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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专题导图 2024-04-1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9日

附件: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填报说明
1.缴费人名称、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填写。
2.征收项目:必须填写。填写非税收入项目名称。
3.征收品目:必须填写。填写非税收入征收品目名称。
4.征收子目:非必须填写。非税收入品目下设定细目时,按相关规定填写。
5.费款所属期起(止):必须填写。按期缴纳的,填写所属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按次缴纳的,填写缴费义务发生日期。
6.应缴费基数:必须填写。填写总数量、收入总额、销售数量、应缴费人数、原值、面积、利润总额等非税收入计费的基数。
7.应缴费基数减除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允许减除的数量、金额、面积、人数等。
8.计费依据:必须填写。填写应缴费基数减去应缴费基数减除额的余额。
9.征收标准:必须填写。填写征收的费率或单位费额等。
10.扣除数:非必须填写。适用于累进费率的速算扣除数,或者其他扣除数。
11.征收比例,本征收机关征收的比例数,必须填写,缺省值为100%。
12.本期应纳费额:必须填写。填写计费依据乘以征收标准,再减除扣除数后的余额,乘以征收比例后计算出的本期应纳费额。
13.减免费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允许减免的费额。
14.减免性质:如果减免费额>0,那么此项必填;减免性质选择相应代码。
15.本期已缴费额:非必须填写。填写已经缴纳的本期费额。
16.本期应补(退)费额:必须填写。填写本期应纳费额减去减免费额及本期已缴费额后的余额。
17.主管单位名称:非必须填写。填写负责确定计费依据的主管单位名称。 
18.主管单位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必须填写。
19.备注:非必须填写。
20.代理机构签章、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的,应加盖代理机构印章,并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1.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由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19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0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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