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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条款示范

2017-10-13 唐青林李舒张德荣 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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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多篇针对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的分析解读。每篇文章精选一条上市公司的章程条款,进行专业点评和分析,并分别站在直接经营公司的“企业家”的角度、不直接经营公司的“资本家”的角度,提出章程条款设计建议。作者希望通过本系列文章,增强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视,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公司章程。本公众号推出的公司章程条款设计系列文章即将集结出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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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条款示范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2017年10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开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新局面”。


公司章程被称作公司的宪章,是公司运行的基本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为开展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事实上,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院党委自今年年初连续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进章程的通知:2017年1月3日,中共国资委委员会引发《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2017年3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2017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引发<中央金融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修改指引>的通知》(财金【2017】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资委引发《关于自治区国有独资、全资或控股公司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新国资发〔2017〕144号),其中并附带章程指引。


党和国家这一系列的文件,主要强调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把党建工作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进行有机的结合。中国中铁、中国五矿、中国核电、重庆百货等一大批央企国企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本文召,现已完成党建工作进章程的公司章程修订工作。


本书作者依据上述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文件及地方党组织和国资委的指导性文件,借鉴已经完成党建工作进章程的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部分内容,总结以下关于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的文本,供有需要的公司参考:


一、总则部分增加党建工作内容


第XX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加强党的领导监管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统一起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二、新增党组织建设章节


第XX章 党组织建设


第XX条 党组织设置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的委员会,设党委委员××名,党委书记由董事长担任,设党委副书记××名。符合条件的党委会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会。分公司、子公司和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成立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同时,按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双重领导,履行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子公司党组织应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纪委或纪检委员。


第XX条 党组织办事机构  公司党委下设XXXXX、XXXXX、XXXXX等工作机构(大型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中型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党委工作部门,也可以设一个综合的党务工作部门,内部实行分工;小型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精干的综合性党务工作机构或配备专人做党务工作)。企业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1%左右配备,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比例安排,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列支,确保党组织有工作条件、有办事经费。


第XX条 党组织作用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确保国有企业坚持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支持股东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并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业中心工作。


第XX条 党组织职责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决定、决议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思想理论建设。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教育群众。加强理想信念和党性修养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参与本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责,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建设廉洁企业。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代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统筹抓好基层党的各项建设,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保证党组织全覆盖,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重视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围绕生产经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建工作成效转化为企业发展活力。

(八)抓好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树立报效国家、造福社会、服务人民、关爱职工的企业形象。

(九)统筹抓好基层党的各项建设,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构建和谐企业。

(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开展工作,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综合运用党组织各种资源,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和职工群众凝心聚力完成本企业的中心任务。

(十一)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XX条 党委会研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或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五)党组织重大活动的实施方案。

(六)统战和群团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XX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

(三)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八)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总额、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九)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十一)公司薪酬分配及员工福利。

(十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公司信息公开事项。

(十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六)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处置方案。

(十七)其他需要党委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XX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XX条 公司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做好企业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第XX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董事会”部分


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四、“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


在“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条款结尾处增加: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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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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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声明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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