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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知识精炼和汇票贴现会计核算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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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曾经,我以为汇票的关系是这样的

 

然而,实际上是这样的
 
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长的就很像,主要区别在于承兑人。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法条当中,只不过没在同一部规定之中,而且《票据法》的表述比较笼统。

《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之所以会产生混淆、误解,我觉得主要是汉语的问题。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这几个词翻来覆去组几遍,谁看着都晕。如果把这四个概念展开来就很容易理解了: 

银行汇票=银行出票的汇票
商业汇票=企业出票的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诺对付的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企业承诺对付的商业汇票
展开来说,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核心区别在于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盖银行章的;商业汇票是由企业签发+企业盖章的。由于银行本身具有强大的公信力而且很有钱,根本就不需要找人承兑。而商业汇票的签发主体是企业,有时候公信力很难说、有没有钱兑付也不好说,那么商业汇票就需要有承兑人承诺对付,如果这个承诺人是银行,那么这就是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承兑人是另外一家企业承诺对付,这就是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的会计核算误区

在实务中,受到商票或银行承兑汇票是经常遇到的事情,一般企业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往往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取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银行承兑汇票在会计核算中经常容易被会计处理错误,主要误区有以下几方面。

误区一:银行承兑汇票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银行承兑汇票,会计一般认为是银行托底,没有减值风险,所以不必计提减值。实际中大部分情况也确实如此,银行很少出现违约。相对于商票,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极高。
   但这并不代表银行没有任何风险,不会出现任何违约的可能性。近几年也不是没有倒闭的银行,所以银行承兑汇票也应该像商业承兑汇票一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要求恰当计提减值。

政策依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

       因此,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违约风险小,可以不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违约风险高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误区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区分情况终止了金融资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证监会)对于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的会计核算规定,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

    那么,什么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呢?

 附有追索权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对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1.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2.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1)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借: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

2)按期摊销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银行承兑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误区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现金流量不区分情况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当贴现符合金融资产中止条件时,确认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不符合金融资产中止条件时应当视作借款处理,不能当作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政策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误区四:以附有追索权方式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保理在资产负债表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公司以附有追索权方式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负债表列报依然为“金融资产”。
政策依据:《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中出售应当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的标准。
    公司以附有追索权方式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由于附追索权保理的应收账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其业务模式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金融资产,不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来源:财会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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