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债式股权转让,就是股权收购方与股权转让方通过协议约定,在某一时间节点以前被投资企业的债务由原股东偿还,以保障新股东规避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的隐性债务风险。
承债式股权转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因承债式股权转让能够更好地保障新股东的利益,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投资方接受和采用。另一方面,又因有些纳税人出于减轻自己税收成本的趋利性,基于增加借款可以减少股权转让对价进而降低税负的错误逻辑,交易各方的税收风险也随之增高。 在一个高水准的专家老师群里,群主发了一则公告:“甲公司100%控股某物业公司,现甲公司将该物业公司51%的股权出售给乙公司,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前的债权与债务归原股东承继,请问甲公司如何确定转让收入?本文就以这个实例为切入点,探讨交流承债式股权转让相关涉税问题,欢迎大家批评指正。税法既尊重纳税人的商业外观形式,同时也要遵循实质课税原则,准确定性经济交易实质,才是征税的核心所在。1. 股权收购方所支付的目标公司债务,是股权收购对价的一部分。采用承债式股权转让,甲公司承担了物业公司(目标公司)的债务,会提高目标公司的企业价值,自然也就提高了甲公司的股权价值,支付承担的债务,会在收取的股权转让对价中得到补偿。因此,从表面上看是甲公司承担了目标公司债务资金,但实质上债务资金是由乙公司支付的(也可理解为原股东向新股东借入的资金),即股权收购方所承担的目标公司的债务,构成了股权收购对价的一部分。合理的处置方案是:因甲公司承担物业公司的债务,构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合同要件,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后,履行增资的法定手续,将资金(承担的债务额)注入到物业公司,再由物业公司将钱款偿还给债权人,同时,交易各方都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2. 股权转让方所承继的债权,是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采用承债式股权转让,甲公司承继了物业公司(目标公司)的债权,交易实质是目标公司用债权垫付了乙公司应支付给甲公司的部分股权收购价款。合理的处置方案是:因甲公司承继物业公司的债权,构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合同要件,物业公司先向乙公司借款(承继的债权额),再履行减资的法定手续,将资金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物业公司收回债权资金后,将钱款还给乙公司(当然也可以不用借款,物业公司收回债权资金直接打给甲公司减资),同时,交易各方都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假设实例中物业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1000万元,全部债务为200万元,合同约定采用承债式股权转让方式,甲公司承担全部债务。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股权收购价款(51%)为310万元,支付给甲公司承担的物业公司债务款为200万元,合计支付款项510万元。请问:1. 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注:假设甲公司原股权全部的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关于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用税法语言环境下的模拟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借:经济利益 510(万)(310万股权转让款+200承担的债务款)贷:计税基础 353(万)(300万×51%+200万再投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510(股权转让收入)-300×51%(投资成本)-200(承担债务)=157(万元)关于乙公司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对等原理,资产隐含的增值一经确认,对应的计税基础也应随之确认,甲公司确认了股权转让收入510万元,乙公司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也应为510万元。我们再假设实例中物业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1000万元,全部债权为100万元,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的债权由甲公司承继,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股权收购价款(51%)为510万元。请问:1. 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多少?(注:假设甲公司原股权全部的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关于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用税法语言环境下的模拟会计处理进行分析:贷:计税基础 53(万)(300万×51%-100万投资收回)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510万(股权转让收入)+100万(承继债权)-300×51%(投资成本)=457(万元)关于乙公司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同样,根据企业所得税对等原理,资产隐含的增值一经确认,对应的计税基础也应随之确认,甲公司确认了股权转让收入510万元,乙公司股权收购的计税基础也应为510万元。同时承继债权和债务情形的,相当于以上两例合并计算。上述计算结果的正确性,我们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第二条规定中找到参考答案:“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敬慕、崇拜、仁慈或其他冲动而做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与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而不是出于追求利润的动机。从交易实质及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看,甲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债务是为了理清目标公司的债务关系,目的是达成股权收购交易。甲公司替物业公司偿债并非是无偿行为,物业公司债务的减少会提高甲公司股权交易价格,甲公司偿债支出会通过交易对价得到补偿,是出于追求利润的动机。因此,甲公司承担物业的债务支出属于资本性投入的再投资行为。换言之,物业公司接受甲公司偿债实质是接受原股东的投资行为,不应按“接受捐赠”或承债式股权转让不在于表象,关键是要有规范的实质性交易。① 债权与债务的转移应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除外情形),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② 如前所述,按增资及减资交易处理,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如增资需股东会决议、章程修订及股权变更登记等。③ 交易各方都要根据交易实质,及时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这样,交易各方都能形成有实质交易的规范闭环管理,构成了完整的举证链条,才能有效防控税收风险。承债式股权转让,债权及债务发生转移,但并不意味着交易各方纳税主体其税收属性、特别是纳税义务也随之转移。以上实例分析不难看出,承债式股权转让与普通的股权转让其税负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说到底,承债式股权转让,原本就是一个符合交易各方商业利益的合同条款而已,税法既尊重承债式股权转让的商业外观形式,不会对企业重组业务造成“扭曲”,同时也遵循了实质课税原则,确保税负公平,不存在所谓的合理避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