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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环球子公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滞补罚预估14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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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2022年8月18日,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无锡苏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苏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简称“无锡苏亚”)近日收到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锡税二稽罚告【2022】128号),对无锡苏亚2013年—2016年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无锡苏亚通过快钱支付系统和拉卡拉支付系统将收取的部分营业款未入账,合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5,123,984.69元。其中201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2,502,526.21元,2014年少申报营业收入7,291,039.97元,2015年少申报营业收入12,166,064.06元,2016年少申报营业收入3,164,354.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无锡苏亚上述偷税行为处应追缴企业所得税一倍罚款计4,883,476.79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无锡苏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向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

公司采取的措施
收到告知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经公司确认:  
2021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宁环球健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投资”、系协议乙方)与镇江苏宁环球医美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医美基金”、系协议甲方)、苏宁环球集团(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集团投资”、系协议甲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医美基金转让协议”),收购无锡苏亚100%股权,将无锡苏亚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医美基金转让协议之“6陈述、承诺与保证”之“6.1甲方陈述、承诺保证如下事项”之“(6)”中约定:“甲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状况、税收、诉讼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016年7月,医美基金与无锡苏亚原股东5名自然人(以下简称“无锡苏亚原股东”)签订了《关于无锡美联臣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无锡苏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因无锡苏亚原股东的经营行为、非经营行为导致无锡苏亚受到有权机关的罚款、滞纳金等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相应款项的,由无锡苏亚原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次拟处罚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公司收购之前,系无锡苏亚原股东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因无锡苏亚收购前事项导致的行政处罚由无锡苏亚原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自公司收购无锡苏亚以来,其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及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纳税申报及时,纳税完整,没有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情形。公司将加强对子公司管控,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将依据相关协议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3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告知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行政处罚金额及后续需补缴的税款(预估1,465万元:其中应补税款4,883,476.79元、罚款4,883,476.79元、滞纳金4,883,476.79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17%,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2.33%,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本案例中,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苏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通过快钱支付系统和拉卡拉支付系统将收取的部分营业款未入账,合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5,123,984.69元。其中201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2,502,526.21元,2014年少申报营业收入7,291,039.97元,2015年少申报营业收入12,166,064.06元,2016年少申报营业收入3,164,354.46元。  由于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给与该子公司补缴税款4,883,476.79元、罚款4,883,476.79元以及补征相应滞纳金的税务行政处理与处罚。
案例来源:巨潮资讯网 中国会计视野,转自漫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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