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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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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8/3/4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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