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丨浅析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浅析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拟稿人:玉树州税务局 尕松求吉
在减税降费大规模实施的环境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作为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玉树州积极推进招商引资,为经济发展增添动力,企业为扩大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呈增长趋势,而留抵税额的存在会直接影响企业当前现金流和实际增值税负担,对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和促进企业优化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特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对于增量留抵进行退税。此项政策明确自政策实施之日起,连续6个月的增量留抵额需均为正数,且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额不得少于50万。二是过去主要针对电网企业、科技企业等特定行业的退税,覆盖的范围较窄,惠及企业较少,本次退税范围扩大至全行业,可以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对市场主体的影响更广,减税幅度更大。三是将纳税信用与退税制度捆绑。纳税人是否能够享受优惠政策需建立在良好的信用等级上,无形中引导企业重视纳税信用建设,切实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税务处理
笔者通过实例,详细解读2019年第39号公告中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
案例:某企业为玉树辖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无出口业务。
该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81万元(四舍五入为整数,下同),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81万元、82万元、78万元、117万元、129万元、337万元、332万元、342万元、420万元、411万元、411万元、432万元、219万元、240万元、323万元、320万元,变动率分别为1%、-5% 、50%、10%、161%、-1%、3%、23%、-2%、0.5%、-49%、10%、35%、-1%。
由于该企业2019年7月至12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为338.7116万元,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满足留抵退税条件。2019年第39号公告中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60%,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该企业在2019年7月至12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46.2685万元,其余发票税额4.0076万元,因此进项构成比例为99.11%,按照2019年第39号公告符合条件退税金额为201.4182万元(338.7116x99.11%x60%)。
该企业已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期末留抵税额退税计算表及进项构成比例计算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并将12月留抵税额调减至219万元,这笔200余万元的退税款,就是减税降费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大红利。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企业在2020年1月及后续所属期申报税款时,可以按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200余万元退税款的余额,作为计算缴纳城建及教育附加的依据。
三、期末留抵退税管理的风险及建议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回会带来增值税发票风险的问题,一是如果进项税额全部退回,企业为减少税款的缴纳,很可能会隐瞒部分经营收人;二是发票虚开方将发票开具后故意走逃,发票需求方再根据政策申请留抵税额的退回,增加税务机关风险防控压力;三是对于一些发展初期的企业,可能存在设备物资购进项目取得发票、勾选抵扣等各个环节出现滞后,短期内与政策规定期限不匹配等问题。为此,一是应重视和关注期末留抵税额的变动,加强对异常企业的纳税评估,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及固定资产投资对税收的影响,主动采取措施对留抵税额总量大、增长异常的企业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二是在相关企业完成增值税留抵退税后,积极开展效应分析,全面掌握纳税人在享受政策前后的发展变化情况、实际税负变化情况以及扩大投资、技术装备升级等情况,进一步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及减负效应,持续做好企业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三是加强留抵退税风险管理。将税收风险管理与留抵退税工作深度融合,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强化增值税进项、销项控管,及时分析排查相关涉税异常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