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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思维导图
一、主要文件及解读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019年5月23日,《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发布,明确了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发布,明确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发布,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事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本文第十三条废止。 2019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现场实录,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重大变化以及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进行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试点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和退税业务时,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2020年4月16日,《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发布,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确定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和《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2020年7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进行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公告。 2021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020年4月1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了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要求。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