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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处理

严颖 专题导图 2024-04-13
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处理
小颖言税整理

(一)税目税率
1.开盘预售环节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0.5‰贴花
2.广告宣传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按合同金额的0.5‰贴花,2022年7月1日新《印花税法》实施后按合同金额的0.3‰贴花。
3.与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0.05‰贴花,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4.购销合同(新法改名为买卖合同)按照购销合同的购销金额的0.03%作为计税依据,不得作任何的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5.租赁办公用房合同,按承租金额1‰贴花;签订的车辆、房屋保险等财产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贴花;技术合同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按照0.03%贴花。

(二)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申报表填写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五)免税与不征税规定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列举的无需贴花。
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2.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国税地字[1989]34号)
3.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国税发〔1991〕155号)
4.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5.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以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说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6.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9]9号)
7.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8.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9.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国税发〔1991〕155号)
10.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11.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12.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六)风险提醒
1.注意所属期合同记载总金额应与所属期明源销售系统签订合同后成交总价是否一致。
2.印花税在书立或领受凭证时贴花,多贴不退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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