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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号)
一、 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为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切实降低纳税人税负,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就依法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依法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在分行业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确定了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内的销售(经营)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公告》自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