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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导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专题导图 2024-04-13


生产经营活动中

不同业务对应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多有差别

大家一定也有摸不清头脑的时候

今天税小皖专门

为大家汇总整理出来啦

快转发收藏吧~


01

基本原则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02

销售货物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延伸: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03

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04

提供应税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为提供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注: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05

出口货物

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06

提供租赁服务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07

转让金融商品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08

视同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视同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延伸: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的政策规定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9

贷款服务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来源:安徽税务,导图制作:小颖言税

思维导图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和《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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