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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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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2014/12/12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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