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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海关总署2006年第15号公告)

专题导图 2024-04-13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2006年第15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6/4/3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其中,对进口白酒类征收复合消费税时,应按20%的税率计征从价消费税,同时按1元/公斤的税率计征从量消费税。对进口卷烟(包括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10位商品编码分别为:2402200000、2402900010)仍按海关总署2004年第4号公告规定的计税方法计征复合消费税。


  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在海关调整有关程序和参数前,进口上述商品时,纳税义务人应在报关单“征免方式”栏填写“特案”;海关采用手工处理方式征收税款。相关程序和参数调整后,海关总署将另行通知。


  三、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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