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持续推进重点税源随机抽查工作
1.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
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按照管理层级、稽查资源配置与纳税规模等标准,将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
省、市税务局应当在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接收、分析、整理和确认随机抽查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并进行标识,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随机抽查对象标识的异常涉税信息主要包括:高风险分析信息、检举线索、协查违法线索、长期异常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相关部门列明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信息。
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2.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省、市税务局应当在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接收、分析、整理和确认随机抽查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并进行标识,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2)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2)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4)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1.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随机抽查,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
2.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1)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查。(2)对同一抽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3)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3.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必要时,可以从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成员参加检查工作。下级稽查局可以提请上级稽查局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指导、协调或者直接参加下级稽查局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工作。
(四)案源类型,依据:税总发〔2016〕71号
1.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属于安排案源;
2.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属于自选案源。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小颖言税根据公开发布的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