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税会处理
一、概述
(一)工会的性质不属于行政机关,法人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返还的工会经费作为工会的资产也是工会所有。无论是工会经费还是使用经费购买或拨付的工会资产,都归工会所有,即使基层工会最终解散也不会“归还”给单位,而是上交上级工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资产有终极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二)工会经费的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 1 号
令)明确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简称工会筹备金)。
(三)工会经费的拨缴方式
1.先缴后返
(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先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全额向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上级工会组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建会筹备金全额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在规定时间内成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再按规定比例(一般为60%)转拨给缴费企业基层工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以前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不再返还。
2.分级拨缴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四)工会经费的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1.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3.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5.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7.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8.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
1.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2.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包括:各级工会交由税务机关使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用于银行转账)、《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凭证》(用于收取现金)、《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等相关扣缴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4.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
5.税收优惠
(1)自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支持政策对象: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收缴台账,按照调整后的经费上缴周期及时汇算其年度上缴经费,并于每年11月底前足额返还其上缴的工会经费。
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
(2)上级总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是给企业工会组织的,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并不是给企业的,所以不能作为企业的收入。而企业工会组织是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由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建立的,属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因此,企业工会组织收到的上级总工会组织返还的工会经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3.《个人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颜。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部分生活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还有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的支出、个人奖励及活动奖励都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某企业2017 年 1 月、5 月、7 月,工会帐列支职工实物福利等支出合计 494158.30 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扣缴92310.51 元。以上合计应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81.7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已补扣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 159090.85 元。
(三)工会经遇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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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过程中,因误收、错收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应向所在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方总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直接退还缴费单位,并在缴费凭证上注明已退款项、加盖工会印章,同时将退费信息抄送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不办理退付业务。
缴费单位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日加收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总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会经费由企业拨付至工会专用账户,工会组织为企业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独立管理工会经费收支。40%上缴上级工会,60%记入公司帐户。
计提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实际缴纳(拨付)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工会
转自:小颖言税整理,参考资料:税缘网、彬盛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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