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以浙江为例
什么是资源税纳税人?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纳税人具备三个条件:
1.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应税资源。
2.开采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的应税资源。
3.开采的应税资源销售或自用。
征税范围和征税对象包括哪些?
A:
包括《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164个税目,对应我国已发现的172个矿种和盐。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A:
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确定的税目、税率确定。其中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铀、钍、钨、钼、中重稀土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其具体适用税率授权各省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浙江省的资源税税率如何确定?
A:
浙江省已发现的应税资源(包括矿产和盐),对应《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的71个税目,其中钨、钼、中重稀土按国家规定的固定税率征收,其余实行幅度税率的68个税目按以下方式确定税率:
1.地热、其他粘土按从量计征方式确定税率;砂石、石灰岩以从价计征为主,自用和连续加工非应税产品实行从量计征方式确定税率;其余税目按从价方式确定税率。
2.将浙江现行的铁、金、铜、铅、锌等33个税目的税率,遵循税负平移的原则确定税率。其中地热由于级评定取消由五档税率简化为一档;海盐税率平移后低于《资源税法》规定的幅度下限而上调。
3.考虑到砂石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顺应国家全面从价计征改革趋势,更好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由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按总体税负平移原则确定税率;同时为便于企业申报和税收征管,对自用或连续加工成非应税产品的应税资源保留从量计征。
4.适当调低矿泉水税率。鉴于我省高品质矿泉水生产销售投入大、成本高,原税负偏高。为鼓励扶持我省高品质矿泉水企业的发展,矿泉水适用税率由4%调减至2%。
5.其他税目原矿税率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的上限和下限的中值确定,选矿税率按照原矿税率一定比率折算确定。
为何同一个税目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了税率?
A:
为公平原矿与选矿之间税负,避免对洗选环节的加工成本和利润征税,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在确定原矿与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时,选矿税率一般低于原矿税率。其中,原矿是指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选矿是指经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
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目?
A:
纳税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对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选择适用的税目,申报缴纳资源税。如《采矿许可证》注明的开采矿种无法与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的税目名称完全对应,以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注明的矿产品种类确定税目。如纳税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经自然资源部门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无法确定适用税目的,纳税人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在申报资源税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税率?
A:
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浙江省的资源税按原矿和选矿,分别设定税率。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原矿税率,按照原矿申报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在资源税税目税率中选择适用的选矿税率,按照选矿申报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纳税环节有哪些?
A: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申报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
以铁矿为例进行说明:
1.将自采铁原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2.以自采铁原矿移送加工铁选矿,在移送加工环节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
3.以自采原矿按原矿加工选矿后,将选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4.以自采原矿移送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5.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铁选矿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6.以自采原矿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投资、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7.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投资、以物易物等,在铁选矿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运杂费用是否需要计入销售额申报缴纳资源税?
A:
对于已计入应税产品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A: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纳税人不能区分同一税目下原矿和选矿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情况,该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A: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资源税法确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A: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浙江省制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A: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浙江制定了四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1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开采的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A: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如何享受减免税?
A: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可叠加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