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进项税额如何分摊?

专题导图
2024-08-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和进项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1
某自动化有限公司主营自动化机械设备制造,其设备搭载自主研发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动化软件。2021年9月公司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发票注明的一般项目硬件部分销售额40万元,软件部分销售额60万元;当月购入办公场所租赁、水电费取得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5万元。   
根据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该公司享受软件即征即退政策,则当期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5*60/(40+60)=3万元;一般计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5*40/(40+60)=2万元。

案例2
某自动化有限公司2021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即征即退销售额120万元),其中1月公司取得一般项目销售收入100万元,即征即退销售额0,购入一处不动产作为办公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5万元,当月抵扣未分摊。12月公司取得一般项目销售收入100万元,即征即退销售额50万元。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企业办公用房既用于一般项目销售,又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维护,因此其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认证抵扣,但属于无法划分进项,须按规定进行分摊。又由于企业1月所属期未发生即征即退销售收入,结合不动产折旧摊销等规定,因此该企业无法划分进项的不动产、固定资产进项可于年度末或取得起12个月按全年销售额占比计算调整。
即计算调整后:12月所属期享受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5.5*120/1000=0.66万元;一般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5.5*(1000-120)/1000=4.84万元。

案例3
某一软件企业2021年6月销售硬件10万元,销售自主研发软件30万元, 当月进项税额分别为:原材料:500元 自主研发软件测试费:100元 房租、水、电、物业管理费:300元,打印机:200元,商务车:10000元。
解:一般项目进项原材料500元,即征即退项目进项:自主研发软件测试费100元,无法划分的进项: 300元+ 200元+10000元=10500元,即征即退销售额占比为75%,即征即退进项=100+10500*75%=7975元
即征即退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或应税服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或应税服务销售额×规定的税负率=300000*13%-7975-300000*3%=31025-9000=22025元。
来源:广东税务,小颖言税二次整理。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专题导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