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升华!契税法的前世与今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我省也已于近日对授权地方的事项进行明确,契税改革即将迎来关键的时间节点。整体来说,《契税法》遵循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在传承中体现升华,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讲讲《契税法》升华的部分,以及实施前后的细节对比。
【传承】
《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制定,相比于契税暂行条例,税率、优惠政策等主体内容存在延续性,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没有变化。而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更加符合“税收法定”的法治精神。
【升华】
《契税法》的制定,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契税制度的法理框架,规范了税收优惠的授权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相关的法律义务,赋予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结合管征实际细化了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
传承.1
税率一致
契税暂行条例明确契税税率为3%-5%,《契税法》沿用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各省在3%-5%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很多人关心厦门市契税税率是否会变化的问题,近日也已经明确了,根据《契税法》授权,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契税我省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方案》,明确全省契税税率为3%,与之前保持一致,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传承.2
个人购房优惠仍有效
《契税法》的实施后并未取消现行的个人购房优惠政策,目前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相关规定执行,除非未来国家层面调整购房契税优惠税率,那么这项优惠政策不会取消。
升华.1
税收优惠法定
《契税法》吸收整合了现有的继承及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等优惠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层级,以最大程度兼顾税制平移与税收立法的体系性、完整性。同时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赋予国务院决定减免征契税的权利。另外还明确了对非营利性机构的免税规定,享受的土地房屋用途增加了养老和救助,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
升华.2
完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除此之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021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还细化列举了三种特殊情况: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升华.3
申报缴纳时间合二为一
《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从税法层级明确更为合理的申报缴纳期限,更符合对权属转移征税的立法目的,能够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遵从,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另外,符合2021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的三种特殊情况,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申报缴纳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
升华.4
进一步明确退税规定
《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2021年第23号公告第五条补充列举三种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可申请退税的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二)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三)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升华.5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契税法》丰富了跨部门协作机制的内涵,从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单方面的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协助和有关资料,升级为建立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多方互助互利的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
升华.6
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契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增加了保护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规定,有利于契税的征管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