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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思维导图(20240202更新)

严颖 专题导图
2024-08-27


一、基础信息登记类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二、扣缴申报类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及向纳税 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二)《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税发〔2010〕8号)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时,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
依据:财税〔2019〕8号
(四)《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应当在管理机构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报送本表。
依据:财税〔2019〕8号

三、自行申报类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1.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
该表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且年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该表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居民个人完成纳税申报,适用于纳税年度内仅从中国境内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年度汇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三)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进行年度自行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适用于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同时,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需一并附报《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以便计算其取得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国税发〔2010〕8号)

四、经营所得类
(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三)《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五、税前扣除类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该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 房租金、赡养老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二)《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三)《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依据:财税〔2017〕39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商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依据:财税〔2018〕22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六、税额抵扣类
(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二)《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以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七、税收优惠类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发生减免税事项填报享受税收优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二)《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三)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依据:财税〔2018〕58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八、分期缴纳类
(一)《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二)《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三)《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九、递延纳税类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四)《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至四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五)《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十、其他类
《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扣缴义务人申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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