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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图解税收 2021-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2014/12/26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本附件2自2016年10月19日起停止执行。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本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此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失效】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此附件失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12/3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250毫升(不含)以下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税目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制定本《公告》。


  一、由于“酒及酒精”税目中“酒精”子目取消,《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了申报表及其附表中“酒精”有关栏次和内容。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申报表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缩小“摩托车”税目征收范围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的需要,《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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