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偷税案例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个人账户及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经查,该司少代扣代缴2018年度个人所得税11947.33元,少预扣预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134.99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正)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你公司未能提供账簿,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采取按成本额定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8年度营业收入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查,你公司成本费用总额为726243.37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80693.71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申报缴纳而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069.37元,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9年度营业收入0元,亏损553021.85元,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查,你公司成本费用总额为204663.10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2740.34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申报缴纳而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37.0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137.02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会计凭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你公司少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2018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603.2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18123.4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