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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财税处理

赵辉 专题导图 2024-04-13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不仅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还参加各种各样补充医疗保险以减轻职工个人的医疗负担。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

对于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分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一种是由企业自行统筹管理,职工发生重大疾病,持医院相关收费单据来企业进行报销。

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会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应当注意:如果企业提取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税收文件,补充医疗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即为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且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而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

对于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无法在计提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解释,对于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在计提环节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计提环节并入工资薪金征税;对不能量化到个人名下的,在报销环节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新个税法对于个人的大病医疗支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所报销的医疗保险费用并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三、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费”。

实际计缴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需扣缴个税的,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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