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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自由(六):合作的社会

2017-01-25 柯华庆 刘荣 共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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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自由

文 |  柯华庆 刘荣


题  词

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罗尔斯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至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孔    子

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容许其他任何主体的侵犯,同时每个人的基本自由能力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保障。

                                   ——柯华庆

目  录

引言

第一章 自由:能力、权利与内心

1.1.有限自由意志论

1.2.自由的三重含义

1.2.1.自由能力

1.2.2.自由权利

1.2.3.自由内心

1.2.4.自由能力与自由权利的关系

1.3. 积极自由权利与消极自由权利

1.3.1.哲学探讨

1.3.2.现实实现

1.4.共同自由权利

第二章 自由的主体性与社会性

2.1.社会问题的主体思维

2.2.自由能力的三主体模型

2.3.谁的积极自由权利?谁的消极自由权利? 

2.4.合作的社会

第三章 科斯式自由观

3.1.三个时代的自由观

3.2.社会性即外部性

3.3.科斯式自由观与庇古式自由观

第四章 共同自由原理

4.1.共同富裕是共同自由的基础

4.2.自由能力制衡原理

4.3.制度侵权理论和偶然性

4.4.自然与社会平衡原理

4.5.中庸原理

第五章 实现共同自由之路

5.1.共同自由是一种价值

5.2.知行合于效

5.3.民主与自由权利

5.4.宪政与自由权利

5.5.法治与共同自由

第六章 共同自由教义的应用:劳资关系

后记




正  文

2.4.6 合作中的冲突

不管我们多么崇尚合作,然而社会还有另一面,也就是冲突。冲突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资源相对于人的需要稀缺,你得我失或者我得你失。苹果树上只有一个苹果,两个人都想得到,冲突不可避免。再如,两个人竞争一个岗位,不可能同上。如果两者直接暴力冲突,那么可能一者失败或者两者都失败,前一种情况是一强一弱,后一种情况是势均力敌。在一强一弱的竞争之中,强势一方自然会选择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最后只剩下一个主体,也要死亡。势均力敌情况下两者都要死亡。这对他们来说都是非理性的,于是人们想出从抽签到法律规则的方法来解决冲突,其核心是合作。前者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


第二种情况是,对合作剩余的分配中的冲突,也就是得多得少的问题。任何自愿的合作都会产生合作剩余,也就是说1+1>2。我们假定1+1=3,那么多出来的1就是合作剩余。合作剩余只有在合作中才产生,不合作就会失去。每个人都愿意合作,却由于对合作剩余分配的不满意致使合作失败。小到男女婚姻合作,大到国家内部合作和国家之间合作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夫妻之间的自愿结合肯定比单独的男女更好,然而对于婚姻内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好可能导致婚姻破裂。国家比无政府状态要好,然而可能有些人或者民族觉得不公平而分裂或者革命。通过革命将对方消灭不可能实现对合作剩余的公正分配,因为革命成功的阶级必然会裂变为对立的阶级,换汤不换药,只不过是换了不同的统治阶级而已。为了使得合作持续下去,我们必须通过规则来解决合作剩余分配的问题。


第三种情况是,两者或者多者的合作对于其他主体的侵犯。例如,市场中有多个交易主体,假定一个苹果对于张三来说值1元钱,对于李四来说值3元钱,张三和李四之间就有合作的基础。他们可以以1元至3元之间的价格成交,这对于双方都有利,以价高还是价低成交对于他们的区别在于各自得利的多少而已。我们假定对于王五来说,这个苹果值1.5元,张三与王五之间成交也是对双方有利的。然而由于李四的存在,王五就没有交易的机会。这也是一种冲突,只不过没有直接的冲突和对合作剩余分配的冲突那么明显,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由张三、李四和王五所组成的社会必须解决王五的问题,王五并非活该如此,因为没有李四的话,他的状况就不一样。失业者与没有买到苹果的王五一样是市场竞争制度的失败者。正像“山中无老虎,猴子做霸王”中所揭示的,我们需要考虑老虎、猴子和绵羊的共存问题,也就是合作问题。否则可能出现一群猴子合伙将老虎灭了或者一群绵羊将猴子灭了的悲剧。


总之,人出生开始就是一种合作,人的一生都是在合作。只不过有的是隔代合作,有的是同代合作,有的是不平等状态之间的合作,有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有的是个性主体的合作。合作是社会的本质,合作是第一位的,冲突是第二位的,冲突是由合作而产生的。我们设计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地解决合作中可能的冲突从而更好地促进合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是人类繁衍的合作,市场和企业是经济的合作,组织是社会的合作,民主是政治的合作,宪政是人类长治久安的合作,法治只不过是合作的规则,但这个规则非常重要。

 

2.5 三个时代的自由观

三种不同的合作关系决定三种不同的自由观,如果说以依赖为特征的农业社会中的人追求的主要是积极自由权利,以独立为特征的工业社会中的人追求的主要是消极自由权利,那么以互赖为特征的网络社会中的人就会以共同自由为价值。

 

2.5.1 农业社会的自由观与工业社会的自由观

农业社会主要是家庭内部的合作,工业社会是由交易为基本单位的合作。农业社会的合作类似企业内的合作,是不平等状态之间的合作,表现为身份关系;工业社会的合作类似企业间的合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表现为契约关系。梅因的名言“迄今为止,一切进步社会的走向一直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也可以说成是“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束缚到自由的运动”或者“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自给自足到分工合作的运动”或者“迄今为止,一切进步社会的走向一直是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运动。”如果说身份所反映的是依附关系,那么契约自由揭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尽管从依附到独立是进步的过程,然而我们发现,这一进步过程中的两种关系各有其社会条件,各在其社会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它们是人类社会合作的不同方式。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要求家庭成员在家长安排之下相互配合,家庭犹如小企业,一定程度的命令与服从是必要的,个人以家庭为本位是自然的事。中国古代女人的三从四德是农业文明时期对女人的保护,也是对男女合作繁育后代的保护。家庭本位主义不仅仅是中国的特色,它也是农业文明的特色,甚至是早期的城市文明的特色。古希腊社会组织的蓝图是城邦,组成城邦的基本单位是公民,然而对于公民的种种限制使得公民实际上就仅指家长。成为公民的要求不仅仅是居住在本地的人,还必须具有理性和参与政治的能力。这把妇女、儿童、奴隶、外乡人和没有足够财产的人都被排除在外。所以古希腊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工业革命为个体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创造了条件,因为工业化要求专业化的集体劳动,而由于工业革命产生的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培养了平等精神。 


五四运动时期,陈独秀发现: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陈独秀其实只说对了一半,那就是经过工业革命之后的西洋民族才以个人为本位。陈独秀认为,中华民族“欲转善因,是在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生活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家庭本位主义是农业文明的生活方式,个人本位主义适用于工业文明的生活方式。所以从家庭本位主义到个人本位主义的转变只有在工业革命之后才能实现。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分别是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自由观。古代社会是农业社会,农业社会以家庭为单位,以身份为主导。身份是一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家庭是一个整体,家长处于家庭的中心地位,其他主体处于依附地位。家庭成员对家长的依赖性很强,家长进行家庭分工,家庭在生产和生活上自给自足。家庭成员争取平等的自由就是要摆脱家长的束缚实现自主,也就是积极自由,积极自由就是农业社会的自由观。近代社会是工业社会,企业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企业与员工之间表现为契约关系,员工是自由的,在工业社会由于家庭成员的经济基础不依赖于家长,家庭成员在家庭中也是独立的主体;再者,工业社会的专业化生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易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交易本身也要求交易者是独立的行为主体。由于人们在经济上的独立,政治上追求平等,人们的主要精力要放在生产和商业上,但政治上的诉求也非常关键,在这种情况下,代议制民主出现了。消极自由是人们在代议制民主出现之后针对可能出现的“多数人的暴政”争取独立性的产物。然而实际上消极自由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础,工业社会中每个人的生产和销售都要求其独立出现。密尔的消极自由观就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观。

 

2.5.2网络时代的自由观

在工业文明基础上我们迎来了网络社会(也称为信息社会或后现代社会)。农业文明中的关系是身份关系,是依赖关系;工业文明中的契约关系,是独立关系;网络社会中的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互赖关系。网络社会的合作是个性主体之间的合作,个性主体不以是否平等为标准,而以是否需要和是否适合为标准,它超越于平等关系。从平等角度来看,农业文明是不平等的,工业文明是平等的,网络文明是超越于平等的;从自由角度来看,农业文明是奴役性的积极自由,工业文明是自由放任式的消极自由,网络社会则是限制性的共同自由。这一切是由于现代网络社会从科技发展、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沟通方式等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致。


在网络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交易制度使得每一个人成为网络中的一分子,每个人所做的只能满足自身生活的极小一部分。人的需要却由于信息的爆炸比过去更加广泛,所以每个人对其他人的依赖更强了。可以说每个人百分之九十九依赖于他人,而且这种依赖是相互的。这样的社会合作给予我们的满足远远超过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也超过以自由契约为核心的相对独立的工业社会。然而以互赖为基础的网络社会有巨大的风险,如果其中一个环节断裂我们的生活就会无所适从。试想如果没有电、没有自来水、没有电视、没有手机、没有网络甚至没有微信的生活会是怎么样。


由于交通工具的发达和信息技术的发达,生产的全球化和生活的全球化已经称为现实。一部汽车,可能发动机是德国的、轮胎是韩国的、车身是日本的、方向盘是美国的……最后组装在中国完成,销售在中国市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汽车的最终完成产生影响。  现在一个地区的经济波动或者政治波动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电话、全球通、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现代通讯工具,生活在不同国家的人可以成为朋友,通过万维网你几乎可以知道世界上的所有事情,通过人人网你可以找到几十年没有联系的老同学。用一句流行语说现代网络社会就是“世界是平的”。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交通工具发达所导致的人的流动性,人与人的聚集更加频繁,不可再生资源的稀缺性更加突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更加可能,人的社会性更加突出。农业社会中的人有点相当于草原上的蒙古包,一个蒙古包就是一个家庭,每个人都属于一个蒙古包,但蒙古包与蒙古包几乎没有联系。工业社会中的人有点相当于天空中的星星,每个人就是一颗星,可能相遇但相互独立,以交易为单位。而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多维的网络,每个人具有多维性。一个人可能工作时是一位经理,下班之后是丈夫、爸爸、儿子或者兄弟,周末聚会时是某个人的同学,在网络上是从来也没有见过面的另一个国家的人的朋友,不同的维度都对他产生影响。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无所谓平等与不平等,是超越平等的。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节点,通过信息交换与其他人相连,一个人既是中心也在边缘,一个人既是国王,也是打工仔。每个人的行为都对其他人产生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每个人既是独立的又是依赖的。网络社会的契约是关系契约,既有自由又强调诚信。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对财产“不求所有,只求用益和分享”。财产是一束权利,不同主体对财产权利的不同方面既有独立的权利,又有共享的权利。生产和生活的社会性决定了权利分享的社会性。  

 

3.1.社会性即外部性

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一个立体的网络,每个个体都是网络的一个节点,节点的行为将会影响到网络中其他的节点。借用经济学的概念,我们将一个主体的行为对于其他主体的影响叫做外部性,网络社会中每一个主体的行为都具有外部性。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也可以称为外部收益和外部成本,或者有益的外部性和有害外部性,如果用通俗的语言说就是好的影响和坏的影响。一个人的外部性既有外部成本也有外部收益,两个主体或者多个主体的合作关系也同样如此。因为主体之间的合作意味着另外的主体失去合作机会,张三与李四的合作可能意味着王五与李四失去合作机会,中美合作可能意味着日本受损等等。


首先以单个人的行为来看。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就意味着外部性。新生命的诞生至少对他的母亲产生很大的影响,妈妈要养育孩子,她有可能因为此而影响工作,甚至放弃工作。对爸爸、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不同程度产生影响,或增加他们的快乐或者减少他们的快乐。孩子的出生对社会中的其他人也会产生影响,因为资源的相对稀缺,这个人的出生就占用了其他人的资源。我国的计划生育法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违法超生收取社会抚养费。其根据就是在我国人口密度较大,总体上看,一个人的出生对他人产生有害的外部性,也就是外部成本大于外部收益。印度也是人口密度较大的国家,然而印度对生育采取放任的态度。印度的人口增长率很高,人口增长的有害外部性比较大,导致文盲特别多,严重制约了社会发展。当然也有和印度相反的例子,例如,加拿大人口密度很低,新生命带来的更多是有益的外部性,对社会总体来说是外部收益大于外部成本,所以,加拿大提倡多生孩子,同时加拿大也积极鼓励其他国家的高素质人才移民到加拿大。每一个生命的诞生都具有外部成本,也具有外部收益,我们需要比较这两者的大小。在人口密度比较高的国家,一个生命的诞生更可能是外部成本大于外部收益的,在人口密度相对低的国家,一个生命的诞生更可能是外部收益大于外部成本的。从功利的角度考虑,判断一个人到底是否应该出生时我们应该计算他的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当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时他就有出生的正当性。然而这需要盖棺才能决定,是不现实的。所以有效的措施就是对于所有人一视同仁,这也是现代民主国家平等原则的体现。你的懒惰、你的勤奋会对他人产生影响,有的是有益的,有的是有害的,而且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可能不同。你的勤奋可能对于你的家庭是好的,然而对于与你竞争的人来说可能是有害的。因为很多情况下优胜者只有一个,有你无我或者有我无你。我们之所以鼓励竞争只不过是从整个社会的进化来看是利大于弊,并不表明它对于所有人都是好的,很明显对于竞争的失败者就是有害的。再如,曾经在中国法学界引起广泛争论的成年人在自家看黄碟事件。有的人认为这是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也有的人认为与他人有关,应该管制。成年人在自家看黄碟肯定会对他人产生影响,问题在于这种影响是好的影响大于坏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大于好的影响。看黄碟可能会促进成年男女伴侣性生活,但也可能会使成年男子越轨、甚至于性侵犯。因为成年人是属于自主决定的主体,我们一般认为是利大于弊,所以就将其划入个人自由范围,不加干预。


其次,我们以两个主体的行为来看。两个人的自愿交易被经济学家誉为帕累托佳境,然而它的负外部性也是存在的。正如我们上面所分析的,两个人的自愿交易可能损害第三方,因为没有其中一个主体,第三方就有自愿交易改进自身的机会。市场经济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描述为美妙的帕累托改善过程,然而我们却忽略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性给在竞争中败北的主体的伤害。


再次,我们可以将两个主体的行为扩展到N个主体的行为。如果我们将一个国家看成是主体之间的社会契约,契约是有利于该国之内的主体的,然而它可能对其他国家或者个人产生有害影响。例如,某国一致同意将污染特别严重的化工厂建在没有本国居民的边境上,对自身是帕累托改善,然而却可能对他国居民造成伤害。


任何人的行为都有外部性,我们常常鼓励更多的正外部性,抑制负外部性。事实上,正外部性只是针对某一主体来说是正外部性,对于另一主体可能就变成了负外部性。例如,一家为了自身利益在花园养花,它的正外部性是对路过附近的爱花之人,然而对于对花过敏或者不喜欢花的人就是负外部性,对于没有养花的人也可能是负外部性,因为嫉妒而至。有负外部性并不能成为抑制该行为的理由,因为该行为对于制造负外部性的主体来说其所得利益可能大于负外部性,而且可能对另一主体来说是正外部性。我们之所以鼓励正外部性实际上隐含了其利大于弊,而抑制负外部性隐含了其弊大于利。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显而易见,我们必须全面考量。因为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社会总收益与社会总成本,然后比较社会总收益与社会总成本的大小。


我们考虑外部性问题时,不应该仅仅考虑是否有外部成本或者外部收益,而且应该考虑是外部收益大于外部成本还是外部成本大于外部收益,更严格说是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还是社会总成本大于社会总收益。任何制度都有成本也都有收益,关键在于收益大于成本还是成本大于收益。制度的理性选择是通过比较不同制度下的社会总成本和社会总收益之差而做出的。社会总成本不仅仅包括自身成本,还包括所有外部成本。同样,社会总收益不仅仅包括自身收益,还包括所有外部收益。


在网络社会,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负外部性,也就是有害影响。在自由问题上,每个人自由能力的行使都会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只不过有些直接,有些间接而已。我们怎么对待这种有害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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