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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差异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已经顺利结束,今年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实施个税年度汇算,很多纳税人对综合所得中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比较了解,但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如何计税相对了解较少,特别是这三项所得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的差异,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也是减按70%计算。
预扣预缴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