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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提成的财税处理

纪宏奎 专题导图
2024-08-27
      一、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销售业务人员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销售的数量取得的分成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如果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有偿取得的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相应不需要开具发票,以工资造表结算作为合法凭据。

      业务人员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销售人员有偿提供销售代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按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5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如果属于在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个人有偿提供销售代理服务,应当以发票结算,但对500元以下的,可以不用开具发票。

二、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销售业务人员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销售的数量取得的分成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也同样要区分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

      1.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务中,有的销售提成是采取“大包干”方式,将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以及住宿费等各项费用由销售人员自理,即费用都包含在里提成收入中一并结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对包干费用是否扣除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目前仅对律师事务所雇佣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不高于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外,国家层面并无规定。
      但在实操中,也不可避免在个别省份进行了明确,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1号)规定,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款,可按40%-70%的比例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需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各市、州局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省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又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几项包干费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405号)规定,对企业供销人员的包干经费,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作如下扣除:1.对供销人员费用实行全包干的(即费用包括工资、伙食补助、业务招待费、住宿、车船机票等),扣除60%-70%的费用(不再扣除生计费用929元),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供销人员费用实行部分包干的,费用扣除标准*6不得超过40%(不再扣除生计费用929元),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本人建议:对没有规定的省份尽量不采取大包干方式,对销售人员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据实核销,扣除已取得的发票与销售人员进行结算,已免引起不必要的税收争议。
      2.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对个人取代的销售提成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计算预计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对于销售提成采取包干方式的,是否可以扣除包干费用?目前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仅有保险企业的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可以扣除展业成本再计算个人所得税。非保险公司虽然是以销售提成的形式体现,销售费用虽然是由个人自理,但税务机关无法掌握费用的真实性,一般不会扣除自理的费用。如果不能扣除,必然会加大个人所得税税负。建议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直接办理个体税务登记,直接开具发票结算。个人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并且可以享受年所得100万以下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比如个人代开发票按照0.8%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按照0.4%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支付销售人员销售提成如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获得业务提成的人员属于支付单位的员工,属于工资薪金性质。一般来说,只要属于合理的工资新金,并且实际支付了,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销售人员不是本单位员工,支付的提成通常容易与限额扣除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相混淆。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但该文件明确规定: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由此可见,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不属于销售佣金税前扣除比例限制范围,支付销售代理人员的销售手续费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四、企业支付销售提成如何财税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新收入准则下引入了合同取得成本的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所谓的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举例:A电梯公司销售团队(属于公司员工)取得B房地产企业新开发楼盘的电梯销售与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B公司支付10%的定金;电梯运抵现场后,支付10%;剩余款项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保留10%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后1年内支付。根据A公司内部的销售提成制度,在收到第一笔定金后算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生效后就可以给销售团队计算业绩并计算提成。假如在2021年销售提成共计算了20万元。假设该电梯安装调试与验收预估时间是18个月。假定A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因电梯销售并不是其他商品一样简单,需要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才能移交“控制权”,所以给销售团队计算提成的时候,虽然,合同已经签订(取得),但是电梯公司会计上并不能马上就确认收入,因合同取得而发生的成本,就需要先归集后摊销。因此,会计处理:
      1.计提销售提成
借:合同取得成本  2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0


       2.当企业确认电梯销售收入时
借:销售费用——销售人员工资  20
      贷:合同取得成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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