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蛋:这个问题,本来不是个问题。这是两个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在某个区间内两者数据有一定逻辑关系,但肯定存在差异,甚至可以说必然存在差异。例如建筑业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照完工进度(履约进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不然,主要与开具带税率发票时间、收到进度款时间、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建筑服务完成时间)密切相关。建筑业企业一般情况下,在一定区间内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会大于增值税销售额,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建筑业企业除外。
从铁蛋的角度看这个问题,这两个数据不一致压根不需要解释,如果要解释,我觉得陕西税务的12366答疑可以直接作为解释的文本。问题内容:我公司从事全过程造价咨询行业,目前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时,我们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了增值税,但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我们未确认收入。这样造成了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这样可以吗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如您公司仅收取预付款,不具备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收入导致的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属于合理差异。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