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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稳岗补贴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中永中天 专题导图 2024-04-13
为了帮忙企业应对特殊疫情,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帮企业渡过难关。最近,经台州市人力社保局、台州市发改委、台州市经信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商务局、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台州市税务局共同审核,第一批拟返还企业名单及返还资金已公示,共4653家企业,总计7941.67万元。
那么企业收到了人社部门给予返还的稳岗补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笔者进行了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政府为了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的补助。

(一)稳岗补贴申请的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2.《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3.浙江省政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4.台州市政策:《台州社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台州市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台社稳办〔2020〕2号)
(三)稳岗补贴的用途

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会计处理

1、目前收到稳岗补贴企业一般有四种做法:第一种,收到稳岗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第二种,收到稳岗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第三种,收到稳岗补贴时,冲减之前发生失业保险计入的相应科目。第四种,收到稳岗补贴时,直接挂其他应付款,等相关支出发生时,再冲回。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如下:(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我个人是倾向于用第二种,因为稳岗补贴是一项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时,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而稳岗补贴根据他们的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是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2、特别说明,疫情期间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缴账务处理因为直接免征,所以不需要进行计提,不做账务处理。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同时也不属于财税〔2008〕151号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按照“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直接不进行计提即可。

(五)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笔者结论: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收入,根据上述政策,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属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财政部门拔付的专项资金,有红头文件,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如果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但后期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企业应在取得稳岗补贴资金的第六年时,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增值税稳岗补贴资金不属于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取得财政补贴的企业与人力与社会保障局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所以稳岗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来源:中永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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