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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增值税,不会填表的看过来……

专题导图 2024-04-1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2020年13号公告),明确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称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将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45万元,2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10.30万元,3月份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154500÷(1+3%)+103000÷(1+3%)+101000÷(1+1%)=35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1%)×2%=20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50000(元)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额”=154500÷(1+3%)+101000÷(1+1%)=250000(元)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5.15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未开票收入适用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103000÷1+3%+51500÷1+3%+101000÷1+1%=250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元)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元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51500÷1+3%+103000÷1+3%+101000÷1+1%=250000(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103000÷1+3%+101000÷1+1%=200000,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1%×2%=2000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为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对应的小微免税额仍按照3%征收率计算,为50000×3%=1500元。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减税项目”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2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60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200000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03000÷1+3%+101000÷1+1%=200000第9栏“免税销售额”=50000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50000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200000×3%=6000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第17栏“本期免税额”=50000×3%=1500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1500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6000-2000=4000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40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需缴纳增值税4000元。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1月收入共开具两张发票,其中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30万元,并同时预缴税款0.30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为10万元。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3.4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差额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51000-50000)÷(1+1%×2%=2000(元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000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100000+234500÷1+3%=324757.28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324757.28×3%=9742.72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4.95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本行“合计”“销售额”=100000+324757.28+149504.95=574262.23本行“合计”“应纳税额”=3000+9742.72+1495.05=14237.77本行“合计”“价税合计”=574262.23+14237.77=588500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80000+50000=230000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358500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234500-8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4500+1000=85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元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30000(元)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30000-230000=0(元)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88500(元)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30000(元)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588500-230000=358500(元)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151000-50000÷1+1%×2%=2000(元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元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附列资料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350000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00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24757.28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3000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3000=55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共需缴纳增值税8500元,代开发票时已预缴增值税3000元,申报后仍需缴纳增值税5500元。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0.3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15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5.1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5万元,未开具发票。假设扣除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适用差额扣除后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额扣除后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差额后的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1.《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本表仅适用北京地区电子税务局填报)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列=203000+101500÷1+3%=295631.07本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295631.07×3%=8868.93本行“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列=151000÷1+1%=149504.95本行“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49504.95×1%=1495.05本行“合计”“销售额”=295631.07+149504.95=445136.02本行“合计”“应纳税额”=8868.93+1495.05=10363.98本行“合计”“价税合计”=445136.02+10363.98=455500本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00000+50000+50000=200000本行“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255500本行“扣除后”“应纳税额”=(203000-100000÷1+3%×3%+101500-5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1500+1000=55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辅助填报工具》填报如下所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0第2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发生额”=200000第3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第4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末余额”=200000-200000=0第5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455500第6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本期扣除额”=200000第7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含税销售额”=455500-200000=255500第8栏“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报如下所示:需要注意的是: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应纳税额”=差额辅助工具第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9栏“免税销售额”=250000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第17栏“本期免税额”=250000×3%=7500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7500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元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2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41.2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0元,税额12000元;3月因去年销售货物业务取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02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取得销售收入303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及2020年5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各项收入,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因此该企业3月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不含税销售额=202000÷1+1%)=200000;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不含税销售额=303000÷1+1%=300000

根据2020年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该企业3月发生去年销货退回应按照原3%征收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该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412000÷1+3%-103000÷1+3%+202000÷1+1%+202000÷1+1%+303000÷1+1%=1000000根据2020年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因此,该企业3月销售货物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0*2%=4000元);鉴证咨询服务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00*2%=4000元);研发和技术服务应纳税额减征额=300000*2%=6000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200000*2%+200000*2%+300000*2%=14000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4000=14000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货物及劳务”列=15000,大于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减征额4000元,申报表主表第15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15000元,大于服务所产生的减征额10000元,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4000+10000=140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收入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鉴证咨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货物及劳务”列次=400000-100000+200000=500000;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 销售额(3%征收率”“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300000=500000;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及劳务”列次 =400000-100000+200000=500000);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300000;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500000*3%=15000;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00000*3%=15000;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列次=200000*2%=4000;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200000*2%+300000*2%=10000;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列次=15000-4000=11000;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15000-10000=5000;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货物及劳务”列次=11000;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次=50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货物,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60万元;2月份发生一批退货,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46.35万元;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60.60万元。



分析

根据2020年13 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5号公告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该企业2020年1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2月发生销售退回,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3%征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减征额本期发生额=606000÷1+1%×2%=12000

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本期发生额”=12000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12000=12000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小于1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0500。第2行“期末余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2000-10500=150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销售货物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50000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0500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0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0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4月,有一批3月销售的货物发生退货,企业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000元;5月无业务发生;6月销售一批电脑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10000元,税额12300元。假设减征额无期初余额。



分析

根据2020年13 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及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该企业2020年3月取得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相应发票可选择1%征收率,4月发生退货,开具相应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1%征收率,6月取得收入适用3%征收率,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3%征收率。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销售额=-101000÷1+1%+422300÷1+3%=310000,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因此,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1000÷1+1%×2%=-200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1万元,超过30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2行“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0001011608|SXA031901121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2行“期初余额”=0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1%×2%=-2000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0+-2000=-2000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9300,大于-20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服务应填写至“货物及劳务”列对应的相关栏次。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310000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101000÷1+1%+422300÷1+3%=310000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10000×3%=9300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9300--2000=11300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11300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该企业2020年二季度需缴纳增值税11300元。

北京地区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0年3月将不动产出租给本区一公司,取得收入42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该企业适用5%的征收率,不属于2020年第13号公告规定的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仍按照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进行计算。



1.该企业2019年1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第4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第5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400000。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第22行“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20000。该企业2020年2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北京市朝阳区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其在2020年3月收到建筑服务预收款201万,同时向分包方支付款项100万,其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含税销售额20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销售额”列;其向分包方支付款项100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扣除金额”列;预征税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金额)÷1.01×1%=(201万-100万)÷1.01×1%=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建筑服务”“ 预征税额”列。

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在2020年3月收到房地产预收款105万,其预缴增值税时《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填写如下。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含税销售额105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列;预征税额=含税销售额÷1.05×1%=105万÷1.05×1%=1万填列在《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第一行“销售不动产”“ 预征税额”列。




来源:北京税务,中国税务杂志社,7p1,欢迎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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