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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房地产公司抵扣预提土地增值税漏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不容忽视
产生税前抵扣预提土地增值税漏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清算条件弹性导致的时间差异。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定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第二种是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以及取得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从实际情况看,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销售完毕的较少,总是有几套房产没有实现销售,第一种情形涉及的时间跨度较长;第二种情形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弹性比较大,在税务机关没有要求时,企业一般也不会申报。而从会计核算角度,一般应预提计入相应年度成本,但根据上述情况又暂未缴纳,产生较长的时间差异,变成预提税金长期挂账。
二是对税法相关规定理解模糊。企业在税务机关未要求清算土地增值税时,采取预提清算口径土地增值税的方式进行会计核算,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般进行税前抵扣处理。由于抵扣项目本身是未来应缴纳的税款,导致企业对有关税法规定的理解产生模糊,认为预提的是税款,虽然未确定何时缴纳,但总是要缴纳的,理应抵扣,至于何时缴纳清算口径土地增值税是税务机关的事情,与企业没有关系。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税前抵扣预提土地增值税问题,还不是个别现象,检查三户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有两户存在上述问题,值得予以重视。如某公司2008年4月在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将累计预提的但并未实际缴纳的清算口径土地增值税合计9988.35万元,列计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申报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988.35万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97.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