主制和寡头制政府本身就是强者主导的,底层民众的积极自由要求君主或贵族精英适度考虑他们的要求。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实现,弱者就会联合起来进行革命性的颠覆。民主制是不管财产多少和地位高低,每个人都有一张选票,所以它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底层民众所占比重起决定性作用,弱势的底层民众通过民主制度组织成为了比强者更强的主体。此时底层民众的积极自由是直接由他们自己表达出来,是通过法律程序将强者的一部分权利压制或剥夺,不是通过请求君主或贵族精英得到。例如在民主国家中普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将富人的部分财富用于全民共同享有的公共产品或者福利。民主的多数人决定机制很可能会侵犯强者的权利,强者正是为了防范多数人的暴政才提出了消极自由,在民主国家消极自由的实现是通过宪政来保障的,这一点我们在后面会做探讨。


自由主义者常常主张对自由不加干预,然而这实际上是强者的想法。强者之所以倾向于否定政府的作用、否定社会责任、否定对个人随心所欲和对消费选择进行限制、否定一切具有广泛意义的社会性目标、否定“减自由”,是因为这有损他们的利益。只不过强者是通过将个人与政府对立来提出的,其诉求具有隐秘性。由于知识精英的话语霸权,使得我们一说到自由就想起政府的恶或者家长的恶。事实上,对于很多自由能力欠缺的人来说,他是多么渴望政府的爱,多么渴望父爱!弱者渴望“加自由”给他,没有经济能力送孩子上学的农民多么渴望有人帮助他,想创业的有志青年多么希望有人贷款给他。他们只有通过更强者来实现他们的诉求。


共同自由实质上是一种强者与弱者的合作,是两种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调和。一方面,我们要防止过度的积极自由,正如密尔所言,“关于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要找出这个限度并维持它不遭侵蚀,这对于获致人类事务的良好情况,正如防御政治专制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过度的消极自由,正如哲学家阿多诺所批判的:“人们如此地操纵和玩弄自由概念,到最后自由变成了一种强者和富人掠夺弱者和穷人手中剩下的一切的权利。”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不同主体坚持的两种极端的自由,对强者消极自由权利更重要,而对弱者来说似乎积极自由权利更重要。它们之间没有谁高谁低之说,也没有所谓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的前提之说。最基本的消极自由权利和最基本的积极自由权利都应该是必不可少的。正当而又可行的社会是这样一个联合的统一体: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容许其他任何主体的侵犯,同时每个人的基本自由能力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保障。正如贡斯当所言,我们必须学会把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制度必须实现公民的道德教育,使尽可能多的公民升华到最高的道德境界。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这样,通过履行这些崇高职责的熏陶,公民会既有欲望又有权利来完成这些职责。(《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49-50页)


哪种属于基本自由权利不容许其他主体的侵犯?哪种基本自由能力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保障?不同的主体看法可能完全不同,因为不同主体的自由能力不同。

 

2.4 合作的社会

     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追求合作共享的历史,我们大体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网络社会,不同的社会合作的方式有别。农业社会主要是不平等主体的合作,工业社会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合作,网络社会的主体超越平等,是个性主体之间的合作。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有很大的区别:从依赖、独立到互赖。

 

2.4.1合作——作为人类社会的起源

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主要有进化论和神创论。进化论面临无穷倒推问题,最初的物质来自哪里?神创论只不过将神作为最初的来源,所以探求宇宙本源的科学家常常皈依了宗教。关于人类的起源的玄学争论我们无暇关注,因为这个问题超出我们人类的认知能力,争论是没有结果的。但我们不妨可以采取《圣经》中关于人类起源的说法,我们暂且将其作为一种假说,假说的正当性在于合情合理。《圣经》中记载,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这符合人的需要,人从一开始就是合作的动物、社会的动物,人不能离开人而生活,首先就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合作。耶和华神造夏娃的方式亦预示合作的起源。耶和华取下亚当的一条肋骨造就了夏娃,亚当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从此,男人挑起生活的重担,“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也要吃田间的菜蔬。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女人则“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


再看国家的起源,有两种经典的理论,即社会契约论和坐寇理论。这两种理论都说明国家就是不同方式的人与人的合作,现实的国家建立逃不出这两种情况。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国家只是自由的人的契约。如果自由被国家剥夺,那么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府的正当权力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美国就是根据社会契约论建立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何时当某一形式的政府变得是危害这一目的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者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社会契约论实际上是理性的平等主体之间解决问题的理论,因为契约的前提假设就是平等主体。奥尔森提出了不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国家的坐寇理论。坐寇理论认为,原初的社会弱肉强食、匪帮遍地。匪帮以抢劫为生,走到一处抢光一处,被抢的人民生活极端贫困以至于死亡,所以匪帮只能是流寇。等到流寇将他们能够到达的地方都抢光,他们最后的命运也是死亡。后来有一些匪帮学聪明了,每到一处都只抢一部分,留一部分给被抢的人民生活和继续生产以便来年继续抢。这样的匪帮就存活了下来,变成了坐寇,也就形成了国家。坐寇为了来年继续抢劫必须保证被抢人民的安全,所以坐寇事实上与被抢人民订立了不平等契约。不平等契约条款自然由坐寇决定,但也不至于太离谱,因为太不平等可能导致民不聊生激起反抗。实际上,现代国家的税收就类似于坐寇的抢劫。适度的税收可以使得官民之间长期共存,然而苛捐杂税可能导致陈胜吴广式起义。坐寇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中国的历史,更有可能是大多数古老国家建立的事实。社会契约论是启蒙运动之后的观念,现代国家的建立可能遵循这种模式。不管是社会契约论还是坐寇理论都是合作理论,只不过前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后者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

 

2.4.2家庭是人类繁衍的合作

亚当和夏娃偷吃了知道善恶的智慧果,耶和华神担心他们可能摘伊甸园中的生命果而长生不老,所以把他们赶出了伊甸园。不管这个故事是否真实,人终久要死却是事实。人类为了不朽,就繁衍子孙,于是家庭产生了。离开了合作,家庭是不可能持久的。首先婴幼儿需要父母抚养成人,如果得不到父母的扶养就不可能长大成人,人类繁衍不息就没有希望;其次,老人需要子女的赡养,如果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生育子女的动力可能就不足。在父系氏族社会中,人类靠男人耕种或者狩猎为生,男人占主导地位,女人需要男人扶养;在母系氏族社会中,人类靠女人纺织为生,女人占主导地位,男人需要女人扶养;在现代社会,男女相对平等,男女互有扶养义务。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就是从制度上保证家庭的合作、人类的繁衍。


事实上,家庭的合作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另一种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在夫妻关系中,有的男强女弱,有的女强男弱,有的男女平等,这在家庭关系中自然也会表现出来。婴幼儿和老人是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从属的。可能有的人会说,中国有的家庭中,孩子是小皇帝。这是因为孩子比较少,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了,然而孩子的地位是由父母的意志决定的。所以“小皇帝”仍然是弱者。

 

2.4.3市场和企业是经济的合作    

作为现代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就是合作的经济。我们设想比较久远的时代,原初每户人家既种小麦也养猪,张三每年养3头200斤猪肉的猪,同时种稻子1000斤;李四每年养1头200斤猪肉的猪,同时种小麦3000斤。此时共有800斤猪肉和4000斤小麦。假定猪肉和稻子都被这两户人家全部消费了,但是张三家感到猪肉吃得太多,饭吃得太少;相反,李四家觉得猪肉吃得不够,饭吃得太多。这时候有可能张三拿出一头猪来换李四的1000斤小麦,这样一来1斤猪肉就可以换5斤小麦。张三为什么与李四交易呢?显然是因为这样的交易能够让张三享受得更多。李四为什么愿意与张三交易呢?显然是因为这样的交易能够让李四享受得更多。所以张三家的1斤猪肉与李四家的5斤小麦进行交易并不表明1斤猪肉= 5斤小麦,相反它们之间是不等价关系:对于张三来说,5斤小麦>1斤猪肉;对于李四来说,1斤猪肉>5斤小麦。这样一来,5斤小麦>1斤猪肉同时1斤猪肉>5斤小麦。表面看来,这两者矛盾。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这两个不等式是针对不同的主体。1斤猪肉在张三家5斤小麦在李四家变成了1斤猪肉在李四家5斤小麦在张三家,这种变化使得张三和李四都得利,所以1斤猪肉在李四家+5斤小麦在张三家>1斤猪肉在张三家+5斤小麦在李四家。交易产生了增值。张三和李四从交易中尝到了甜头,张三萌生了只养猪的念头,李四萌生了只种小麦的念头。由于张三只养猪,他能够养5头200斤猪肉的猪,而李四只种小麦它能够收获5000斤小麦,张三和李四现在的产量总和多于原来的产量总和。这样,由于交易产生的分工促进了更多产品的生产。所以,交易产生了两次增值,一是交易本身的增值,另一是交易产生的分工带来的增值。交易促进了分工,分工又进一步促进了交易。市场经济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


作为现代社会的生产主体,企业也是一种合作方式。按照斯密的理论,交易的主体应该是每个人,然而我们发现事实上交易的主体常常是企业。科斯揭示,每个人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交易成本太高。人们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创立了企业。企业只不过是用一个契约代替一系列契约而已,它帮助人们用较低的交易成本替代了较高的交易成本。在企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讨价还价关系,而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企业中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的,所以是一种合作关系,是比交易成本很高的讨价还价更优的合作关系。然而这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候带来很高的管理成本,所以企业的边界不能无穷扩展。当企业的管理成本高于交易成本时,原来的企业就会分拆为两个或多个主体,企业之间又成为平等主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不能以是否是平等关系作为合作好坏的评价标准。我们应该仔细研究合作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应该看这种合作方式是否使得合作双方更加幸福快乐,更加促进人类的进步。

 

2.4.4 合作的基础

人类之所以繁衍发展就在于合作。人本是动物的一类,单独的一个人跑不过很多动物,力气比不上很多动物,感知能力也比不过很多动物。然而所有动物都被人类所驯养,其秘密就在于人类的合作,合作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马克思将人的本质属性归为社会属性,社会属性就是合作属性,因为社会的本质属性就是合作。一个人不成社会,多个没有合作关系的人也不成社会。


人的禀赋不同是合作的前提。男人力气大,女人会生育;有的人左脑发达,有的人右脑发达;有的人理性沉着,有的人激情四射;有的人喜好思考,有的人乐于行动;“萝卜白菜各人喜爱”……


个人禀赋的不同在分工合作之后更加扩大了。“干中学,歇中忘”,从事某一职业会强化某种能力,其他能力会退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某个人只具有某种能力,只能干某种行业。在现代社会“隔行如隔山”尤为突出。马克思有言,“搬运工与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


发挥每个人的比较优势会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发挥人与人之间的比较优势,发挥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比较优势,发挥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比较优势,发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比较优势。每个人或者组织都进行专用性投资,而非通用性投资,理想的社会应该是每个人按照兴趣爱好将其禀赋充分发挥出来。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两个因素:首先,每个人从这个体制中得到的不能相差悬殊。现实情况是由于所从事行业的不同,我们的所得相差很大。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现在是“男女都怕入错行”。人们在面临社会分工选择的时候一般会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业,而非能使自身能力最大发挥的行业,这样社会的福利就会部分丧失。其次,专业性投资使发挥比较优势风险较大。因为如果哪一天社会不需要某个行业,从事该行业的所得就会一落千丈,所以很多人选择将鸡蛋同时放到几个篮子中的通用性投资。

 

2.4.5 合作主体的平等性与合作主体的不平等性

我们过去通常采取二分法,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称为压迫/被压迫或剥削/被剥削的关系,而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看作真正的自由合作。实际上,平等与不平等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并没有完全平等的两个主体,也没有完全不平等的两个主体。现实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从完全不平等到完全平等之间的状态,是一个连续的序列。我们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也只是为了表达的方便而已。例如,所谓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也不是完全的平等关系,不同主体的讨价还价能力不同,决定了他们之间的交易不是平等的。企业内部主要是不平等关系,然而现代企业更加依赖于知识,所以管理者与研发人员之间的关系可能很平等。最不平等的合作关系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面前,任何个体都是弱小的,我们似乎看不到两者之间的合作。然而,如果我们将现在的移民自由考虑进来,我们可以说,你之所以选择在一个国家而不是另一个国家居住,那是因为你选择了同意这个国家的制度,可以看作是与其他人签订了一个所谓的社会契约。这与一个生活在一个社团中的人一样,尽管你可能觉得有很多不如意,然而你之所以选择不离开,是因为在你看来,与别的社团相比,你感觉更好一点。社团与政府的不同之处只是程度上的,因为政府拥有暴力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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