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售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A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公司开发项目共两期,一期是住宅,二期是商铺。A公司所在城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1.5%,商铺3%,该市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为15%。
2019年10月1日,一期住宅开始预售,12月31日,预收帐款—一期贷方余额为6540万元,期初余额为0,全年预交增值税180万元(=6540/1.09×3%),城建税及附加21.6万元(=180×12%),预缴土地增值税95.4万元(=6540-180)×1.5%),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计入损益)117万元(=95.4+21.6)。
2020年6月30日,一期住宅完工并交付;2020年12月1日,二期商铺开始预售。2020年12月31日,预收帐款-一期,贷方累计发生额为2180万元(全部为交付前收取),期末余额为0;预收帐款-二期,贷方余额为1090万元,期初余额为0。2020年预缴增值税90万元,其中一期60万元二期30万元;预缴土地增值税63.6万元=(2180-60)×1.5%+(1090-30)×3%,其中一期31.8万元,二期31.8万元;预缴城建税及附加10.8万元,其中一期7.2万元,二期3.6万元。全年结转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400万元,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计入损益)35.4万元。
本案例暂不考虑其他业务和其他税费,假设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填写2019年和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为便于演示,同类业务以全年汇总分录替代单笔分录,单位:万元
(一)2019年
1.收到一期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540
贷:预收账款 6540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贷:银行存款 18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95.75
贷:银行存款 195.75
贷:所得税费用 195.75
贷:银行存款 3
1.收到一期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80
贷:预收账款 21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0
贷:开发产品 6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土地增值税 127.2
期末: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20
贷:银行存款 480
4.二期预收款的税费相关会计分录,略(方法同一期)
(一)2019年
(二)2020年
导图版:房地产预售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