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案例
以下案例根据3月6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举办“同心聚力战疫情 优惠便利助发展”在线访谈内容整理编辑。
【案例1】甲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建筑企业,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月底和3月初分别收到建筑项目预收款15万、20万元,请问按照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甲公司这两笔预收款是否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公告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就甲公司上述业务而言,2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15万元,仍应在3月的纳税申报期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月应预缴增值税=150000/(1+3%)*3%=4369元。
2.3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按照13号公告关于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暂停预缴的规定,无需在4月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案例2】乙公司是天津市一家广告设计企业,属于按月交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2020年3月取得广告设计收入12万元外,还有房屋租金收入3万元,乙公司3月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乙公司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交增值税:120000/(1+1%)*1%=1188.12元
2.提供适用5%征收率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仍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收入应交增值税:30000/(1+5%)*5%=1428.57元
3月合计应交:1188.12+1428.57=2616.69元。
【案例3】丙公司是深圳市一家规模不大的软件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丙公司生产的网课软件产品销量较好,预计1季度销售收入能达到100万元(1-2月60万元,3月40万元),全部是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请问丙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丙公司是深圳市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丙公司需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适用的征收率:
1.对1-2月份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2月收入应交增值税:600000/(1+3%)*3%=17475.73元
2.对3月份取得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月收入应交增值税:400000/(1+1%)*1%=3960.40元
合计应交增值税=17475.73+3960.40=21436.13元。
【案例4】丁某是山东省一家销售办公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一般在6万元左右,有一个公司每月向丁某购买一批办公用品,2万元左右,需要开具专用发票。请问3月1日以后,丁某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丁某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减按1%缴纳增值税。当月合计销售额若不超过10万元,扣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剩余的销售额仍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部分6-2=4万元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2.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2万元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000/(1+1%)*1%=198.02元。
3.如果下游企业要求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可以按3%开票交税:20000/(1+3%)*3%=582.52元。
【案例5】戊某是江西省从事服装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大幅下降,预计3月份销售收入不超过5万元,全部来自服装销售,也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缴纳3月增值税?
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销售额不到1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3月应交增值税为0。
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则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案例6】己某是一家写字楼的业主,每月租金收入约5万元。疫情期间,己某为租户减免了租金。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他可以在4月征期(当地规定房产税按季申报)时申报享受免征2个月房产税优惠。请问4月己某申报房产税时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解析: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己某每月应纳税额=5万*12%=0.6万元。正常情况下,每季申报时应纳税额为0.6*3=1.8万元。
由于已某今年可以享受免征2个月房产税优惠,免征税额为0.6*2=1.2万元。
因此,4月已某申报房产税时,应纳税额=1.8-1.2=0.6万元。
来源:海湘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