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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查账也能查出企业存在账外收入?看稽查人员如何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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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税负畸低、账目收入信息异常,A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账外经营虚假申报。何处入手寻找案件调查线索?如何取得证据证实企业账目虚假?检查人员经过研判,决定通过外围调查打开突破口。

近期,广西玉林市国税局根据重点税源检查时发现的疑点线索,对A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立案稽查。检查人员通过外围调查购销业务和资金流向,确认该企业通过账外经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752万元。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罚款共计539.8万元的处理决定,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案头分析  

发现账外经营疑点

玉林市A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甲醇、甲醛等化工产品。玉林市国税局检查人员根据重点税源专项检查计划,查阅该企业近3年来的申报数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后,发现该企业有两处较为突出的涉税问题。

其一,该公司产品销售对象很多为私营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业户大部分在采购产品后不会索要发票。但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项目中却几乎均为企业对外开票销售收入,账目中并未体现出无开票需求客户的销售收入。其二,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该企业增值税税负只有1.7%,与化工行业同类企业税负4%差距较大。企业毛利率也只有6%左右,与同类企业25%的毛利率相比明显偏低。

检查人员经过分析后认为,从该企业的账目数据、税负率以及利润指标等信息来看,该企业存在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嫌疑,决定对企业立案调查。


下游调查 

获取企业产品销售数据

检查人员认为,如果该企业存在账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的情况,那么企业所提供的账簿资料就没有太大的检查价值,从中也无法找到调查线索。根据该公司销售特点,稽查人员决定从该公司下游主要销售对象——木板制造商入手,对制造商采购该企业产品情况实施调查,并将取得的调查结果与企业纳税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以此核实企业是否具有账外销售隐匿收入行为。

检查人员遂根据企业的产品销售范围,向相关市县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通过函查,发现有6家木板制造商与该公司有过购销及货款结算活动,而这些企业信息从未在A公司账目中出现过。

检查人员对6户企业实施调查,取得了6户企业从A公司购买胶水的销售合同、提货单和入库单据等书证,并证实产品货款已按A公司要求分别汇入其法定代表人凌某、总经理全某、财务经理黄某等人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这些货款均未计入企业账目。


税警协作 

摸清企业资金往来暗流

结合初步调查取得的外部证据,检查人员对A公司的生产规模和纳税申报资料再次进行分析后认为,调查掌握的数据信息仍未能完全显示A公司账外经营的实际情况。

于是,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转入核查企业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上,并提请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协助调查。

警方介入调查后,税警双方组成两个检查小组,按照企业银行账户筛查和外部调查获得的线索,分组赴广西玉林、贵港、钦州和浦北等地的相关银行核查涉案人员账户开设情况,并调取涉案人员和企业的银行账户往来数据,共计从涉案人员凌某、全某、黄某开设的6个银行账户中提取了几千条资金往来信息。

面对大量账户往来数据信息,检查人员不辞辛劳,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对其进行了整理、归类、筛选和比较,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该公司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所有往来款项信息清分工作,发现有较大数额的汇入款项在摘要栏中注明有“货款”“胶水”“甲酫”等字样。检查人员循迹追踪,根据汇款账户信息找到汇款企业实施调查,要求其提供从A公司购进货物的购销合同、提货单等证据材料。经过不懈努力,检查人员取得了A公司近800万元账外销售收入的相关书证。


上游核查 

产量测算充实证据链条

在取得A公司账外销售资金流和相关业务的证据后,为了进一步在企业购销两方向形成闭环证据链,检查组决定兵分两路对该公司原材料采购和库存生产情况进行核查。根据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账户款项汇出的信息线索,一路办案人员到A公司上游供货商——位于广东省和海南省的几家原材料生产企业进行外调,取得了原材料生产企业为A公司提供原材料的详细数据信息。

同时,另外一组办案人员赴A公司对其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进行实地盘点。结合外调取得的原材料采购信息,经过原材料和产成品转换测算,并对企业产成品进出库账目和库存产品情况进行盘点比对分析,检查人员证实,A公司账目中的存货和销售情况均为虚假信息。

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企业账外经营银行资金数据、账外产品销售数据等翔实证据,A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了企业通过销售不开发票,设立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货款方式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

根据该公司违法事实,玉林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追征A公司偷逃税款,对企业作出处罚,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税案点评

账外收入账外查

玉林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黄建军

本案是一起化工企业账外经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利用企业人员银行账户收取产品销售款项,通过账外经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近800万元。但纸包不住火,涉案企业的逃税伎俩最终也没能逃过检查人员缜密细致的核查。

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并未在企业账簿上花费很多时间。根据企业涉税数据分析结果和前期了解的行业情况,检查人员认为如果涉案企业确实存在账外经营行为,那么继续内查企业账目和生产情况可能事倍功半,无法找到有价值线索和证据,于是作出了“中止内调,外查突破”的调查决策,将外围调查企业购、销情况和资金流向,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向。

事实证明,这一主攻方向的选择非常正确,正是由于检查人员取得了涉案企业在购销存,以及资金往来方面的充分证据,使证据链条无可批驳,最终涉案企业负责人只能如实承认了其账外经营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鲲翼 文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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