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股票(限售股)的金融商品增值税问题的想法(四个方面)
有朋友今天询问,为啥转让限售股不按照实际购入价格作为成本计算金融商品增值税呢?想起了两面针。
早期的两面针案件,非常典型,买的是股权,卖的是股票,按照买还是卖?缴不缴流转税?
两面针认为,如果缴纳,不应该减去实际成本,因为那不是金融商品的成本。当上市这一天,股权化蛹为蝴蝶,才称为金融商品。因此应该减去招股说明书价格。这个论断奠定了未来53号公告的基础。
限售期间的送转股,能不能倍数计算金融商品成本?53号公告违反逻辑,居然允许,对企业很有利。不过,确实缺乏逻辑,前几年稽查时候为此还屡次争议,目前基本认同。
类似上述的理由,目前有八种情况股票金融商品的买入成本不是买入支付价格,各村有各的情况,道理同上面的IPO以招股说明书价格异曲同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 年 1 月,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税务分局关于补缴税款的通知,现就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情况
1、2012 年 11 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柳州市抽查部分企业纳税 情况,公司属抽查企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国务院 2008 年 11 月 10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公司 2009—2011 年期间出售中 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 15,354,176.45 元,附加税 费 2,017,043.91 元,合计 17,371,220.36 元。
2、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的上述主张,在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的基础上,公司随即通过柳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广西区地方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陈述了公司出售中信证券股权业务涉税处理的依据和理由:(1)公司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 1999 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 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的全流通股。公司出售该部分股票,实质上应界定为股权转让行为,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第二条“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应交纳营业税。(2)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公司 2009—2011 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公司认为税务机关对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持有、2009 年 1 月 1 日之后出售的中信证券股权相应购入成本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冲突,就应如何确定购入成本这一问题上公司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至 2012 年 11 月双方仍未达成共识。(3)基于上述,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对公司 2009—2011 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收益相关的营业税暂不予征收。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收到税务机关就此事项如何计税的回复文件。
3、2013 年 1 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达了《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督察报告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审便函[2012]113 号),要求公司补充申报缴纳 2009—2011 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 12,974,073.06 元。
二、公司对补缴税款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预缴上述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 3,053,571.43 元,于 2013 年 1 月补缴 剩余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 9,920,501.63 元。以上补缴税款事项不需要 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税务处理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决定,公司因补缴上述税款减少 2012 年度利润总额3,053,571.43 元,减少2013 年度利润总额 9,920,501.63 元。特此公告。
下文为小颖言税学习笔记:
(七)主要风险点
2. 企业之间股份(股票)转让,转让价格和转让成本是否按规定计算,是否综合考虑转让之前发生转股、配股、限售股解禁、增发和可转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